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上抵销的抗辩
字数 1982
更新时间 2026-01-02 01:38:36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上抵销的抗辩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性质
诉讼上抵销的抗辩,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以自己对原告享有到期、同种类的债权为由,主张用该债权抵销原告在本诉中主张的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防御方法。其性质属于一种“诉讼上的抗辩”(或称“需主张的抗辩”),即必须由被告在诉讼中明确提出,法院不会主动审查。它不是一个新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诉),而是针对原告诉求的一种防御手段。

第二步:构成要件
提出诉讼上抵销的抗辩,必须同时满足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要件:

  1. 实体法要件:完全符合民法关于法定抵销的规定。
    • 互负债务:被告(抵销权人)对原告(被抵销人)享有债权(主动债权),同时被告对原告也负有债务(被动债权,即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债权)。
    • 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主动债权与被动债权的给付种类和品质相同,通常指金钱之债或同种类物之债。
    • 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被告用以抵销的债权必须已到期。被告不能以未到期的债权主张抵销,但可以放弃期限利益。
    • 非依债的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抵销:例如,与人身专属性相关的债务(如抚养费)、故意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等,依法不得抵销。
  2. 程序法要件
    • 在诉讼系属中提出:必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言词辩论终结前提出。通常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是主要阶段,二审中原则上可提出,但有严格限制(如涉及审级利益)。
    • 由被告主张:必须由被告或其诉讼代理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明确向法庭提出抵销的意思表示,并说明所依据的主动债权的事实和理由。

第三步:审理与裁判规则
法院对抵销抗辩的审理遵循特定规则,这是理解该制度的关键:

  1. 审理顺序的双重性:法院的审理分为两个层次。首先,审查原告的本诉请求(被动债权)是否成立。如果不成立,则直接驳回原告诉请,无需再审查抵销抗辩。只有在被动债权可能成立的前提下,法院才会进入第二层次,即审查被告的抵销抗辩是否成立(主动债权是否真实、合法、符合抵销要件)。
  2. 既判力的特殊性:这是诉讼上抵销抗辩最核心的程序效力。
    • 抵销抗辩不成立的既判力:如果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主张的抵销抗辩不成立(例如主动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不符合抵销要件),并对该不成立作出了实质判断(裁判理由中的判断),那么该判断对被告主张的该笔“主动债权”本身具有既判力。被告不得再就该笔债权另行起诉。
    • 抵销抗辩成立的既判力:如果法院认定抵销抗辩成立,并因此在判决主文中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消灭(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被告给付原告XX元”中已扣除了抵销额),则关于抵销成立的判断记载于判决理由。通说认为,此时抵销成立的判断本身不具有既判力。这意味着,如果被告(抵销权人)用以抵销的债权(主动债权)大于本诉债权(被动债权),对于抵销后的剩余部分,被告(抵销权人)仍可以该笔债权另行起诉主张权利。其目的在于保护被告(抵销权人)就主动债权未获满足部分另行起诉的权利。
  3. 裁判方式的体现:抵销抗辩是否成立,并不直接作为一项独立的判决主文,其法律效果体现为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判结果上。例如,原告请求10万元,被告提出8万元债权抵销抗辩成立,法院最终判决主文为“被告向原告支付2万元”。

第四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 与反诉的区别
    • 性质:抵销抗辩是防御方法;反诉是独立的攻击方法,是一个新的诉。
    • 目的:抵销抗辩旨在消灭或缩减本诉请求;反诉旨在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可能与本诉请求相抵销,也可能无关。
    • 管辖:抵销抗辩无独立管辖要求,受本诉管辖约束;反诉需满足管辖规定(通常可由本诉法院合并管辖)。
    • 诉讼费:抵销抗辩不单独计收案件受理费;反诉需按独立的诉讼请求缴纳受理费。
    • 既判力:如上所述,抵销抗辩的既判力具有特殊性;反诉的裁判具有完整、独立的既判力。
  2. 与诉讼外抵销的区别:诉讼外抵销是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通过单方意思表示或协议使债权债务消灭。诉讼上抵销的抗辩是将这种实体法权利在诉讼程序中行使,受诉讼规则约束,并产生诉讼法上的特殊效力(如上述的既判力效果)。

第五步:实践要点与价值

  • 策略选择:被告需要在诉讼中权衡是提出抵销抗辩还是提起反诉。抵销抗辩程序便捷、成本低,但需注意其既判力风险(若抗辩不成立,主动债权将因既判力而无法再诉)。反诉程序独立,可提出独立请求并享有完整既判力保护,但程序更正式且需预交费用。
  • 审理焦点:在抵销抗辩的审理中,法庭调查和辩论的核心将围绕被告主张的“主动债权”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是否符合法定抵销条件展开。
  • 制度价值:该制度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通过在一个程序中解决相互关联的债权债务纠纷,避免当事人就同一笔债权债务关系重复诉讼,也减少了法院的审理负担。同时,其特殊的既判力安排平衡了原告(本诉债权人)和被告(抵销权人)之间的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上抵销的抗辩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性质
诉讼上抵销的抗辩,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以自己对原告享有到期、同种类的债权为由,主张用该债权抵销原告在本诉中主张的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防御方法。其性质属于一种“诉讼上的抗辩”(或称“需主张的抗辩”),即必须由被告在诉讼中明确提出,法院不会主动审查。它不是一个新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诉),而是针对原告诉求的一种防御手段。

第二步:构成要件
提出诉讼上抵销的抗辩,必须同时满足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要件:

  1. 实体法要件:完全符合民法关于法定抵销的规定。
    • 互负债务:被告(抵销权人)对原告(被抵销人)享有债权(主动债权),同时被告对原告也负有债务(被动债权,即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债权)。
    • 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主动债权与被动债权的给付种类和品质相同,通常指金钱之债或同种类物之债。
    • 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被告用以抵销的债权必须已到期。被告不能以未到期的债权主张抵销,但可以放弃期限利益。
    • 非依债的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抵销:例如,与人身专属性相关的债务(如抚养费)、故意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等,依法不得抵销。
  2. 程序法要件
    • 在诉讼系属中提出:必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言词辩论终结前提出。通常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是主要阶段,二审中原则上可提出,但有严格限制(如涉及审级利益)。
    • 由被告主张:必须由被告或其诉讼代理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明确向法庭提出抵销的意思表示,并说明所依据的主动债权的事实和理由。

第三步:审理与裁判规则
法院对抵销抗辩的审理遵循特定规则,这是理解该制度的关键:

  1. 审理顺序的双重性:法院的审理分为两个层次。首先,审查原告的本诉请求(被动债权)是否成立。如果不成立,则直接驳回原告诉请,无需再审查抵销抗辩。只有在被动债权可能成立的前提下,法院才会进入第二层次,即审查被告的抵销抗辩是否成立(主动债权是否真实、合法、符合抵销要件)。
  2. 既判力的特殊性:这是诉讼上抵销抗辩最核心的程序效力。
    • 抵销抗辩不成立的既判力:如果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主张的抵销抗辩不成立(例如主动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不符合抵销要件),并对该不成立作出了实质判断(裁判理由中的判断),那么该判断对被告主张的该笔“主动债权”本身具有既判力。被告不得再就该笔债权另行起诉。
    • 抵销抗辩成立的既判力:如果法院认定抵销抗辩成立,并因此在判决主文中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消灭(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被告给付原告XX元”中已扣除了抵销额),则关于抵销成立的判断记载于判决理由。通说认为,此时抵销成立的判断本身不具有既判力。这意味着,如果被告(抵销权人)用以抵销的债权(主动债权)大于本诉债权(被动债权),对于抵销后的剩余部分,被告(抵销权人)仍可以该笔债权另行起诉主张权利。其目的在于保护被告(抵销权人)就主动债权未获满足部分另行起诉的权利。
  3. 裁判方式的体现:抵销抗辩是否成立,并不直接作为一项独立的判决主文,其法律效果体现为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判结果上。例如,原告请求10万元,被告提出8万元债权抵销抗辩成立,法院最终判决主文为“被告向原告支付2万元”。

第四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 与反诉的区别
    • 性质:抵销抗辩是防御方法;反诉是独立的攻击方法,是一个新的诉。
    • 目的:抵销抗辩旨在消灭或缩减本诉请求;反诉旨在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可能与本诉请求相抵销,也可能无关。
    • 管辖:抵销抗辩无独立管辖要求,受本诉管辖约束;反诉需满足管辖规定(通常可由本诉法院合并管辖)。
    • 诉讼费:抵销抗辩不单独计收案件受理费;反诉需按独立的诉讼请求缴纳受理费。
    • 既判力:如上所述,抵销抗辩的既判力具有特殊性;反诉的裁判具有完整、独立的既判力。
  2. 与诉讼外抵销的区别:诉讼外抵销是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通过单方意思表示或协议使债权债务消灭。诉讼上抵销的抗辩是将这种实体法权利在诉讼程序中行使,受诉讼规则约束,并产生诉讼法上的特殊效力(如上述的既判力效果)。

第五步:实践要点与价值

  • 策略选择:被告需要在诉讼中权衡是提出抵销抗辩还是提起反诉。抵销抗辩程序便捷、成本低,但需注意其既判力风险(若抗辩不成立,主动债权将因既判力而无法再诉)。反诉程序独立,可提出独立请求并享有完整既判力保护,但程序更正式且需预交费用。
  • 审理焦点:在抵销抗辩的审理中,法庭调查和辩论的核心将围绕被告主张的“主动债权”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是否符合法定抵销条件展开。
  • 制度价值:该制度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通过在一个程序中解决相互关联的债权债务纠纷,避免当事人就同一笔债权债务关系重复诉讼,也减少了法院的审理负担。同时,其特殊的既判力安排平衡了原告(本诉债权人)和被告(抵销权人)之间的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上抵销的抗辩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性质 诉讼上抵销的抗辩,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以自己对原告享有到期、同种类的债权为由,主张用该债权抵销原告在本诉中主张的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防御方法。其性质属于一种“诉讼上的抗辩”(或称“需主张的抗辩”),即必须由被告在诉讼中明确提出,法院不会主动审查。它不是一个新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诉),而是针对原告诉求的一种防御手段。 第二步:构成要件 提出诉讼上抵销的抗辩,必须同时满足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要件: 实体法要件 :完全符合民法关于法定抵销的规定。 互负债务 :被告(抵销权人)对原告(被抵销人)享有债权(主动债权),同时被告对原告也负有债务(被动债权,即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债权)。 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主动债权与被动债权的给付种类和品质相同,通常指金钱之债或同种类物之债。 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被告用以抵销的债权必须已到期。被告不能以未到期的债权主张抵销,但可以放弃期限利益。 非依债的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抵销 :例如,与人身专属性相关的债务(如抚养费)、故意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等,依法不得抵销。 程序法要件 : 在诉讼系属中提出 :必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言词辩论终结前提出。通常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是主要阶段,二审中原则上可提出,但有严格限制(如涉及审级利益)。 由被告主张 :必须由被告或其诉讼代理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明确向法庭提出抵销的意思表示,并说明所依据的主动债权的事实和理由。 第三步:审理与裁判规则 法院对抵销抗辩的审理遵循特定规则,这是理解该制度的关键: 审理顺序的双重性 :法院的审理分为两个层次。首先,审查原告的本诉请求(被动债权)是否成立。如果不成立,则直接驳回原告诉请,无需再审查抵销抗辩。只有在被动债权可能成立的前提下,法院才会进入第二层次,即审查被告的抵销抗辩是否成立(主动债权是否真实、合法、符合抵销要件)。 既判力的特殊性 :这是诉讼上抵销抗辩最核心的程序效力。 抵销抗辩不成立的既判力 :如果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主张的抵销抗辩不成立(例如主动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不符合抵销要件),并对该不成立作出了实质判断(裁判理由中的判断),那么该判断对被告主张的该笔“主动债权”本身 具有既判力 。被告不得再就该笔债权另行起诉。 抵销抗辩成立的既判力 :如果法院认定抵销抗辩成立,并因此在判决主文中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消灭(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被告给付原告XX元”中已扣除了抵销额),则关于抵销成立的判断记载于判决理由。 通说认为,此时抵销成立的判断本身不具有既判力 。这意味着,如果被告(抵销权人)用以抵销的债权(主动债权)大于本诉债权(被动债权),对于抵销后的剩余部分,被告(抵销权人)仍可以该笔债权另行起诉主张权利。其目的在于保护被告(抵销权人)就主动债权未获满足部分另行起诉的权利。 裁判方式的体现 :抵销抗辩是否成立,并不直接作为一项独立的判决主文,其法律效果体现为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判结果上。例如,原告请求10万元,被告提出8万元债权抵销抗辩成立,法院最终判决主文为“被告向原告支付2万元”。 第四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与反诉的区别 : 性质 :抵销抗辩是防御方法;反诉是独立的攻击方法,是一个新的诉。 目的 :抵销抗辩旨在消灭或缩减本诉请求;反诉旨在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可能与本诉请求相抵销,也可能无关。 管辖 :抵销抗辩无独立管辖要求,受本诉管辖约束;反诉需满足管辖规定(通常可由本诉法院合并管辖)。 诉讼费 :抵销抗辩不单独计收案件受理费;反诉需按独立的诉讼请求缴纳受理费。 既判力 :如上所述,抵销抗辩的既判力具有特殊性;反诉的裁判具有完整、独立的既判力。 与诉讼外抵销的区别 :诉讼外抵销是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通过单方意思表示或协议使债权债务消灭。诉讼上抵销的抗辩是将这种实体法权利在诉讼程序中行使,受诉讼规则约束,并产生诉讼法上的特殊效力(如上述的既判力效果)。 第五步:实践要点与价值 策略选择 :被告需要在诉讼中权衡是提出抵销抗辩还是提起反诉。抵销抗辩程序便捷、成本低,但需注意其既判力风险(若抗辩不成立,主动债权将因既判力而无法再诉)。反诉程序独立,可提出独立请求并享有完整既判力保护,但程序更正式且需预交费用。 审理焦点 :在抵销抗辩的审理中,法庭调查和辩论的核心将围绕被告主张的“主动债权”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是否符合法定抵销条件展开。 制度价值 :该制度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通过在一个程序中解决相互关联的债权债务纠纷,避免当事人就同一笔债权债务关系重复诉讼,也减少了法院的审理负担。同时,其特殊的既判力安排平衡了原告(本诉债权人)和被告(抵销权人)之间的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