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
字数 1121 2025-11-09 02:31:40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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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指没有合法根据(法律上称为“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遭受损失的一方是“受害人”,获得利益的一方是“受益人”。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其获得的利益。 -
核心构成要件
要成立不当得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方获得利益:指受益人因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增加。包括两种形式:一是积极增加,如取得财产权、债务免除;二是消极增加,即本应减少的财产而没有减少,如本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
- 他方受到损失:指受害人因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也包括两种形式:一是积极减少,即现有财产的减少;二是消极减少,即应增加的财产而没有增加。
- 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指受害人的损失是由受益人的获利行为造成的,两者的变动源于同一事实。
- 没有法律根据:这是不当得利最核心的要件。指利益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既不是基于法律规定(如拾得遗失物有返还义务),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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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类型
根据“没有法律根据”发生的时间点,可分为:- 自始没有法律根据:从利益取得一开始就没有原因。例如,本应支付给A的货款,误汇入了B的账户。B的得利自始就没有法律依据。
- 嗣后没有法律根据:利益取得时是有法律根据的,但后来这个根据消失了。例如,合同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一方依据该合同已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就变成了没有法律根据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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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在受害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是债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受益人是债务人,负有返还义务。- 返还范围:
- 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例如,误送的一台电视机,应返还该电视机。
- 原物不存在的,应当折价补偿。
- 返还的利益形态:包括原物和由原物所生的孳息(如存款的利息、母牛生的小牛)。
- 受益人的善意与恶意:返还范围因受益人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而有所不同。
- 善意受益人(不知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仅对现存利益负返还责任。如利益已不存在(例如获得的金钱已消费),则免除返还义务。
- 恶意受益人(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应当返还其获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利益已不存在,也必须折价偿还。如果其得利还有孳息,而孳息被消费或损毁,恶意受益人也应负赔偿义务。
- 返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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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 与合同之债的区别:合同之债基于有效合同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基于“没有法律根据”产生。合同无效、被撤销后,之前已履行的部分就转化为不当得利之债。
- 与侵权之债的区别:侵权之债以过错(故意或过失)和违法行为为要件,目的在于填补损害、惩罚过错。不当得利不以过错为要件,其核心在于纠正利益的“不当”移转,恢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