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汇编中的“情势变更”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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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
在法律汇编中,“情势变更”条款是一项专门的法律技术规范,它处理的是合同或法律关系在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因发生了当事人订立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或法律关系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情形。该条款旨在为这种特殊困境提供法定的调整或解除机制,以恢复公平。 -
条款的核心构成要件
该条款的适用有严格的前提条件,通常包含以下四个核心要件,缺一不可:- 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情势”指构成合同或法律关系基础的一切客观情况,如经济、政治、社会、自然条件等。“变更”指这种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根本性的、剧烈的变动。
- 发生在法律关系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情势的变化必须发生在法律关系生效之后、权利义务终止之前。
- 不可预见性: 该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法律关系时无法合理预见的,且不属于该领域通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如正常的价格波动)。
- 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因情势变更,若仍要求一方当事人按原约定履行,将导致其负担过重,或另一方获得不当利益,严重违背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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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的法律效果
当符合上述要件时,“情势变更”条款将触发特定的法律后果。这通常不是自动解除合同,而是提供一个法定的“再交涉”和“司法调整”程序:- 再交涉义务: 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首先请求与对方就变更合同内容进行协商。
- 请求变更或解除: 若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介入。裁判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维护交易稳定和实现公平之间进行权衡:
- 变更合同: 通常优先考虑通过调整合同内容(如调整价格、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来重新平衡双方利益,使合同得以继续履行。
- 解除合同: 只有当变更合同仍不能消除显失公平的后果时,才会裁决解除合同。解除后,通常需要根据公平原则处理恢复原状或损失分担问题,而非简单地适用违约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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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的实践定位与边界
在司法和立法实践中,该条款的应用极为审慎,有明确的边界:- 区别于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条款不同。不可抗力(如地震、战争)导致的是合同不能履行,而情势变更导致的是合同可以履行但代价过高或不公平。法律后果上,不可抗力通常直接导致免责和合同解除,而情势变更优先考虑变更。
- 区别于商业风险: 明确排除正常商业风险(如市场供需的通常变化)的适用,防止滥用该条款逃避正常的市场风险。
- 严格的程序控制: 由于该条款赋予司法权力直接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同内容,其适用通常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如必须由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且在一些法域,需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核,以避免对合同稳定性造成不当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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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在现代法律汇编中的演变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复杂性增加,“情势变更”条款的价值日益凸显,其表述和适用标准也在不断精细化:- 从法理到明文化: 许多法域已从过去仅依赖法官运用公平原则的法理进行裁量,发展为在民法典或商事法律汇编中将其明文化、具体化。
- 类型化尝试: 针对特定领域(如长期供应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租赁合同)可能出现的情势变更情形,进行更具体的规范。
- 与相关条款的协同: 在法律汇编体系中,该条款需要与“不可抗力”、“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等条款协调配合,形成处理履约障碍的完整规则体系。
法律汇编中的“情势变更”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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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
在法律汇编中,“情势变更”条款是一项专门的法律技术规范,它处理的是合同或法律关系在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因发生了当事人订立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或法律关系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情形。该条款旨在为这种特殊困境提供法定的调整或解除机制,以恢复公平。 -
条款的核心构成要件
该条款的适用有严格的前提条件,通常包含以下四个核心要件,缺一不可:- 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情势”指构成合同或法律关系基础的一切客观情况,如经济、政治、社会、自然条件等。“变更”指这种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根本性的、剧烈的变动。
- 发生在法律关系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情势的变化必须发生在法律关系生效之后、权利义务终止之前。
- 不可预见性: 该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法律关系时无法合理预见的,且不属于该领域通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如正常的价格波动)。
- 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因情势变更,若仍要求一方当事人按原约定履行,将导致其负担过重,或另一方获得不当利益,严重违背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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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的法律效果
当符合上述要件时,“情势变更”条款将触发特定的法律后果。这通常不是自动解除合同,而是提供一个法定的“再交涉”和“司法调整”程序:- 再交涉义务: 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首先请求与对方就变更合同内容进行协商。
- 请求变更或解除: 若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介入。裁判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维护交易稳定和实现公平之间进行权衡:
- 变更合同: 通常优先考虑通过调整合同内容(如调整价格、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来重新平衡双方利益,使合同得以继续履行。
- 解除合同: 只有当变更合同仍不能消除显失公平的后果时,才会裁决解除合同。解除后,通常需要根据公平原则处理恢复原状或损失分担问题,而非简单地适用违约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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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的实践定位与边界
在司法和立法实践中,该条款的应用极为审慎,有明确的边界:- 区别于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条款不同。不可抗力(如地震、战争)导致的是合同不能履行,而情势变更导致的是合同可以履行但代价过高或不公平。法律后果上,不可抗力通常直接导致免责和合同解除,而情势变更优先考虑变更。
- 区别于商业风险: 明确排除正常商业风险(如市场供需的通常变化)的适用,防止滥用该条款逃避正常的市场风险。
- 严格的程序控制: 由于该条款赋予司法权力直接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同内容,其适用通常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如必须由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且在一些法域,需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核,以避免对合同稳定性造成不当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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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在现代法律汇编中的演变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复杂性增加,“情势变更”条款的价值日益凸显,其表述和适用标准也在不断精细化:- 从法理到明文化: 许多法域已从过去仅依赖法官运用公平原则的法理进行裁量,发展为在民法典或商事法律汇编中将其明文化、具体化。
- 类型化尝试: 针对特定领域(如长期供应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租赁合同)可能出现的情势变更情形,进行更具体的规范。
- 与相关条款的协同: 在法律汇编体系中,该条款需要与“不可抗力”、“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等条款协调配合,形成处理履约障碍的完整规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