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补缴担保财产保全
字数 1845
更新时间 2026-01-02 01:44:02
税收核定中的补缴担保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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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补缴担保财产的定义与功能
- 定义:在税收核定程序中,当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就其可能承担的补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提供担保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用以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它并非担保本身,而是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物)。
- 核心功能:作为一种保障机制,确保未来潜在的税收债权(补缴义务)在纳税人可能无力或拒绝履行时,税务机关能够通过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来实现债权。其目的在于平衡征纳双方利益,既保障国家税款安全,又避免在争议未决时不当限制纳税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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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范围: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类型
- 可用于税收补缴担保的财产通常由税法或相关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具备可转让性、价值相对稳定且易于估价和处置等特点。常见类型包括:
- 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使用权。需办理抵押登记。
- 动产:如船舶、航空器、车辆、机器设备、原材料、产成品等。部分需办理抵押登记(如车辆、船舶、航空器)。
- 权利凭证: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或权利凭证。通常需交付或办理出质登记。
- 金钱:以特定数额的现金或银行存款提供质押。
- 其他财产性权利:如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需办理出质登记。
-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转让或限制流通的财产,以及价值难以确定或极易贬损的财产,通常不能作为担保财产。
- 可用于税收补缴担保的财产通常由税法或相关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具备可转让性、价值相对稳定且易于估价和处置等特点。常见类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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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程序: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
- 保全启动:当税务机关作出要求提供担保的决定(如《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需要主动提供符合要求的财产并办理法定手续(如签订担保合同、办理登记、交付等)。若纳税人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的财产不符合要求,税务机关可能采取后续措施。
- 保全方式:对已设定担保的财产,税务机关为确保其价值不因纳税人的行为而减损,有权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主要体现为:
- 限制处分: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动产抵押登记机构、权利凭证保管单位等,禁止或限制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同意转让、抵押、质押该担保财产。
- 价值维持:在必要时,要求纳税人对易损、易贬值的担保财产进行维护、投保或提供其他价值保障。
- 区别于税收保全:此处的“保全”特指对已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价值的维护措施,旨在保障担保权的实现。它不同于“税收保全措施”(如冻结存款、查封扣押商品货物等),后者是在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迹象时,对纳税人非特定的一般财产采取的紧急强制措施,目的是防止税款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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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环节:担保财产的价值评估与核实
- 评估要求:担保财产的价值应足以覆盖可能发生的补缴税款、滞纳金及可能的罚款。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价值进行核实或评估。
- 核实方式:可参考市场价、评估报告、相关凭证(如发票、保险合同)等。对于价值难以确定或双方争议较大的财产,税务机关可能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不足额的后果:若经核实或评估,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应担保的税额,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补充提供担保或提供其他足额担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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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与处置:担保财产的灭失、减损与实现
- 风险承担:在担保期间,担保财产灭失、损毁或价值非正常减损的风险,原则上由提供该财产的纳税人或担保人承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税务机关存在过错。
- 风险应对:若发生可能导致担保财产价值严重减损的情形,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限期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纳税人未按要求处理的,税务机关可能提前行使担保权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 担保实现:当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补缴义务,且经税务机关催告后仍不履行时,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方式处置担保财产以实现税收债权:
- 与纳税人协议以担保财产折价。
- 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 对金钱性质的担保直接划拨。
- 处置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所担保的税收债务,剩余部分退还纳税人;不足部分,税务机关有权继续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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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纳税人对担保财产保全的异议途径
- 纳税人或担保人认为税务机关对担保财产的要求(如财产类型、价值评估)、保全措施(如限制处分)或处置行为不合法或不当时,有权依法寻求救济:
- 陈述申辩:在相关决定作出前或作出时,提出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陈述和申辩。
- 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关于担保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法律规定可以直接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国家赔偿:若税务机关违法实施保全或处置措施,造成担保财产不应有的损失,纳税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 纳税人或担保人认为税务机关对担保财产的要求(如财产类型、价值评估)、保全措施(如限制处分)或处置行为不合法或不当时,有权依法寻求救济:
税收核定中的补缴担保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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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补缴担保财产的定义与功能
- 定义:在税收核定程序中,当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就其可能承担的补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提供担保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用以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它并非担保本身,而是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物)。
- 核心功能:作为一种保障机制,确保未来潜在的税收债权(补缴义务)在纳税人可能无力或拒绝履行时,税务机关能够通过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来实现债权。其目的在于平衡征纳双方利益,既保障国家税款安全,又避免在争议未决时不当限制纳税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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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范围: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类型
- 可用于税收补缴担保的财产通常由税法或相关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具备可转让性、价值相对稳定且易于估价和处置等特点。常见类型包括:
- 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使用权。需办理抵押登记。
- 动产:如船舶、航空器、车辆、机器设备、原材料、产成品等。部分需办理抵押登记(如车辆、船舶、航空器)。
- 权利凭证: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或权利凭证。通常需交付或办理出质登记。
- 金钱:以特定数额的现金或银行存款提供质押。
- 其他财产性权利:如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需办理出质登记。
-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转让或限制流通的财产,以及价值难以确定或极易贬损的财产,通常不能作为担保财产。
- 可用于税收补缴担保的财产通常由税法或相关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具备可转让性、价值相对稳定且易于估价和处置等特点。常见类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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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程序: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
- 保全启动:当税务机关作出要求提供担保的决定(如《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需要主动提供符合要求的财产并办理法定手续(如签订担保合同、办理登记、交付等)。若纳税人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的财产不符合要求,税务机关可能采取后续措施。
- 保全方式:对已设定担保的财产,税务机关为确保其价值不因纳税人的行为而减损,有权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主要体现为:
- 限制处分: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动产抵押登记机构、权利凭证保管单位等,禁止或限制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同意转让、抵押、质押该担保财产。
- 价值维持:在必要时,要求纳税人对易损、易贬值的担保财产进行维护、投保或提供其他价值保障。
- 区别于税收保全:此处的“保全”特指对已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价值的维护措施,旨在保障担保权的实现。它不同于“税收保全措施”(如冻结存款、查封扣押商品货物等),后者是在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迹象时,对纳税人非特定的一般财产采取的紧急强制措施,目的是防止税款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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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环节:担保财产的价值评估与核实
- 评估要求:担保财产的价值应足以覆盖可能发生的补缴税款、滞纳金及可能的罚款。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价值进行核实或评估。
- 核实方式:可参考市场价、评估报告、相关凭证(如发票、保险合同)等。对于价值难以确定或双方争议较大的财产,税务机关可能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不足额的后果:若经核实或评估,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应担保的税额,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补充提供担保或提供其他足额担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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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与处置:担保财产的灭失、减损与实现
- 风险承担:在担保期间,担保财产灭失、损毁或价值非正常减损的风险,原则上由提供该财产的纳税人或担保人承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税务机关存在过错。
- 风险应对:若发生可能导致担保财产价值严重减损的情形,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限期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纳税人未按要求处理的,税务机关可能提前行使担保权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 担保实现:当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补缴义务,且经税务机关催告后仍不履行时,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方式处置担保财产以实现税收债权:
- 与纳税人协议以担保财产折价。
- 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 对金钱性质的担保直接划拨。
- 处置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所担保的税收债务,剩余部分退还纳税人;不足部分,税务机关有权继续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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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纳税人对担保财产保全的异议途径
- 纳税人或担保人认为税务机关对担保财产的要求(如财产类型、价值评估)、保全措施(如限制处分)或处置行为不合法或不当时,有权依法寻求救济:
- 陈述申辩:在相关决定作出前或作出时,提出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陈述和申辩。
- 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关于担保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法律规定可以直接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国家赔偿:若税务机关违法实施保全或处置措施,造成担保财产不应有的损失,纳税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 纳税人或担保人认为税务机关对担保财产的要求(如财产类型、价值评估)、保全措施(如限制处分)或处置行为不合法或不当时,有权依法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