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的公众意见反馈机制
字数 1980
更新时间 2026-01-02 00:08:12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的公众意见反馈机制

  1. 基础概念与定义

    • 词条核心:本词条讨论的是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在行政机关实施许可的具体过程中,建立一套制度化、程序化的渠道,用于收集、处理、分析和回应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就许可的“设定”(是否应该设立某项许可)与“实施”(如何具体执行该项许可)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诉求或质疑的系统性机制。
    • 与公众参与的关系:它是“行政许可的公众参与”原则下的具体化制度之一。如果说“公众参与”是总纲和理念,那么“意见反馈机制”就是确保参与不流于形式、能够产生实际效果的关键操作环节和程序保障。它强调的不是“有没有参与”,而是“参与后,公众的意见得到了怎样的对待和回应”。
  2. 机制的核心构成要素(如何运作)
    该机制是一个动态循环过程,通常包含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 意见征集渠道:明确公众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提出意见。例如:在政府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公布草案并设置专门的意见提交窗口(如电子邮箱、在线表单);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信函;在特定场所设置意见箱等。渠道应当便捷、公开、多元。
    • 意见整理与分析:行政机关或立法起草部门在征求意见截止后,需对收集到的所有意见进行系统化的整理、归类和记录。这包括统计意见的数量、来源(个人、企业、行业协会等)、主要观点和支持理由。
    • 意见采纳与否的判断与理由说明:这是机制的核心。对于每一条意见,特别是具有代表性或实质性的意见,负责机关必须进行审慎研究,判断是否采纳。
      • 采纳:如果采纳,应当在最终出台的法规、规章或作出的行政决定中予以体现,并在公布的版本或相关说明中明确指出吸纳了哪些公众意见。
      • 不采纳:如果不予采纳,必须公开说明理由。这是“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义务在本机制中的具体应用。理由说明应当具体、有针对性,例如指出该意见与上位法冲突、缺乏可操作性、不符合公共利益整体考量等。不能笼统地以“不予采纳”一笔带过。
    • 反馈与公开:将上述整理、分析和处理的结果,通过官方网站、公报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通常表现为公布《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或类似文件,清晰地列出意见内容、提出方、处理结果(采纳/部分采纳/不采纳)及理由。这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关键步骤。
    • 机制闭环与档案管理:整个过程的记录,包括原始意见、分析报告、采纳情况说明、反馈文件等,应形成完整案卷并归档保存(关联“行政许可的案卷评查”),以备核查和监督。
  3. 在“设定”与“实施”两个阶段的具体应用

    • 在设定阶段(立法环节)
      • 启动:通常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完成后,报送审查或公布前,依法(如《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必须公开征求意见。
      • 焦点:公众意见主要集中于设定该许可的必要性(是否真的需要政府干预)、合理性(范围是否适当)、合法性(是否符合上位法)以及许可条件的公平性、设置的科学性等宏观和制度设计问题。
      • 反馈主体:通常是法规规章的起草机关或审查机关(如司法行政部门)。
    • 在实施阶段(执法环节)
      • 启动:可能体现在多个环节,例如:制定具体的裁量基准或审查标准时;对重大复杂的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涉及“行政许可的听证”);定期对许可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时(关联“行政许可的设定后评估”)。
      • 焦点:公众意见更侧重于许可办理的便捷性透明度时限材料要求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与效率,以及对具体许可决定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安全影响等具体问题的关切。
      • 反馈主体:是具体实施该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
  4. 机制的法律价值与意义

    • 提升决策质量:汇聚民智,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更加科学、民主,符合实际需求,减少决策失误和盲目性。
    • 增强合法性基础:通过充分的公众参与和意见反馈,使最终的许可规则和决定获得更广泛的社会认同,增强其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 预防与化解矛盾:为利益相关方和公众提供了制度化的表达渠道,使其诉求在决策过程中被倾听和考虑,有助于早期发现和化解潜在的社会矛盾与行政争议。
    • 强化社会监督:公开透明的反馈机制将政府的考量置于阳光之下,倒逼行政机关更加审慎、负责任地行使设定权和实施权,是监督行政权力、防治腐败的有效工具。
    • 践行服务型政府理念:体现了政府对公众声音的尊重和回应,是构建透明、责任、回应型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5. 实践中的挑战与发展

    • 挑战:可能存在“走过场”风险,即只收集不反馈、或反馈流于形式;意见分析专业性不足;对反对意见的处理和说明不够充分;不同渠道意见的代表性和均衡性难以保证。
    • 发展趋势:随着电子政务发展,线上意见征集与反馈成为主流,要求反馈更加及时、互动性更强。机制正与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结合,以更高效地处理和分析海量公众意见。同时,对反馈质量(如理由说明的充分性)的要求和司法审查也在不断加强。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的公众意见反馈机制

  1. 基础概念与定义

    • 词条核心:本词条讨论的是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在行政机关实施许可的具体过程中,建立一套制度化、程序化的渠道,用于收集、处理、分析和回应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就许可的“设定”(是否应该设立某项许可)与“实施”(如何具体执行该项许可)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诉求或质疑的系统性机制。
    • 与公众参与的关系:它是“行政许可的公众参与”原则下的具体化制度之一。如果说“公众参与”是总纲和理念,那么“意见反馈机制”就是确保参与不流于形式、能够产生实际效果的关键操作环节和程序保障。它强调的不是“有没有参与”,而是“参与后,公众的意见得到了怎样的对待和回应”。
  2. 机制的核心构成要素(如何运作)
    该机制是一个动态循环过程,通常包含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 意见征集渠道:明确公众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提出意见。例如:在政府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公布草案并设置专门的意见提交窗口(如电子邮箱、在线表单);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信函;在特定场所设置意见箱等。渠道应当便捷、公开、多元。
    • 意见整理与分析:行政机关或立法起草部门在征求意见截止后,需对收集到的所有意见进行系统化的整理、归类和记录。这包括统计意见的数量、来源(个人、企业、行业协会等)、主要观点和支持理由。
    • 意见采纳与否的判断与理由说明:这是机制的核心。对于每一条意见,特别是具有代表性或实质性的意见,负责机关必须进行审慎研究,判断是否采纳。
      • 采纳:如果采纳,应当在最终出台的法规、规章或作出的行政决定中予以体现,并在公布的版本或相关说明中明确指出吸纳了哪些公众意见。
      • 不采纳:如果不予采纳,必须公开说明理由。这是“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义务在本机制中的具体应用。理由说明应当具体、有针对性,例如指出该意见与上位法冲突、缺乏可操作性、不符合公共利益整体考量等。不能笼统地以“不予采纳”一笔带过。
    • 反馈与公开:将上述整理、分析和处理的结果,通过官方网站、公报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通常表现为公布《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或类似文件,清晰地列出意见内容、提出方、处理结果(采纳/部分采纳/不采纳)及理由。这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关键步骤。
    • 机制闭环与档案管理:整个过程的记录,包括原始意见、分析报告、采纳情况说明、反馈文件等,应形成完整案卷并归档保存(关联“行政许可的案卷评查”),以备核查和监督。
  3. 在“设定”与“实施”两个阶段的具体应用

    • 在设定阶段(立法环节)
      • 启动:通常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完成后,报送审查或公布前,依法(如《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必须公开征求意见。
      • 焦点:公众意见主要集中于设定该许可的必要性(是否真的需要政府干预)、合理性(范围是否适当)、合法性(是否符合上位法)以及许可条件的公平性、设置的科学性等宏观和制度设计问题。
      • 反馈主体:通常是法规规章的起草机关或审查机关(如司法行政部门)。
    • 在实施阶段(执法环节)
      • 启动:可能体现在多个环节,例如:制定具体的裁量基准或审查标准时;对重大复杂的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涉及“行政许可的听证”);定期对许可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时(关联“行政许可的设定后评估”)。
      • 焦点:公众意见更侧重于许可办理的便捷性透明度时限材料要求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与效率,以及对具体许可决定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安全影响等具体问题的关切。
      • 反馈主体:是具体实施该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
  4. 机制的法律价值与意义

    • 提升决策质量:汇聚民智,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更加科学、民主,符合实际需求,减少决策失误和盲目性。
    • 增强合法性基础:通过充分的公众参与和意见反馈,使最终的许可规则和决定获得更广泛的社会认同,增强其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 预防与化解矛盾:为利益相关方和公众提供了制度化的表达渠道,使其诉求在决策过程中被倾听和考虑,有助于早期发现和化解潜在的社会矛盾与行政争议。
    • 强化社会监督:公开透明的反馈机制将政府的考量置于阳光之下,倒逼行政机关更加审慎、负责任地行使设定权和实施权,是监督行政权力、防治腐败的有效工具。
    • 践行服务型政府理念:体现了政府对公众声音的尊重和回应,是构建透明、责任、回应型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5. 实践中的挑战与发展

    • 挑战:可能存在“走过场”风险,即只收集不反馈、或反馈流于形式;意见分析专业性不足;对反对意见的处理和说明不够充分;不同渠道意见的代表性和均衡性难以保证。
    • 发展趋势:随着电子政务发展,线上意见征集与反馈成为主流,要求反馈更加及时、互动性更强。机制正与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结合,以更高效地处理和分析海量公众意见。同时,对反馈质量(如理由说明的充分性)的要求和司法审查也在不断加强。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的公众意见反馈机制 基础概念与定义 词条核心 :本词条讨论的是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在行政机关实施许可的具体过程中,建立一套制度化、程序化的渠道,用于收集、处理、分析和回应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就许可的“设定”(是否应该设立某项许可)与“实施”(如何具体执行该项许可)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诉求或质疑的系统性机制。 与公众参与的关系 :它是“行政许可的公众参与”原则下的具体化制度之一。如果说“公众参与”是总纲和理念,那么“意见反馈机制”就是确保参与不流于形式、能够产生实际效果的关键操作环节和程序保障。它强调的不是“有没有参与”,而是“参与后,公众的意见得到了怎样的对待和回应”。 机制的核心构成要素(如何运作) 该机制是一个动态循环过程,通常包含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意见征集渠道 :明确公众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提出意见。例如:在政府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公布草案并设置专门的意见提交窗口(如电子邮箱、在线表单);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信函;在特定场所设置意见箱等。渠道应当便捷、公开、多元。 意见整理与分析 :行政机关或立法起草部门在征求意见截止后,需对收集到的所有意见进行系统化的整理、归类和记录。这包括统计意见的数量、来源(个人、企业、行业协会等)、主要观点和支持理由。 意见采纳与否的判断与理由说明 :这是机制的核心。对于每一条意见,特别是具有代表性或实质性的意见,负责机关必须进行审慎研究,判断是否采纳。 采纳 :如果采纳,应当在最终出台的法规、规章或作出的行政决定中予以体现,并在公布的版本或相关说明中明确指出吸纳了哪些公众意见。 不采纳 :如果不予采纳, 必须公开说明理由 。这是“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义务在本机制中的具体应用。理由说明应当具体、有针对性,例如指出该意见与上位法冲突、缺乏可操作性、不符合公共利益整体考量等。不能笼统地以“不予采纳”一笔带过。 反馈与公开 :将上述整理、分析和处理的结果,通过官方网站、公报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通常表现为公布《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或类似文件,清晰地列出意见内容、提出方、处理结果(采纳/部分采纳/不采纳)及理由。这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关键步骤。 机制闭环与档案管理 :整个过程的记录,包括原始意见、分析报告、采纳情况说明、反馈文件等,应形成完整案卷并归档保存(关联“行政许可的案卷评查”),以备核查和监督。 在“设定”与“实施”两个阶段的具体应用 在设定阶段(立法环节) : 启动 :通常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完成后,报送审查或公布前,依法(如《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必须公开征求意见。 焦点 :公众意见主要集中于设定该许可的 必要性 (是否真的需要政府干预)、 合理性 (范围是否适当)、 合法性 (是否符合上位法)以及许可条件的公平性、设置的科学性等宏观和制度设计问题。 反馈主体 :通常是法规规章的起草机关或审查机关(如司法行政部门)。 在实施阶段(执法环节) : 启动 :可能体现在多个环节,例如:制定具体的裁量基准或审查标准时;对重大复杂的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涉及“行政许可的听证”);定期对许可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时(关联“行政许可的设定后评估”)。 焦点 :公众意见更侧重于许可办理的 便捷性 、 透明度 、 时限 、 材料要求 、 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与效率 ,以及对具体许可决定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安全影响等具体问题的关切。 反馈主体 :是具体实施该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 机制的法律价值与意义 提升决策质量 :汇聚民智,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更加科学、民主,符合实际需求,减少决策失误和盲目性。 增强合法性基础 :通过充分的公众参与和意见反馈,使最终的许可规则和决定获得更广泛的社会认同,增强其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预防与化解矛盾 :为利益相关方和公众提供了制度化的表达渠道,使其诉求在决策过程中被倾听和考虑,有助于早期发现和化解潜在的社会矛盾与行政争议。 强化社会监督 :公开透明的反馈机制将政府的考量置于阳光之下,倒逼行政机关更加审慎、负责任地行使设定权和实施权,是监督行政权力、防治腐败的有效工具。 践行服务型政府理念 :体现了政府对公众声音的尊重和回应,是构建透明、责任、回应型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践中的挑战与发展 挑战 :可能存在“走过场”风险,即只收集不反馈、或反馈流于形式;意见分析专业性不足;对反对意见的处理和说明不够充分;不同渠道意见的代表性和均衡性难以保证。 发展趋势 :随着电子政务发展,线上意见征集与反馈成为主流,要求反馈更加及时、互动性更强。机制正与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结合,以更高效地处理和分析海量公众意见。同时,对反馈质量(如理由说明的充分性)的要求和司法审查也在不断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