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更正申请的受理条件与审查程序
字数 1772
更新时间 2026-01-01 22:26:18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更正申请的受理条件与审查程序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更正申请的受理条件与审查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对已完成的听证笔录内容进行更正的申请后,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以及如何对申请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系统性规范。这构成了听证笔录异议处理机制中一个具体、可操作的环节。

第一步:理解“听证笔录更正申请”的性质与前提

  1. 性质定位:更正申请并非对听证结果的异议,而是对记录听证过程中发生事实的文字载体(即笔录)的准确性与完整性提出的异议。其目的是确保笔录客观、真实地反映听证会上的陈述、质证、辩论等全部情况。
  2. 前提条件:提出更正申请,通常以一份已制作完成、并经听证参加人核对或被告知有核对权利的“听证笔录”的存在为前提。如果笔录尚未最终形成或未告知相关权利,更正程序无从启动。

第二步:明确更正申请的受理条件

行政机关在收到更正申请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判断是否受理。受理条件通常包括:

  1. 申请主体适格:申请人必须是该行政许可听证的参加人,包括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其他无关人员无权提出。
  2. 申请对象明确:申请必须针对特定的、已完成的听证笔录提出。
  3. 申请内容具体:申请中必须明确指出认为笔录中记载错误或不完整的具体部分,例如某位参加人在某个时间点的发言内容、某个证据的展示与质证情况等。笼统地称“记录不实”而不指明具体处所的,通常不符合受理条件。
  4. 提出形式与期限:申请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该期限通常自收到笔录副本或被告知可以查阅、核对笔录之日起计算,例如5个或7个工作日内。逾期提出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5. 初步理由说明:申请人需简要说明认为需要更正的理由,例如与自己的记忆、掌握的录音录像或其他证据不符。这不同于严格的举证,但需有基本指向。

第三步:展开对更正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1. 审查启动:由行政机关内部指定的部门或人员(如法制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负责审查,必要时原听证主持人应予回避或仅作为说明者参与。
  2. 审查方式
    • 核对原始记录材料:审查人员会调取听证笔录的原始手写稿、电子记录稿。
    • 复核证据资料:查阅听证过程中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文书。
    • 听取相关方意见:可能会征求原听证主持人、记录员以及其他相关听证参加人对争议记录点的说明或意见。
    • 调取辅助记录:如果听证会有同步录音录像,审查人员应调取该音像资料,将其作为判断笔录是否准确的最重要依据进行比对。
  3. 审查标准:核心是判断申请所指出的问题是否构成“记录错误”或“重大遗漏”。
    • 记录错误:指文字记载与听证会上实际发生的言语表达在核心意思上存在实质性差异。
    • 重大遗漏:指对影响案件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关键陈述、质证意见或证据展示未作记载,而非细枝末节的省略。

第四步:作出审查决定并处理

根据审查结果,行政机关应作出决定:

  1. 更正决定:经审查,确认笔录确实存在记录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更正决定。更正应以规范形式(如制作“听证笔录更正页”或重新打印更正后的笔录页)进行,并由负责人批准。更正后的笔录应替换原错误部分,并通知所有听证参加人。原笔录错误部分应留存备查,不得销毁。
  2. 不予更正决定:经审查,认为笔录记载无误,或申请所指问题不属于实质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应作出不予更正的决定。
  3. 说明理由与送达:无论是否准予更正,行政机关都应将决定及其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于不予更正的决定,应告知申请人可以依照规定对听证笔录提出异议(如果相关制度中存在此后续程序)。
  4. 记录归档:更正申请、审查过程材料、审查决定书以及最终确定的笔录版本,均应一并归入行政许可案卷。

第五步:该程序的意义与界限

  1. 程序意义:此程序是保障听证笔录真实、准确的重要纠错机制,是“案卷排他性原则”的基础性支撑。准确的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公正决定和后续司法审查的可靠依据。
  2. 程序界限:此程序仅解决“记录是否忠实于听证过程”的问题,不解决听证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决定是否合理等实体或其它程序问题。对后者的争议,应通过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如复议、诉讼)解决。

通过以上五个步骤,可以系统地理解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更正申请从提出、受理、审查到决定的完整流程及其内在逻辑。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更正申请的受理条件与审查程序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更正申请的受理条件与审查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对已完成的听证笔录内容进行更正的申请后,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以及如何对申请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系统性规范。这构成了听证笔录异议处理机制中一个具体、可操作的环节。

第一步:理解“听证笔录更正申请”的性质与前提

  1. 性质定位:更正申请并非对听证结果的异议,而是对记录听证过程中发生事实的文字载体(即笔录)的准确性与完整性提出的异议。其目的是确保笔录客观、真实地反映听证会上的陈述、质证、辩论等全部情况。
  2. 前提条件:提出更正申请,通常以一份已制作完成、并经听证参加人核对或被告知有核对权利的“听证笔录”的存在为前提。如果笔录尚未最终形成或未告知相关权利,更正程序无从启动。

第二步:明确更正申请的受理条件

行政机关在收到更正申请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判断是否受理。受理条件通常包括:

  1. 申请主体适格:申请人必须是该行政许可听证的参加人,包括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其他无关人员无权提出。
  2. 申请对象明确:申请必须针对特定的、已完成的听证笔录提出。
  3. 申请内容具体:申请中必须明确指出认为笔录中记载错误或不完整的具体部分,例如某位参加人在某个时间点的发言内容、某个证据的展示与质证情况等。笼统地称“记录不实”而不指明具体处所的,通常不符合受理条件。
  4. 提出形式与期限:申请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该期限通常自收到笔录副本或被告知可以查阅、核对笔录之日起计算,例如5个或7个工作日内。逾期提出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5. 初步理由说明:申请人需简要说明认为需要更正的理由,例如与自己的记忆、掌握的录音录像或其他证据不符。这不同于严格的举证,但需有基本指向。

第三步:展开对更正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1. 审查启动:由行政机关内部指定的部门或人员(如法制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负责审查,必要时原听证主持人应予回避或仅作为说明者参与。
  2. 审查方式
    • 核对原始记录材料:审查人员会调取听证笔录的原始手写稿、电子记录稿。
    • 复核证据资料:查阅听证过程中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文书。
    • 听取相关方意见:可能会征求原听证主持人、记录员以及其他相关听证参加人对争议记录点的说明或意见。
    • 调取辅助记录:如果听证会有同步录音录像,审查人员应调取该音像资料,将其作为判断笔录是否准确的最重要依据进行比对。
  3. 审查标准:核心是判断申请所指出的问题是否构成“记录错误”或“重大遗漏”。
    • 记录错误:指文字记载与听证会上实际发生的言语表达在核心意思上存在实质性差异。
    • 重大遗漏:指对影响案件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关键陈述、质证意见或证据展示未作记载,而非细枝末节的省略。

第四步:作出审查决定并处理

根据审查结果,行政机关应作出决定:

  1. 更正决定:经审查,确认笔录确实存在记录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更正决定。更正应以规范形式(如制作“听证笔录更正页”或重新打印更正后的笔录页)进行,并由负责人批准。更正后的笔录应替换原错误部分,并通知所有听证参加人。原笔录错误部分应留存备查,不得销毁。
  2. 不予更正决定:经审查,认为笔录记载无误,或申请所指问题不属于实质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应作出不予更正的决定。
  3. 说明理由与送达:无论是否准予更正,行政机关都应将决定及其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于不予更正的决定,应告知申请人可以依照规定对听证笔录提出异议(如果相关制度中存在此后续程序)。
  4. 记录归档:更正申请、审查过程材料、审查决定书以及最终确定的笔录版本,均应一并归入行政许可案卷。

第五步:该程序的意义与界限

  1. 程序意义:此程序是保障听证笔录真实、准确的重要纠错机制,是“案卷排他性原则”的基础性支撑。准确的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公正决定和后续司法审查的可靠依据。
  2. 程序界限:此程序仅解决“记录是否忠实于听证过程”的问题,不解决听证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决定是否合理等实体或其它程序问题。对后者的争议,应通过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如复议、诉讼)解决。

通过以上五个步骤,可以系统地理解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更正申请从提出、受理、审查到决定的完整流程及其内在逻辑。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更正申请的受理条件与审查程序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更正申请的受理条件与审查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对已完成的听证笔录内容进行更正的申请后,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以及如何对申请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系统性规范。这构成了听证笔录异议处理机制中一个具体、可操作的环节。 第一步:理解“听证笔录更正申请”的性质与前提 性质定位 :更正申请并非对听证结果的异议,而是对记录听证过程中发生事实的文字载体(即笔录)的准确性与完整性提出的异议。其目的是确保笔录客观、真实地反映听证会上的陈述、质证、辩论等全部情况。 前提条件 :提出更正申请,通常以一份已制作完成、并经听证参加人核对或被告知有核对权利的“听证笔录”的存在为前提。如果笔录尚未最终形成或未告知相关权利,更正程序无从启动。 第二步:明确更正申请的受理条件 行政机关在收到更正申请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判断是否受理。受理条件通常包括: 申请主体适格 :申请人必须是该行政许可听证的参加人,包括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其他无关人员无权提出。 申请对象明确 :申请必须针对特定的、已完成的听证笔录提出。 申请内容具体 :申请中必须明确指出认为笔录中记载错误或不完整的具体部分,例如某位参加人在某个时间点的发言内容、某个证据的展示与质证情况等。笼统地称“记录不实”而不指明具体处所的,通常不符合受理条件。 提出形式与期限 :申请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该期限通常自收到笔录副本或被告知可以查阅、核对笔录之日起计算,例如5个或7个工作日内。逾期提出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初步理由说明 :申请人需简要说明认为需要更正的理由,例如与自己的记忆、掌握的录音录像或其他证据不符。这不同于严格的举证,但需有基本指向。 第三步:展开对更正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审查启动 :由行政机关内部指定的部门或人员(如法制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负责审查,必要时原听证主持人应予回避或仅作为说明者参与。 审查方式 : 核对原始记录材料 :审查人员会调取听证笔录的原始手写稿、电子记录稿。 复核证据资料 :查阅听证过程中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文书。 听取相关方意见 :可能会征求原听证主持人、记录员以及其他相关听证参加人对争议记录点的说明或意见。 调取辅助记录 :如果听证会有同步录音录像,审查人员应调取该音像资料,将其作为判断笔录是否准确的最重要依据进行比对。 审查标准 :核心是判断申请所指出的问题是否构成“记录错误”或“重大遗漏”。 记录错误 :指文字记载与听证会上实际发生的言语表达在核心意思上存在实质性差异。 重大遗漏 :指对影响案件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关键陈述、质证意见或证据展示未作记载,而非细枝末节的省略。 第四步:作出审查决定并处理 根据审查结果,行政机关应作出决定: 更正决定 :经审查,确认笔录确实存在记录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更正决定。更正应以规范形式(如制作“听证笔录更正页”或重新打印更正后的笔录页)进行,并由负责人批准。更正后的笔录应替换原错误部分,并通知所有听证参加人。原笔录错误部分应留存备查,不得销毁。 不予更正决定 :经审查,认为笔录记载无误,或申请所指问题不属于实质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应作出不予更正的决定。 说明理由与送达 :无论是否准予更正,行政机关都应将决定及其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于不予更正的决定,应告知申请人可以依照规定对听证笔录提出异议(如果相关制度中存在此后续程序)。 记录归档 :更正申请、审查过程材料、审查决定书以及最终确定的笔录版本,均应一并归入行政许可案卷。 第五步:该程序的意义与界限 程序意义 :此程序是保障听证笔录真实、准确的重要纠错机制,是“案卷排他性原则”的基础性支撑。准确的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公正决定和后续司法审查的可靠依据。 程序界限 :此程序仅解决“记录是否忠实于听证过程”的问题,不解决听证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决定是否合理等实体或其它程序问题。对后者的争议,应通过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如复议、诉讼)解决。 通过以上五个步骤,可以系统地理解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更正申请从提出、受理、审查到决定的完整流程及其内在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