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的追加性变更
字数 1608
更新时间 2026-01-02 02:05:19

民事诉讼中的诉的追加性变更

讲解步骤如下:

  1. 概念界定
    诉的追加性变更,是指在诉讼系属(案件被法院受理后、作出终局裁判前)中,原告在原先提出的诉讼请求(旧诉)之外,另行增加新的、独立的诉讼请求(新诉),以期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与旧诉一并审理和裁判的诉讼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追加”,即新诉的加入并不导致旧诉的消灭,新旧诉并存于同一程序中。

  2. 制度目的与功能
    设立诉的追加性变更制度,主要基于以下目的:1. 诉讼经济:避免当事人就多个相关联的纠纷提起多个诉讼,节约当事人和法院的时间、费用与司法资源。2. 纠纷一次性解决:将与本案有关联的多个争议在同一程序中集中审理,有助于全面、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避免矛盾裁判,也符合程序安定的要求。3. 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在诉讼过程中,随着证据的发现和案件事实的明朗,允许原告追加相关请求,是对其程序处分权和实体权益的必要保障。

  3. 适用要件(允许追加的条件)
    并非任何新诉都可以任意追加。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

    • 时间要件:必须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一审、二审(限于必要情形)及再审程序中均有其特定的时间要求。
    • 关联性要件:新追加的诉讼请求(新诉)通常应与原诉讼请求(旧诉)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或者两者在事实或法律上存在紧密关联。这是防止诉讼过分复杂、保障被告防御权、实现合并审理价值的关键。
    • 程序要件:追加的新诉必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如果追加的新诉依法应由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则不能追加。此外,追加后的诉讼仍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如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
    • 非禁止性要件:追加的新诉不应法律明文禁止合并审理的情形,也不得以损害被告的防御权或导致诉讼显著迟延的方式进行。
  4. 具体程序操作

    • 启动主体:通常由原告(或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需对是否符合上述要件(特别是关联性、管辖、程序适用等)进行审查。法院拥有裁量权,决定是否准许追加。
    • 听取意见:法院在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前,应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以保障其程序权利。
    • 裁判形式:法院通常以“裁定”的方式作出是否准许追加的决定。对于不准许追加的裁定,当事人一般可以申请复议。
    • 审理与裁判:一经准许追加,新诉即与原诉合并审理。法院最终应就合并审理的全部诉讼请求(包括原诉和追加的诉)在同一判决中作出裁判。
  5. 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诉的交换性变更(诉的变更)的区别:诉的追加性变更是“增加”新诉,新旧诉并存;而诉的交换性变更(或称诉的变更)是指原告用一个新的诉讼请求“取代”原来的诉讼请求,原诉因被新诉取代而消灭,审理对象发生更替。
    • 与反诉的区别:诉的追加性变更是本诉原告提出的新请求;反诉则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独立反请求。两者主体和防御/攻击方向不同。
    • 与诉讼请求的扩张/限缩的区别:诉讼请求的扩张(如增加赔偿数额)或限缩(如减少赔偿数额)是在原诉讼请求范围内的量变,不产生新的诉讼标的;而诉的追加是产生了另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新诉),是质变。
  6. 法律效果与实务要点

    • 对诉讼系属的影响:准许追加后,新诉自追加申请提出时(或法院指定的时点)产生诉讼系属的效力。
    • 对审理范围的影响:法院的审理范围相应扩大,需对新旧诉的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一并审理。
    • 对当事人的影响:被告需针对追加的新诉进行答辩和防御。法院需保障被告对新诉的答辩期等防御权。
    • 上诉审中的追加: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则上不允许追加新的独立诉讼请求,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且经法院审查认为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且合并审理有利于纠纷一次性解决的,可以作为例外准许。
    • 费用承担:因追加新诉产生的额外诉讼费用,一般由提出追加的当事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或在裁判中根据责任比例分担。

民事诉讼中的诉的追加性变更

讲解步骤如下:

  1. 概念界定
    诉的追加性变更,是指在诉讼系属(案件被法院受理后、作出终局裁判前)中,原告在原先提出的诉讼请求(旧诉)之外,另行增加新的、独立的诉讼请求(新诉),以期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与旧诉一并审理和裁判的诉讼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追加”,即新诉的加入并不导致旧诉的消灭,新旧诉并存于同一程序中。

  2. 制度目的与功能
    设立诉的追加性变更制度,主要基于以下目的:1. 诉讼经济:避免当事人就多个相关联的纠纷提起多个诉讼,节约当事人和法院的时间、费用与司法资源。2. 纠纷一次性解决:将与本案有关联的多个争议在同一程序中集中审理,有助于全面、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避免矛盾裁判,也符合程序安定的要求。3. 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在诉讼过程中,随着证据的发现和案件事实的明朗,允许原告追加相关请求,是对其程序处分权和实体权益的必要保障。

  3. 适用要件(允许追加的条件)
    并非任何新诉都可以任意追加。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

    • 时间要件:必须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一审、二审(限于必要情形)及再审程序中均有其特定的时间要求。
    • 关联性要件:新追加的诉讼请求(新诉)通常应与原诉讼请求(旧诉)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或者两者在事实或法律上存在紧密关联。这是防止诉讼过分复杂、保障被告防御权、实现合并审理价值的关键。
    • 程序要件:追加的新诉必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如果追加的新诉依法应由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则不能追加。此外,追加后的诉讼仍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如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
    • 非禁止性要件:追加的新诉不应法律明文禁止合并审理的情形,也不得以损害被告的防御权或导致诉讼显著迟延的方式进行。
  4. 具体程序操作

    • 启动主体:通常由原告(或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需对是否符合上述要件(特别是关联性、管辖、程序适用等)进行审查。法院拥有裁量权,决定是否准许追加。
    • 听取意见:法院在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前,应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以保障其程序权利。
    • 裁判形式:法院通常以“裁定”的方式作出是否准许追加的决定。对于不准许追加的裁定,当事人一般可以申请复议。
    • 审理与裁判:一经准许追加,新诉即与原诉合并审理。法院最终应就合并审理的全部诉讼请求(包括原诉和追加的诉)在同一判决中作出裁判。
  5. 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诉的交换性变更(诉的变更)的区别:诉的追加性变更是“增加”新诉,新旧诉并存;而诉的交换性变更(或称诉的变更)是指原告用一个新的诉讼请求“取代”原来的诉讼请求,原诉因被新诉取代而消灭,审理对象发生更替。
    • 与反诉的区别:诉的追加性变更是本诉原告提出的新请求;反诉则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独立反请求。两者主体和防御/攻击方向不同。
    • 与诉讼请求的扩张/限缩的区别:诉讼请求的扩张(如增加赔偿数额)或限缩(如减少赔偿数额)是在原诉讼请求范围内的量变,不产生新的诉讼标的;而诉的追加是产生了另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新诉),是质变。
  6. 法律效果与实务要点

    • 对诉讼系属的影响:准许追加后,新诉自追加申请提出时(或法院指定的时点)产生诉讼系属的效力。
    • 对审理范围的影响:法院的审理范围相应扩大,需对新旧诉的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一并审理。
    • 对当事人的影响:被告需针对追加的新诉进行答辩和防御。法院需保障被告对新诉的答辩期等防御权。
    • 上诉审中的追加: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则上不允许追加新的独立诉讼请求,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且经法院审查认为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且合并审理有利于纠纷一次性解决的,可以作为例外准许。
    • 费用承担:因追加新诉产生的额外诉讼费用,一般由提出追加的当事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或在裁判中根据责任比例分担。
民事诉讼中的诉的追加性变更 讲解步骤如下: 概念界定 诉的追加性变更,是指在诉讼系属(案件被法院受理后、作出终局裁判前)中,原告在原先提出的诉讼请求(旧诉)之外,另行增加新的、独立的诉讼请求(新诉),以期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与旧诉一并审理和裁判的诉讼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追加”,即新诉的加入并不导致旧诉的消灭,新旧诉并存于同一程序中。 制度目的与功能 设立诉的追加性变更制度,主要基于以下目的:1. 诉讼经济 :避免当事人就多个相关联的纠纷提起多个诉讼,节约当事人和法院的时间、费用与司法资源。2. 纠纷一次性解决 :将与本案有关联的多个争议在同一程序中集中审理,有助于全面、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避免矛盾裁判,也符合程序安定的要求。3. 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 :在诉讼过程中,随着证据的发现和案件事实的明朗,允许原告追加相关请求,是对其程序处分权和实体权益的必要保障。 适用要件(允许追加的条件) 并非任何新诉都可以任意追加。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 时间要件 :必须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一审、二审(限于必要情形)及再审程序中均有其特定的时间要求。 关联性要件 :新追加的诉讼请求(新诉)通常应与原诉讼请求(旧诉)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或者两者在事实或法律上存在紧密关联。这是防止诉讼过分复杂、保障被告防御权、实现合并审理价值的关键。 程序要件 :追加的新诉必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如果追加的新诉依法应由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则不能追加。此外,追加后的诉讼仍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如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 非禁止性要件 :追加的新诉不应法律明文禁止合并审理的情形,也不得以损害被告的防御权或导致诉讼显著迟延的方式进行。 具体程序操作 启动主体 :通常由原告(或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审查 :法院收到申请后,需对是否符合上述要件(特别是关联性、管辖、程序适用等)进行审查。法院拥有裁量权,决定是否准许追加。 听取意见 :法院在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前,应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以保障其程序权利。 裁判形式 :法院通常以“裁定”的方式作出是否准许追加的决定。对于不准许追加的裁定,当事人一般可以申请复议。 审理与裁判 :一经准许追加,新诉即与原诉合并审理。法院最终应就合并审理的全部诉讼请求(包括原诉和追加的诉)在同一判决中作出裁判。 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与诉的交换性变更(诉的变更)的区别 :诉的追加性变更是“增加”新诉,新旧诉并存;而诉的交换性变更(或称诉的变更)是指原告用一个新的诉讼请求“取代”原来的诉讼请求,原诉因被新诉取代而消灭,审理对象发生更替。 与反诉的区别 :诉的追加性变更是本诉原告提出的新请求;反诉则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独立反请求。两者主体和防御/攻击方向不同。 与诉讼请求的扩张/限缩的区别 :诉讼请求的扩张(如增加赔偿数额)或限缩(如减少赔偿数额)是在原诉讼请求范围内的量变,不产生新的诉讼标的;而诉的追加是产生了另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新诉),是质变。 法律效果与实务要点 对诉讼系属的影响 :准许追加后,新诉自追加申请提出时(或法院指定的时点)产生诉讼系属的效力。 对审理范围的影响 :法院的审理范围相应扩大,需对新旧诉的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一并审理。 对当事人的影响 :被告需针对追加的新诉进行答辩和防御。法院需保障被告对新诉的答辩期等防御权。 上诉审中的追加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则上不允许追加新的独立诉讼请求,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且经法院审查认为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且合并审理有利于纠纷一次性解决的,可以作为例外准许。 费用承担 :因追加新诉产生的额外诉讼费用,一般由提出追加的当事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或在裁判中根据责任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