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的结算
字数 1786
更新时间 2026-01-01 22:58:29

诉讼费用的结算

  1. 我们将从“诉讼费用”的定义开始,这是理解“结算”的前提。

    • 诉讼费用,并非指当事人聘请律师的费用(律师费),而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为进行诉讼活动而向法院缴纳的必要费用。它主要包括两类:案件受理费(或称“裁判费”,是法院审理案件的规费)和申请费(如申请财产保全、执行、支付令等需另行缴纳的费用)。有时也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
    • 简单理解:诉讼费用是当事人使用国家司法资源、启动特定司法程序所应支付的“公法性”对价。
  2. 在明确“诉讼费用”定义后,我们来界定“结算”在诉讼费用制度中的特定含义。

    • 诉讼费用的结算,是指在一审、二审、再审等各个诉讼程序终结后,法院对该程序中所发生的各项诉讼费用的最终数额进行核算、确定,并依法作出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或如何分担的终局性裁判的活动。
    • 它与“诉讼费用的预交”(由原告、上诉人等在起诉或上诉时预先垫付)、“诉讼费用的计算”(确定具体数额)以及“诉讼费用的负担”(决定由谁承担)紧密相关,但处于最终、总结性的环节。结算的核心是出具一份最终、明确的费用清单和负担决定
  3. 接下来,我们深入到结算的具体内容,即结算时要处理哪些项目。

    • 结算的范围涵盖了在该特定诉讼程序中发生的、依法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
      • (1)案件受理费:核算应缴纳的总额,并根据判决结果确定最终由谁负担。
      • (2)申请费:如当事人提出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执行等申请,需结算这些申请费。
      • (3)其他诉讼费用:如实际发生的、由法院代为收取并支付给证人、鉴定人等的合理费用。
    • 结算需要逐项列明,最终得出一个总金额。
  4. 然后,我们必须了解结算的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即法院根据什么规则来决定费用由谁负担。

    • 结算的主要法律原则是“败诉方负担”原则。即,诉讼费用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这是最基本、最普遍的规则。
    • 但存在重要的例外和补充规则,这些同样是结算时必须适用的:
      •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根据双方胜诉比例,由法院决定双方分担。
      • 调解或和解结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分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 原告撤诉:一般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 因当事人不当行为导致的费用:如因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拖延诉讼、提出不必要的鉴定等所增加的费用,即使该当事人最终胜诉,法院也可判决由其自行承担该部分费用。
      • 当事人各自负担:在某些情况下(如离婚案件、部分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法院可能判决诉讼费用由当事人各自承担。
  5. 在明确规则后,我们来看结算的具体程序与载体,即它是如何完成的、以什么形式呈现。

    • 诉讼费用的结算,通常是由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的,无需当事人另行申请。
    • 结算的最终结果和指令,必须通过正式的法律文书来体现和固定:
      • 判决书:在一审、二审判决书的正文部分之后,会设有“诉讼费用的负担”专门段落,明确写明本案诉讼费用如何负担。这是最常见的结算载体。
      • 裁定书:对于以裁定方式结案(如撤诉、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的案件,裁定书中会明确诉讼费用(如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由谁负担。
      • 调解书:如果当事人就诉讼费用分担达成了协议,调解书中应予以记载。
    • 这份法律文书中的费用负担决定,是结算完成的标志,也是后续执行结算结果的依据。
  6. 最后,我们探讨结算的效力与救济途径,即结算决定做出后会产生什么效果,以及当事人不服怎么办。

    • 效力: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裁判,是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不得单独就诉讼费用的裁判提起上诉。这意味着,如果你只对费用分担不服,但对案件的实体判决没有异议,你不能仅就费用部分上诉。
    • 救济途径: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结算不服的,正确的救济方式是:
      • 在对案件实体判决提起上诉时,一并对诉讼费用的负担决定提出异议。上级法院在审理实体上诉的同时,会对一审的费用负担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调整。
      • 针对生效裁判,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将诉讼费用负担错误作为再审理由之一提出。
    • 执行:如果负有缴纳义务的当事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费用负担决定缴纳费用,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胜诉方预交的费用,可凭生效文书和预交凭证,直接向败诉方追索或申请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一并执行。

诉讼费用的结算

  1. 我们将从“诉讼费用”的定义开始,这是理解“结算”的前提。

    • 诉讼费用,并非指当事人聘请律师的费用(律师费),而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为进行诉讼活动而向法院缴纳的必要费用。它主要包括两类:案件受理费(或称“裁判费”,是法院审理案件的规费)和申请费(如申请财产保全、执行、支付令等需另行缴纳的费用)。有时也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
    • 简单理解:诉讼费用是当事人使用国家司法资源、启动特定司法程序所应支付的“公法性”对价。
  2. 在明确“诉讼费用”定义后,我们来界定“结算”在诉讼费用制度中的特定含义。

    • 诉讼费用的结算,是指在一审、二审、再审等各个诉讼程序终结后,法院对该程序中所发生的各项诉讼费用的最终数额进行核算、确定,并依法作出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或如何分担的终局性裁判的活动。
    • 它与“诉讼费用的预交”(由原告、上诉人等在起诉或上诉时预先垫付)、“诉讼费用的计算”(确定具体数额)以及“诉讼费用的负担”(决定由谁承担)紧密相关,但处于最终、总结性的环节。结算的核心是出具一份最终、明确的费用清单和负担决定
  3. 接下来,我们深入到结算的具体内容,即结算时要处理哪些项目。

    • 结算的范围涵盖了在该特定诉讼程序中发生的、依法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
      • (1)案件受理费:核算应缴纳的总额,并根据判决结果确定最终由谁负担。
      • (2)申请费:如当事人提出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执行等申请,需结算这些申请费。
      • (3)其他诉讼费用:如实际发生的、由法院代为收取并支付给证人、鉴定人等的合理费用。
    • 结算需要逐项列明,最终得出一个总金额。
  4. 然后,我们必须了解结算的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即法院根据什么规则来决定费用由谁负担。

    • 结算的主要法律原则是“败诉方负担”原则。即,诉讼费用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这是最基本、最普遍的规则。
    • 但存在重要的例外和补充规则,这些同样是结算时必须适用的:
      •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根据双方胜诉比例,由法院决定双方分担。
      • 调解或和解结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分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 原告撤诉:一般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 因当事人不当行为导致的费用:如因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拖延诉讼、提出不必要的鉴定等所增加的费用,即使该当事人最终胜诉,法院也可判决由其自行承担该部分费用。
      • 当事人各自负担:在某些情况下(如离婚案件、部分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法院可能判决诉讼费用由当事人各自承担。
  5. 在明确规则后,我们来看结算的具体程序与载体,即它是如何完成的、以什么形式呈现。

    • 诉讼费用的结算,通常是由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的,无需当事人另行申请。
    • 结算的最终结果和指令,必须通过正式的法律文书来体现和固定:
      • 判决书:在一审、二审判决书的正文部分之后,会设有“诉讼费用的负担”专门段落,明确写明本案诉讼费用如何负担。这是最常见的结算载体。
      • 裁定书:对于以裁定方式结案(如撤诉、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的案件,裁定书中会明确诉讼费用(如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由谁负担。
      • 调解书:如果当事人就诉讼费用分担达成了协议,调解书中应予以记载。
    • 这份法律文书中的费用负担决定,是结算完成的标志,也是后续执行结算结果的依据。
  6. 最后,我们探讨结算的效力与救济途径,即结算决定做出后会产生什么效果,以及当事人不服怎么办。

    • 效力: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裁判,是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不得单独就诉讼费用的裁判提起上诉。这意味着,如果你只对费用分担不服,但对案件的实体判决没有异议,你不能仅就费用部分上诉。
    • 救济途径: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结算不服的,正确的救济方式是:
      • 在对案件实体判决提起上诉时,一并对诉讼费用的负担决定提出异议。上级法院在审理实体上诉的同时,会对一审的费用负担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调整。
      • 针对生效裁判,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将诉讼费用负担错误作为再审理由之一提出。
    • 执行:如果负有缴纳义务的当事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费用负担决定缴纳费用,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胜诉方预交的费用,可凭生效文书和预交凭证,直接向败诉方追索或申请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一并执行。
诉讼费用的结算 我们将从“诉讼费用”的定义开始,这是理解“结算”的前提。 诉讼费用 ,并非指当事人聘请律师的费用(律师费),而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为进行诉讼活动而向法院缴纳的必要费用。它主要包括两类: 案件受理费 (或称“裁判费”,是法院审理案件的规费)和 申请费 (如申请财产保全、执行、支付令等需另行缴纳的费用)。有时也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 简单理解:诉讼费用是当事人使用国家司法资源、启动特定司法程序所应支付的“公法性”对价。 在明确“诉讼费用”定义后,我们来界定“结算”在诉讼费用制度中的特定含义。 诉讼费用的结算 ,是指在一审、二审、再审等各个诉讼程序终结后,法院对该程序中所发生的各项诉讼费用的最终数额进行核算、确定,并依法作出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或如何分担的终局性裁判的活动。 它与“诉讼费用的预交”(由原告、上诉人等在起诉或上诉时预先垫付)、“诉讼费用的计算”(确定具体数额)以及“诉讼费用的负担”(决定由谁承担)紧密相关,但处于最终、总结性的环节。结算的核心是 出具一份最终、明确的费用清单和负担决定 。 接下来,我们深入到结算的 具体内容 ,即结算时要处理哪些项目。 结算的范围涵盖了在该特定诉讼程序中发生的、依法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 (1) 案件受理费 :核算应缴纳的总额,并根据判决结果确定最终由谁负担。 (2) 申请费 :如当事人提出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执行等申请,需结算这些申请费。 (3) 其他诉讼费用 :如实际发生的、由法院代为收取并支付给证人、鉴定人等的合理费用。 结算需要逐项列明,最终得出一个总金额。 然后,我们必须了解结算的 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即法院根据什么规则来决定费用由谁负担。 结算的主要法律原则是“ 败诉方负担 ”原则。即,诉讼费用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这是最基本、最普遍的规则。 但存在重要的例外和补充规则,这些同样是结算时必须适用的: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 :根据双方胜诉比例,由法院决定双方分担。 调解或和解结案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分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原告撤诉 :一般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因当事人不当行为导致的费用 :如因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拖延诉讼、提出不必要的鉴定等所增加的费用,即使该当事人最终胜诉,法院也可判决由其自行承担该部分费用。 当事人各自负担 :在某些情况下(如离婚案件、部分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法院可能判决诉讼费用由当事人各自承担。 在明确规则后,我们来看结算的 具体程序与载体 ,即它是如何完成的、以什么形式呈现。 诉讼费用的结算,通常是 由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 的,无需当事人另行申请。 结算的最终结果和指令,必须通过 正式的法律文书 来体现和固定: 判决书 :在一审、二审判决书的正文部分之后,会设有“诉讼费用的负担”专门段落,明确写明本案诉讼费用如何负担。这是最常见的结算载体。 裁定书 :对于以裁定方式结案(如撤诉、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的案件,裁定书中会明确诉讼费用(如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由谁负担。 调解书 :如果当事人就诉讼费用分担达成了协议,调解书中应予以记载。 这份法律文书中的费用负担决定,是结算完成的标志,也是后续执行结算结果的依据。 最后,我们探讨结算的 效力与救济途径 ,即结算决定做出后会产生什么效果,以及当事人不服怎么办。 效力 :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裁判,是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 组成部分 ,具有法律强制力。 当事人不得单独就诉讼费用的裁判提起上诉 。这意味着,如果你只对费用分担不服,但对案件的实体判决没有异议,你不能仅就费用部分上诉。 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结算不服的,正确的救济方式是: 在对案件 实体判决提起上诉 时,一并对诉讼费用的负担决定提出异议。上级法院在审理实体上诉的同时,会对一审的费用负担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调整。 针对生效裁判,可以通过 申请再审 的途径,将诉讼费用负担错误作为再审理由之一提出。 执行 :如果负有缴纳义务的当事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费用负担决定缴纳费用,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胜诉方预交的费用,可凭生效文书和预交凭证,直接向败诉方追索或申请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