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犯的脱离
字数 2033
更新时间 2026-01-02 02:21:09

实行犯的脱离

  1. 基础概念界定

    • 实行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行为人。例如,在共同抢劫中,直接实施暴力、胁迫并取走财物的行为人,就是实行犯。
    • 实行犯的脱离,则是指已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犯,在犯罪既遂之前,基于己意或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有效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之后其他共犯行为及最终犯罪结果之间的物理与心理因果联系,从而仅对其脱离前的行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而不对脱离后其他共犯独立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负责的制度或理论。
  2. 脱离的成立要件(核心内容)
    成立实行犯的脱离,通常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要件,这是一个层层递进的分析过程:

    • 要件一:脱离的时空条件——犯罪既遂前。
      • 脱离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行为着手之后、犯罪既遂之前。如果犯罪已经既遂(如抢劫已得手、被害人已死亡),则无所谓脱离,所有共犯均需对既遂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 此要件是脱离理论适用的时间边界。
    • 要件二:脱离的主观意思——基于己意(任意性)。
      • 行为人停止继续实施犯罪,必须是出于本人的意愿,而非因外部障碍导致其客观上无法继续(后者通常构成犯罪未遂)。这种“己意”与犯罪中止中的“自动性”类似,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但主动选择了放弃。
      • 此要件关注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判断其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降低的关键。
    • 要件三:脱离的客观行为——停止自己的实行行为并切断因果联系。
      • 这是脱离的核心和最复杂部分,包含两个层面:
        • 第一层面:停止自己的实行行为。 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永久性地停止自己正在实施的构成要件行为,不再提供任何物理上的助力。
        • 第二层面:切断因果联系。 这包括切断物理的因果联系心理的因果联系
          • 物理因果联系的切断:要求行为人消除或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犯罪进程的贡献(如归还已提供的工具、拆除已安装的爆炸装置),或者至少使自己的贡献变得无效(如已告知的犯罪计划被其他共犯主动放弃后又另起犯意)。
          • 心理因果联系的切断:要求行为人明确向其他共犯表达脱离的意思,并使其了解自己将不再参与犯罪。这旨在消除其他共犯对行为人会继续提供支持或合作的预期和依赖,使其后续行为建立在一个新的、独立的犯意基础上。
      • 仅停止自己的行为,但未有效切断因果联系的,不能成立脱离。例如,甲、乙共同殴打丙,甲中途离开但未作任何表示,乙基于二人共同的犯意继续殴打致丙死亡,甲未能切断心理因果联系,不能脱离,可能仍需对死亡结果负责。
  3. 脱离成功的法律效果

    • 如果行为人成功满足上述所有要件,则产生“部分中止”或“共犯关系解消”的法律效果。
    • 具体而言:行为人仅对脱离前其参与的行为及可能造成的结果负责。对于脱离后,由其他共犯独立实施的、超出原共同犯罪计划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脱离者不承担刑事责任。
    • 例如,甲、乙共谋入室盗窃,甲在外望风,乙入室。乙在室内开始实施盗窃行为(着手)后,甲因害怕而主动打电话告知乙自己要离开并放弃犯罪,且乙明确表示知晓(切断心理联系)。随后乙自行决定继续盗窃并得手。则甲成立实行犯(望风行为可视为实行行为的一部分)的脱离,仅承担盗窃罪(中止)的责任(如有损害可能需承担相应部分),而对乙最终既遂的结果不负责。
  4.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深化理解)

    • 与单独犯罪的中止区别:单独犯罪的中止只需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有效防止结果发生即可。而实行犯的脱离发生在共同犯罪中,除了“自动停止”外,更强调必须“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因果联系”,因为其行为与其他人的行为及结果相互关联、相互影响。
    • 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未遂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脱离的核心是“基于己意”,即使最终犯罪因其他原因未遂,行为人也需满足切断因果联系等要件才能成立脱离,否则仍可能作为未遂犯的共犯处理。
    • 与共犯中止的区别:共犯中止是犯罪中止制度在共同犯罪中的适用,要求中止者不仅自己停止,还需“有效阻止”整个共同犯罪既遂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脱离的要求相对较低,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成功阻止他人或整体犯罪,只需有效切断自身联系即可,他人犯罪既遂与否不影响脱离者自身刑事责任的“部分免除”。
  5. 司法实践与理论难点

    • 因果关系切断的判断标准:这是实务中最具争议的部分。何时算“有效切断”并无绝对统一标准,需结合具体案情,从其他共犯是否确知脱离意思、脱离行为是否实质消除了先前的加功效果、后续犯罪是否主要源于其他共犯新的独立犯意等因素综合判断。
    • 脱离后救助或报警行为:如果行为人在脱离后,又实施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如报警、救助被害人),这强烈支持其“基于己意”和彻底切断联系的主观意愿,通常能强化脱离成立的认定,并可能构成量刑上的从宽情节(如立功),但其法律性质仍属于脱离后的独立行为。
    • 部分犯罪共同说下的脱离:当共同犯罪人在罪名上存在部分共同时(如甲以伤害故意、乙以杀人故意共同攻击丙),一人的脱离判断更为复杂,需在其重合的犯罪故意范围内判断因果联系是否切断。

实行犯的脱离

  1. 基础概念界定

    • 实行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行为人。例如,在共同抢劫中,直接实施暴力、胁迫并取走财物的行为人,就是实行犯。
    • 实行犯的脱离,则是指已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犯,在犯罪既遂之前,基于己意或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有效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之后其他共犯行为及最终犯罪结果之间的物理与心理因果联系,从而仅对其脱离前的行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而不对脱离后其他共犯独立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负责的制度或理论。
  2. 脱离的成立要件(核心内容)
    成立实行犯的脱离,通常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要件,这是一个层层递进的分析过程:

    • 要件一:脱离的时空条件——犯罪既遂前。
      • 脱离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行为着手之后、犯罪既遂之前。如果犯罪已经既遂(如抢劫已得手、被害人已死亡),则无所谓脱离,所有共犯均需对既遂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 此要件是脱离理论适用的时间边界。
    • 要件二:脱离的主观意思——基于己意(任意性)。
      • 行为人停止继续实施犯罪,必须是出于本人的意愿,而非因外部障碍导致其客观上无法继续(后者通常构成犯罪未遂)。这种“己意”与犯罪中止中的“自动性”类似,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但主动选择了放弃。
      • 此要件关注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判断其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降低的关键。
    • 要件三:脱离的客观行为——停止自己的实行行为并切断因果联系。
      • 这是脱离的核心和最复杂部分,包含两个层面:
        • 第一层面:停止自己的实行行为。 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永久性地停止自己正在实施的构成要件行为,不再提供任何物理上的助力。
        • 第二层面:切断因果联系。 这包括切断物理的因果联系心理的因果联系
          • 物理因果联系的切断:要求行为人消除或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犯罪进程的贡献(如归还已提供的工具、拆除已安装的爆炸装置),或者至少使自己的贡献变得无效(如已告知的犯罪计划被其他共犯主动放弃后又另起犯意)。
          • 心理因果联系的切断:要求行为人明确向其他共犯表达脱离的意思,并使其了解自己将不再参与犯罪。这旨在消除其他共犯对行为人会继续提供支持或合作的预期和依赖,使其后续行为建立在一个新的、独立的犯意基础上。
      • 仅停止自己的行为,但未有效切断因果联系的,不能成立脱离。例如,甲、乙共同殴打丙,甲中途离开但未作任何表示,乙基于二人共同的犯意继续殴打致丙死亡,甲未能切断心理因果联系,不能脱离,可能仍需对死亡结果负责。
  3. 脱离成功的法律效果

    • 如果行为人成功满足上述所有要件,则产生“部分中止”或“共犯关系解消”的法律效果。
    • 具体而言:行为人仅对脱离前其参与的行为及可能造成的结果负责。对于脱离后,由其他共犯独立实施的、超出原共同犯罪计划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脱离者不承担刑事责任。
    • 例如,甲、乙共谋入室盗窃,甲在外望风,乙入室。乙在室内开始实施盗窃行为(着手)后,甲因害怕而主动打电话告知乙自己要离开并放弃犯罪,且乙明确表示知晓(切断心理联系)。随后乙自行决定继续盗窃并得手。则甲成立实行犯(望风行为可视为实行行为的一部分)的脱离,仅承担盗窃罪(中止)的责任(如有损害可能需承担相应部分),而对乙最终既遂的结果不负责。
  4.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深化理解)

    • 与单独犯罪的中止区别:单独犯罪的中止只需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有效防止结果发生即可。而实行犯的脱离发生在共同犯罪中,除了“自动停止”外,更强调必须“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因果联系”,因为其行为与其他人的行为及结果相互关联、相互影响。
    • 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未遂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脱离的核心是“基于己意”,即使最终犯罪因其他原因未遂,行为人也需满足切断因果联系等要件才能成立脱离,否则仍可能作为未遂犯的共犯处理。
    • 与共犯中止的区别:共犯中止是犯罪中止制度在共同犯罪中的适用,要求中止者不仅自己停止,还需“有效阻止”整个共同犯罪既遂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脱离的要求相对较低,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成功阻止他人或整体犯罪,只需有效切断自身联系即可,他人犯罪既遂与否不影响脱离者自身刑事责任的“部分免除”。
  5. 司法实践与理论难点

    • 因果关系切断的判断标准:这是实务中最具争议的部分。何时算“有效切断”并无绝对统一标准,需结合具体案情,从其他共犯是否确知脱离意思、脱离行为是否实质消除了先前的加功效果、后续犯罪是否主要源于其他共犯新的独立犯意等因素综合判断。
    • 脱离后救助或报警行为:如果行为人在脱离后,又实施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如报警、救助被害人),这强烈支持其“基于己意”和彻底切断联系的主观意愿,通常能强化脱离成立的认定,并可能构成量刑上的从宽情节(如立功),但其法律性质仍属于脱离后的独立行为。
    • 部分犯罪共同说下的脱离:当共同犯罪人在罪名上存在部分共同时(如甲以伤害故意、乙以杀人故意共同攻击丙),一人的脱离判断更为复杂,需在其重合的犯罪故意范围内判断因果联系是否切断。
实行犯的脱离 基础概念界定 实行犯 ,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行为人。例如,在共同抢劫中,直接实施暴力、胁迫并取走财物的行为人,就是实行犯。 实行犯的脱离 ,则是指已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犯,在犯罪既遂之前,基于己意或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有效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之后其他共犯行为及最终犯罪结果之间的物理与心理因果联系,从而仅对其脱离前的行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而不对脱离后其他共犯独立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负责的制度或理论。 脱离的成立要件(核心内容) 成立实行犯的脱离,通常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要件,这是一个层层递进的分析过程: 要件一:脱离的时空条件——犯罪既遂前。 脱离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行为着手之后、犯罪既遂之前。如果犯罪已经既遂(如抢劫已得手、被害人已死亡),则无所谓脱离,所有共犯均需对既遂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此要件是脱离理论适用的时间边界。 要件二:脱离的主观意思——基于己意(任意性)。 行为人停止继续实施犯罪,必须是出于本人的意愿,而非因外部障碍导致其客观上无法继续(后者通常构成犯罪未遂)。这种“己意”与犯罪中止中的“自动性”类似,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但主动选择了放弃。 此要件关注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判断其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降低的关键。 要件三:脱离的客观行为——停止自己的实行行为并切断因果联系。 这是脱离的核心和最复杂部分,包含两个层面: 第一层面:停止自己的实行行为。 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永久性地停止自己正在实施的构成要件行为,不再提供任何物理上的助力。 第二层面:切断因果联系。 这包括切断 物理的因果联系 和 心理的因果联系 。 物理因果联系的切断 :要求行为人消除或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犯罪进程的贡献(如归还已提供的工具、拆除已安装的爆炸装置),或者至少使自己的贡献变得无效(如已告知的犯罪计划被其他共犯主动放弃后又另起犯意)。 心理因果联系的切断 :要求行为人明确向其他共犯表达脱离的意思,并使其了解自己将不再参与犯罪。这旨在消除其他共犯对行为人会继续提供支持或合作的预期和依赖,使其后续行为建立在一个新的、独立的犯意基础上。 仅停止自己的行为,但未有效切断因果联系的,不能成立脱离。例如,甲、乙共同殴打丙,甲中途离开但未作任何表示,乙基于二人共同的犯意继续殴打致丙死亡,甲未能切断心理因果联系,不能脱离,可能仍需对死亡结果负责。 脱离成功的法律效果 如果行为人成功满足上述所有要件,则产生“ 部分中止 ”或“ 共犯关系解消 ”的法律效果。 具体而言:行为人 仅对脱离前其参与的行为及可能造成的结果负责 。对于脱离后,由其他共犯独立实施的、超出原共同犯罪计划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脱离者不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甲、乙共谋入室盗窃,甲在外望风,乙入室。乙在室内开始实施盗窃行为(着手)后,甲因害怕而主动打电话告知乙自己要离开并放弃犯罪,且乙明确表示知晓(切断心理联系)。随后乙自行决定继续盗窃并得手。则甲成立实行犯(望风行为可视为实行行为的一部分)的脱离,仅承担盗窃罪(中止)的责任(如有损害可能需承担相应部分),而对乙最终既遂的结果不负责。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深化理解) 与单独犯罪的中止区别 :单独犯罪的中止只需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有效防止结果发生即可。而实行犯的脱离发生在共同犯罪中,除了“自动停止”外,更强调必须“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因果联系”,因为其行为与其他人的行为及结果相互关联、相互影响。 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犯罪未遂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脱离的核心是“基于己意”,即使最终犯罪因其他原因未遂,行为人也需满足切断因果联系等要件才能成立脱离,否则仍可能作为未遂犯的共犯处理。 与共犯中止的区别 :共犯中止是犯罪中止制度在共同犯罪中的适用,要求中止者不仅自己停止,还需“有效阻止”整个共同犯罪既遂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脱离的要求相对较低,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成功阻止他人或整体犯罪,只需有效切断自身联系即可,他人犯罪既遂与否不影响脱离者自身刑事责任的“部分免除”。 司法实践与理论难点 因果关系切断的判断标准 :这是实务中最具争议的部分。何时算“有效切断”并无绝对统一标准,需结合具体案情,从其他共犯是否确知脱离意思、脱离行为是否实质消除了先前的加功效果、后续犯罪是否主要源于其他共犯新的独立犯意等因素综合判断。 脱离后救助或报警行为 :如果行为人在脱离后,又实施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如报警、救助被害人),这强烈支持其“基于己意”和彻底切断联系的主观意愿,通常能强化脱离成立的认定,并可能构成量刑上的从宽情节(如立功),但其法律性质仍属于脱离后的独立行为。 部分犯罪共同说下的脱离 :当共同犯罪人在罪名上存在部分共同时(如甲以伤害故意、乙以杀人故意共同攻击丙),一人的脱离判断更为复杂,需在其重合的犯罪故意范围内判断因果联系是否切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