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听证主持人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字数 1180
更新时间 2026-01-02 00:24:08

行政许可的听证主持人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1. 概念基础:听证主持人的角色定位

    • 行政许可听证主持人是负责组织、引导和主持行政许可听证活动的行政主体工作人员或指定的其他人员。其核心职责是确保听证程序公正、有序地进行,保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充分陈述意见和申辩,并据此形成听证笔录。他不是案件的调查人员或决定者,而是一个中立的程序主持者。
  2. 资格取得的积极条件

    • 身份要求:通常是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中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在委托实施或许可集中办理等情形下,也可能是受托机关或政务服务机构中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
    • 职权基础:必须经过所属行政机关的指定或授权,获得主持特定行政许可事项听证的明确职责。这种指定可以是基于固定的职务(如法规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是针对个案的特殊任命。
    • 专业能力: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许可的业务知识,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程序意识,能够准确理解听证事项的争议焦点。
    • 程序掌控能力:需具备组织、协调和控制会议进程的能力,能够有效引导各方陈述、质证和辩论,确保听证不偏离主题,并维持听证纪律。
  3. 资格取得的程序要求

    • 正式指定:行政机关在决定举行听证后,应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正式方式,确定具体听证案件的听证主持人,并可根据需要指定听证员、记录员等协助工作。
    • 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通知书》中,将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告知听证参加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这是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
  4. 资格丧失的法定情形(回避制度)

    • 为确保中立性,当出现可能影响公正主持的情形时,听证主持人必须自行回避,或经当事人申请由行政机关决定其回避。此时,其主持该次听证的资格即告丧失。主要情形包括:
      • 利害关系人:是本案的当事人、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近亲属。
      • 利益关联: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 程序前参与者:曾作为调查人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参与过本案的前期程序。
      •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情形:例如,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如师生、同学、商业伙伴等),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
  5. 资格丧失的其他情形

    • 职权撤销:行政机关在听证开始前或进行中,因故决定更换听证主持人。
    • 无行为能力或死亡:主持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自然导致资格丧失。
    • 严重违反程序: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行政机关可中止其主持工作并另行指定。
  6. 资格丧失的程序后果

    • 一旦听证主持人资格丧失,正在进行的听证程序应当中止
    •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另行指定新的、符合资格的听证主持人。
    • 新的主持人产生后,如当事人对前期程序无重大异议,听证可从中止处恢复;如有必要(如涉及回避等重大程序问题),新主持人可决定已进行的部分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 因主持人资格问题导致听证程序违法,可能成为后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主张程序违法、请求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

行政许可的听证主持人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1. 概念基础:听证主持人的角色定位

    • 行政许可听证主持人是负责组织、引导和主持行政许可听证活动的行政主体工作人员或指定的其他人员。其核心职责是确保听证程序公正、有序地进行,保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充分陈述意见和申辩,并据此形成听证笔录。他不是案件的调查人员或决定者,而是一个中立的程序主持者。
  2. 资格取得的积极条件

    • 身份要求:通常是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中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在委托实施或许可集中办理等情形下,也可能是受托机关或政务服务机构中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
    • 职权基础:必须经过所属行政机关的指定或授权,获得主持特定行政许可事项听证的明确职责。这种指定可以是基于固定的职务(如法规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是针对个案的特殊任命。
    • 专业能力: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许可的业务知识,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程序意识,能够准确理解听证事项的争议焦点。
    • 程序掌控能力:需具备组织、协调和控制会议进程的能力,能够有效引导各方陈述、质证和辩论,确保听证不偏离主题,并维持听证纪律。
  3. 资格取得的程序要求

    • 正式指定:行政机关在决定举行听证后,应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正式方式,确定具体听证案件的听证主持人,并可根据需要指定听证员、记录员等协助工作。
    • 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通知书》中,将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告知听证参加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这是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
  4. 资格丧失的法定情形(回避制度)

    • 为确保中立性,当出现可能影响公正主持的情形时,听证主持人必须自行回避,或经当事人申请由行政机关决定其回避。此时,其主持该次听证的资格即告丧失。主要情形包括:
      • 利害关系人:是本案的当事人、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近亲属。
      • 利益关联: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 程序前参与者:曾作为调查人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参与过本案的前期程序。
      •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情形:例如,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如师生、同学、商业伙伴等),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
  5. 资格丧失的其他情形

    • 职权撤销:行政机关在听证开始前或进行中,因故决定更换听证主持人。
    • 无行为能力或死亡:主持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自然导致资格丧失。
    • 严重违反程序: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行政机关可中止其主持工作并另行指定。
  6. 资格丧失的程序后果

    • 一旦听证主持人资格丧失,正在进行的听证程序应当中止
    •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另行指定新的、符合资格的听证主持人。
    • 新的主持人产生后,如当事人对前期程序无重大异议,听证可从中止处恢复;如有必要(如涉及回避等重大程序问题),新主持人可决定已进行的部分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 因主持人资格问题导致听证程序违法,可能成为后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主张程序违法、请求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
行政许可的听证主持人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概念基础:听证主持人的角色定位 行政许可听证主持人是负责组织、引导和主持行政许可听证活动的行政主体工作人员或指定的其他人员。其核心职责是确保听证程序公正、有序地进行,保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充分陈述意见和申辩,并据此形成听证笔录。他不是案件的调查人员或决定者,而是一个中立的程序主持者。 资格取得的积极条件 身份要求 :通常是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中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在委托实施或许可集中办理等情形下,也可能是受托机关或政务服务机构中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 职权基础 :必须经过所属行政机关的指定或授权,获得主持特定行政许可事项听证的明确职责。这种指定可以是基于固定的职务(如法规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是针对个案的特殊任命。 专业能力 :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许可的业务知识,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程序意识,能够准确理解听证事项的争议焦点。 程序掌控能力 :需具备组织、协调和控制会议进程的能力,能够有效引导各方陈述、质证和辩论,确保听证不偏离主题,并维持听证纪律。 资格取得的程序要求 正式指定 :行政机关在决定举行听证后,应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正式方式,确定具体听证案件的听证主持人,并可根据需要指定听证员、记录员等协助工作。 告知义务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通知书》中,将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告知听证参加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这是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 资格丧失的法定情形(回避制度) 为确保中立性,当出现可能影响公正主持的情形时,听证主持人必须自行回避,或经当事人申请由行政机关决定其回避。此时,其主持该次听证的资格即告丧失。主要情形包括: 利害关系人 :是本案的当事人、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近亲属。 利益关联 :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程序前参与者 :曾作为调查人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参与过本案的前期程序。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情形 :例如,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如师生、同学、商业伙伴等),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 资格丧失的其他情形 职权撤销 :行政机关在听证开始前或进行中,因故决定更换听证主持人。 无行为能力或死亡 :主持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自然导致资格丧失。 严重违反程序 :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行政机关可中止其主持工作并另行指定。 资格丧失的程序后果 一旦听证主持人资格丧失,正在进行的听证程序应当 中止 。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 另行指定 新的、符合资格的听证主持人。 新的主持人产生后,如当事人对前期程序无重大异议,听证可从中止处恢复;如有必要(如涉及回避等重大程序问题),新主持人可决定已进行的部分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因主持人资格问题导致听证程序违法,可能成为后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主张程序违法、请求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