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系属中诉讼请求的单纯合并与预备合并
-
概念界定:诉讼请求合并的基本形态
在民事诉讼的诉讼系属(即诉讼已在法院受理且尚未终结的状态)中,一个原告可能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对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请求。法院将这些请求置于同一诉讼程序中一并审理,即为诉讼请求的合并。合并主要分为两种基本形态:“单纯合并”(又称“并列合并”或“普通合并”)与“预备合并”(又称“假定合并”或“顺位合并”)。理解这两种合并方式,是处理复杂诉求、实现诉讼经济与防止矛盾裁判的关键。 -
单纯合并:请求间的独立与并列关系
“单纯合并”是指原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向同一被告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独立、互不排斥、处于平等地位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法院对所有这些请求逐一进行审理和裁判。其核心特征是:- 请求独立性: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均可独立成立,一个请求的成立与否,原则上不影响其他请求的审理。
- 审理并列性:法院必须对每个合并的请求都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的判断。
- 目的多重性:原告旨在同时实现多个诉讼目的。
- 示例:原告基于同一买卖合同,同时诉请被告支付货款本金和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这两个请求相互独立,可一并提出,法院需对两者都进行裁判。
-
预备合并:请求间的顺位与条件关系
“预备合并”是指原告因担心其提出的主要诉讼请求(先位请求)可能不被法院支持,为防诉讼徒劳,而在同一诉讼程序中,预先提出一个次要的、在内容上不能与先位请求并存的替代性诉讼请求(备位请求),并声明仅在先位请求不被支持时,才请求法院就备位请求进行裁判。其核心特征是:- 请求排斥性:先位请求与备位请求在实体法上通常相互排斥,不能同时成立(如基于合同有效请求履行,与基于合同无效请求返还财产)。
- 审理顺位性:法院必须首先审理先位请求。只有在对先位请求作出“不支持”的判断(如驳回诉讼请求)后,才需进而审理备位请求。若先位请求获得支持,则不再审理备位请求。
- 声明附条件性:原告对备位请求的审判申请,明确附有“先位请求不被认可”这一条件。
- 示例:原告起诉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被告交付货物(先位请求);同时声明,若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则请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备位请求)。
-
制度目的与功能的深入辨析
两种合并方式服务于不同的诉讼策略与司法需求:- 单纯合并的核心目的是诉讼经济与裁判统一。它将多个关联纠纷集中于一个程序解决,节省司法资源和当事人成本,并避免就相关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认定。
- 预备合并的核心目的是诉讼便利与权利保障。它允许原告在面对法律关系不明或事实认定有风险时,通过一个诉讼程序为可能败诉的风险提供“后备方案”,避免因先位请求败诉后需另行起诉带来的时间、费用损失以及可能出现的时效等问题,有效保障原告的实体权利。
-
审理程序与裁判方式的精细区分
法院对两种合并的审理和裁判方式截然不同:- 对单纯合并:法院应对所有合并的请求逐一进行审理,并在判决主文中对每一个请求分别作出支持或驳回的裁判。裁判结果可能是部分支持、部分驳回。
- 对预备合并:审理和裁判具有严格的先后顺序。
- 首先仅审理先位请求。若经审理认为先位请求成立,则判决支持先位请求,此时无需也不应对备位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判。
- 若经审理认为先位请求不成立,则判决驳回先位请求,然后再行审理备位请求,并根据审理情况对备位请求作出支持或驳回的判决。
- 裁判文书通常体现为:在驳回先位请求的判决主文之后,另项对备位请求作出裁判。
-
适用要点与司法实践考量
在实践中适用这两种合并时,需注意:- 管辖与诉讼标的额:合并后的请求需符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诉讼标的额通常合并计算以确定级别管辖。
- 程序同一性要求:合并的请求应适用相同种类的诉讼程序(如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 预备合并的特别限制:
- 原告必须作出明确的预备合并声明。
- 先、备位请求之间须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关联性,且不能并存。
- 对于备位请求,在法院审理先位请求期间,其诉讼时效随诉讼系属而中断。
- 当事人对预备合并判决的上审,需遵循其审理逻辑。
- 是否允许诉讼请求的合并,特别是预备合并,最终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进行审查决定。
综上所述,诉讼请求的单纯合并与预备合并是民事诉讼法中精细化处理复合诉求的重要技术。区分两者的核心在于判断各请求间是“并列且独立”还是“顺位且排斥”的关系,这直接决定了法院审理的顺序、范围和裁判的方式,是当事人制定诉讼策略和法院行使诉讼指挥权必须准确把握的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系属中诉讼请求的单纯合并与预备合并
-
概念界定:诉讼请求合并的基本形态
在民事诉讼的诉讼系属(即诉讼已在法院受理且尚未终结的状态)中,一个原告可能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对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请求。法院将这些请求置于同一诉讼程序中一并审理,即为诉讼请求的合并。合并主要分为两种基本形态:“单纯合并”(又称“并列合并”或“普通合并”)与“预备合并”(又称“假定合并”或“顺位合并”)。理解这两种合并方式,是处理复杂诉求、实现诉讼经济与防止矛盾裁判的关键。 -
单纯合并:请求间的独立与并列关系
“单纯合并”是指原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向同一被告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独立、互不排斥、处于平等地位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法院对所有这些请求逐一进行审理和裁判。其核心特征是:- 请求独立性: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均可独立成立,一个请求的成立与否,原则上不影响其他请求的审理。
- 审理并列性:法院必须对每个合并的请求都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的判断。
- 目的多重性:原告旨在同时实现多个诉讼目的。
- 示例:原告基于同一买卖合同,同时诉请被告支付货款本金和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这两个请求相互独立,可一并提出,法院需对两者都进行裁判。
-
预备合并:请求间的顺位与条件关系
“预备合并”是指原告因担心其提出的主要诉讼请求(先位请求)可能不被法院支持,为防诉讼徒劳,而在同一诉讼程序中,预先提出一个次要的、在内容上不能与先位请求并存的替代性诉讼请求(备位请求),并声明仅在先位请求不被支持时,才请求法院就备位请求进行裁判。其核心特征是:- 请求排斥性:先位请求与备位请求在实体法上通常相互排斥,不能同时成立(如基于合同有效请求履行,与基于合同无效请求返还财产)。
- 审理顺位性:法院必须首先审理先位请求。只有在对先位请求作出“不支持”的判断(如驳回诉讼请求)后,才需进而审理备位请求。若先位请求获得支持,则不再审理备位请求。
- 声明附条件性:原告对备位请求的审判申请,明确附有“先位请求不被认可”这一条件。
- 示例:原告起诉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被告交付货物(先位请求);同时声明,若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则请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备位请求)。
-
制度目的与功能的深入辨析
两种合并方式服务于不同的诉讼策略与司法需求:- 单纯合并的核心目的是诉讼经济与裁判统一。它将多个关联纠纷集中于一个程序解决,节省司法资源和当事人成本,并避免就相关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认定。
- 预备合并的核心目的是诉讼便利与权利保障。它允许原告在面对法律关系不明或事实认定有风险时,通过一个诉讼程序为可能败诉的风险提供“后备方案”,避免因先位请求败诉后需另行起诉带来的时间、费用损失以及可能出现的时效等问题,有效保障原告的实体权利。
-
审理程序与裁判方式的精细区分
法院对两种合并的审理和裁判方式截然不同:- 对单纯合并:法院应对所有合并的请求逐一进行审理,并在判决主文中对每一个请求分别作出支持或驳回的裁判。裁判结果可能是部分支持、部分驳回。
- 对预备合并:审理和裁判具有严格的先后顺序。
- 首先仅审理先位请求。若经审理认为先位请求成立,则判决支持先位请求,此时无需也不应对备位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判。
- 若经审理认为先位请求不成立,则判决驳回先位请求,然后再行审理备位请求,并根据审理情况对备位请求作出支持或驳回的判决。
- 裁判文书通常体现为:在驳回先位请求的判决主文之后,另项对备位请求作出裁判。
-
适用要点与司法实践考量
在实践中适用这两种合并时,需注意:- 管辖与诉讼标的额:合并后的请求需符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诉讼标的额通常合并计算以确定级别管辖。
- 程序同一性要求:合并的请求应适用相同种类的诉讼程序(如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 预备合并的特别限制:
- 原告必须作出明确的预备合并声明。
- 先、备位请求之间须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关联性,且不能并存。
- 对于备位请求,在法院审理先位请求期间,其诉讼时效随诉讼系属而中断。
- 当事人对预备合并判决的上审,需遵循其审理逻辑。
- 是否允许诉讼请求的合并,特别是预备合并,最终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进行审查决定。
综上所述,诉讼请求的单纯合并与预备合并是民事诉讼法中精细化处理复合诉求的重要技术。区分两者的核心在于判断各请求间是“并列且独立”还是“顺位且排斥”的关系,这直接决定了法院审理的顺序、范围和裁判的方式,是当事人制定诉讼策略和法院行使诉讼指挥权必须准确把握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