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责任
字数 1795
更新时间 2026-01-02 00:34:51
网络侵权责任
第一步:概念与法律定位
网络侵权责任是指在网络环境下,因利用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传统侵权责任法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和具体化,规定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核心法条为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其特殊性在于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均与网络技术的应用密切相关。
第二步:核心构成要件
成立网络侵权责任需满足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并考虑网络特性:
- 行为要件:行为人实施了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如通过网络发布侮辱诽谤言论侵害名誉权、传播盗版作品侵害著作权、非法公开个人信息侵害隐私权等。
- 损害事实:造成了被侵权人人身或财产权益的实际损害(如名誉贬损、精神痛苦、财产损失)或存在现实危险。
- 因果关系:网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 过错要件: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人需存在故意或过失。但在特定情形下(如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通知-移除”规则时),对过错的认定有特殊规则。
第三步:责任主体划分与归责原则
网络侵权涉及多方主体,责任规则不同:
- 网络用户侵权责任:直接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如发帖者、上传者),根据其行为性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若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则由其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这是网络侵权责任的核心与难点,根据其行为性质分为:
- 直接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如平台自行编辑发布侵权信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 间接侵权责任(红旗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此处的“知道”包括显而易见的侵权(“红旗”飘扬)而故意视而不见。
- “通知-移除”规则下的责任(避风港规则):这是最常用的规则。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侵权时,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合格通知后,应及时转送相关用户,并根据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若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则通常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第四步:“通知-移除”规则的具体流程与责任
- 被侵权人通知:应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通知不合格的,视为未通知。
- 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与处理:接到合格通知后,必须及时(通常理解为“合理期限”)将该通知转送给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如删除)。
- 网络用户声明: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及初步证据。
- 网络服务提供者再次转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将此声明转送给发出通知的被侵权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责任认定:
- 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 若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采取措施(如根据恶意或不实通知删除内容),给网络用户造成损失,需向网络用户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发出错误通知的被侵权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后,在合理期限(法律未明确规定,通常为转送声明到达被侵权人后的一段等待投诉或起诉的时间)内,未收到被侵权人已投诉或起诉的通知,应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五步:责任承担方式与特殊问题
- 承担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 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计算可能涉及侵权所获利益、被侵权人实际损失或法定赔偿。
- 匿名侵权与证据保全:网络侵权常涉及侵权人身份匿名。被侵权人可通过诉讼前或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用户信息,以确定被告。及时通过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至关重要。
- 平台责任边界:“通知-移除”规则旨在平衡权利人保护、网络用户表达自由和网络产业发展的关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于其“技术中介”角色,原则上不承担普遍的事前审查义务,但其主动采取的过滤、审查措施可能影响其过错认定。
网络侵权责任
第一步:概念与法律定位
网络侵权责任是指在网络环境下,因利用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传统侵权责任法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和具体化,规定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核心法条为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其特殊性在于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均与网络技术的应用密切相关。
第二步:核心构成要件
成立网络侵权责任需满足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并考虑网络特性:
- 行为要件:行为人实施了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如通过网络发布侮辱诽谤言论侵害名誉权、传播盗版作品侵害著作权、非法公开个人信息侵害隐私权等。
- 损害事实:造成了被侵权人人身或财产权益的实际损害(如名誉贬损、精神痛苦、财产损失)或存在现实危险。
- 因果关系:网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 过错要件: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人需存在故意或过失。但在特定情形下(如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通知-移除”规则时),对过错的认定有特殊规则。
第三步:责任主体划分与归责原则
网络侵权涉及多方主体,责任规则不同:
- 网络用户侵权责任:直接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如发帖者、上传者),根据其行为性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若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则由其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这是网络侵权责任的核心与难点,根据其行为性质分为:
- 直接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如平台自行编辑发布侵权信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 间接侵权责任(红旗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此处的“知道”包括显而易见的侵权(“红旗”飘扬)而故意视而不见。
- “通知-移除”规则下的责任(避风港规则):这是最常用的规则。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侵权时,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合格通知后,应及时转送相关用户,并根据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若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则通常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第四步:“通知-移除”规则的具体流程与责任
- 被侵权人通知:应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通知不合格的,视为未通知。
- 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与处理:接到合格通知后,必须及时(通常理解为“合理期限”)将该通知转送给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如删除)。
- 网络用户声明: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及初步证据。
- 网络服务提供者再次转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将此声明转送给发出通知的被侵权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责任认定:
- 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 若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采取措施(如根据恶意或不实通知删除内容),给网络用户造成损失,需向网络用户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发出错误通知的被侵权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后,在合理期限(法律未明确规定,通常为转送声明到达被侵权人后的一段等待投诉或起诉的时间)内,未收到被侵权人已投诉或起诉的通知,应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五步:责任承担方式与特殊问题
- 承担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 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计算可能涉及侵权所获利益、被侵权人实际损失或法定赔偿。
- 匿名侵权与证据保全:网络侵权常涉及侵权人身份匿名。被侵权人可通过诉讼前或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用户信息,以确定被告。及时通过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至关重要。
- 平台责任边界:“通知-移除”规则旨在平衡权利人保护、网络用户表达自由和网络产业发展的关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于其“技术中介”角色,原则上不承担普遍的事前审查义务,但其主动采取的过滤、审查措施可能影响其过错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