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中的“社会保险费核定”
字数 1344
更新时间 2026-01-02 07:12:42
社会保险法中的“社会保险费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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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性质
社会保险费核定,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等事项进行审核、确认,并据以确定其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前置和核心环节,其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社会保险费的足额征缴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稳定性。核定行为具有单方性、确定性和强制性,一经作出,即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 -
核定的主体与对象
- 核定主体: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工作主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部分地区实行税务机关全责征收模式下,税务机关可能承担或参与部分核定职能,但依据核定结果征收的权责基础仍来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专业认定。
- 核定对象:核定的主要对象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核定的内容涵盖该单位的所有应参保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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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的主要内容与依据
- 缴费人数:核定用人单位在缴费周期内(通常为月或年)应参保的在职职工人数。依据是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员。
- 缴费基数:这是核定的核心。核定的缴费基数通常是职工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入职员工按首月工资)。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 核定的关键规则:
- 上下限规则: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此即“保底封顶”。
- 单位基数核定:对部分险种(如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通常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 缴费费率:根据国家及省级政府规定的各险种统一费率或行业差别费率、浮动费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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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的程序与方式
- 申报:用人单位依法定期(通常是每月或每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其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数据,并提供工资发放表、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 审核与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方式包括书面审核、数据比对(如与税务、统计部门数据比对)、稽核检查等。审核通过后,生成《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确定当期应缴数额。
- 告知与送达:将核定结果及时告知用人单位,作为其缴费的法定依据。
- 动态调整:当发生职工增减、工资变动等情况时,用人单位需及时申报变更,经办机构进行动态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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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争议与法律责任
- 争议处理: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数额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争议解决期间,通常不影响核定决定的执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 法律责任: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经办机构可暂按其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待其补办申报手续后,再按规定结算。
-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谎报、瞒报缴费基数和人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核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少核或多核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社会保险法中的“社会保险费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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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性质
社会保险费核定,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等事项进行审核、确认,并据以确定其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前置和核心环节,其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社会保险费的足额征缴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稳定性。核定行为具有单方性、确定性和强制性,一经作出,即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 -
核定的主体与对象
- 核定主体: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工作主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部分地区实行税务机关全责征收模式下,税务机关可能承担或参与部分核定职能,但依据核定结果征收的权责基础仍来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专业认定。
- 核定对象:核定的主要对象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核定的内容涵盖该单位的所有应参保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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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的主要内容与依据
- 缴费人数:核定用人单位在缴费周期内(通常为月或年)应参保的在职职工人数。依据是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员。
- 缴费基数:这是核定的核心。核定的缴费基数通常是职工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入职员工按首月工资)。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 核定的关键规则:
- 上下限规则: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此即“保底封顶”。
- 单位基数核定:对部分险种(如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通常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 缴费费率:根据国家及省级政府规定的各险种统一费率或行业差别费率、浮动费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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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的程序与方式
- 申报:用人单位依法定期(通常是每月或每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其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数据,并提供工资发放表、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 审核与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方式包括书面审核、数据比对(如与税务、统计部门数据比对)、稽核检查等。审核通过后,生成《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确定当期应缴数额。
- 告知与送达:将核定结果及时告知用人单位,作为其缴费的法定依据。
- 动态调整:当发生职工增减、工资变动等情况时,用人单位需及时申报变更,经办机构进行动态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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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争议与法律责任
- 争议处理: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数额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争议解决期间,通常不影响核定决定的执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 法律责任: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经办机构可暂按其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待其补办申报手续后,再按规定结算。
-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谎报、瞒报缴费基数和人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核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少核或多核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