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论辩前提的可公度性
字数 1935
更新时间 2026-01-02 08:36:40
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论辩前提的可公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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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理解“可公度性”的基本哲学含义
- 在进入法律论证语境前,你需要先掌握“可公度性”(Commensurability)的核心哲学概念。它指的是不同事物之间能够在同一个标准或尺度下进行比较、衡量和评价的性质。如果两个事物是“可公度的”,意味着存在一个共同的标尺(如金钱、效用、理性标准)来评判其优劣或高低;如果是“不可公度的”,则意味着它们属于不同的价值秩序或范畴,缺乏一个公认的、中立的、能够完全覆盖其特性的比较基准。
- 例如,“苹果的甜度”和“橙子的酸度”在单一的“糖分含量”尺度下可能是可公度的,但“一幅画的审美价值”与“一顿美食的营养价值”通常被认为是难以直接用同一标准衡量的,即具有较高的不可公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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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将“可公度性”引入法律论证的论辩前提语境
- 在法律论证中,论辩前提是论证得以展开的基石,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事实认定、价值判断、经验法则、政策考量等。
- “论辩前提的可公度性”这一概念,关注的是在具体法律争议中,支持不同结论或立场的各种论辩前提之间,是否以及如何能够被比较和权衡。 当不同前提指向冲突的结论时(如原则A支持甲方案,原则B支持乙方案),裁判者或论辩者就需要评估哪个前提更具分量。这种评估的可能性与合理性,即取决于这些前提在特定情境下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可公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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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分析法律论证中论辩前提“不可公度性”的常见表现
- 法律领域充满了价值多元性,因此论辩前提的不可公度性是一个普遍且核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 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例如,“个人自由”与“公共安全”、“平等”与“效率”、“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很难找到一个绝对的、超越性的价值标尺来事先决定谁永远优先。
- 不同法律原则之间的张力:如“合同严守原则”与“公平原则”或“情势变更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冲突。
- 不同法律渊源之间的竞争:当制定法条文、先例原则、学理解释、习惯法等对同一问题给出不同指引时。
- 事实评价与价值判断的混合:对同一行为事实的定性(如是否为“紧急避险”)本身就融合了规范性评价,这种评价与纯粹的经验性前提难以直接比较。
- 法律领域充满了价值多元性,因此论辩前提的不可公度性是一个普遍且核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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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探讨在法律职业考试与法律实践中如何应对“不可公度性”的挑战
- 认识到论辩前提的不可公度性,并不意味着法律论证会陷入完全的相对主义或决策任意性。在法律职业考试(如案例分析、论述题)和法律实践中,处理这一问题需要掌握以下关键技能:
- 语境化权衡:承认没有绝对的优先规则,强调在具体案件情境(Case-by-Case Context) 中进行权衡。论证的重点在于阐明,在当前的特定事实、社会背景、制度约束下,为什么某个前提(如某种价值、某个原则)比另一个更具说服力或更应被优先考虑。
- 论证程序的正当性:当实体标准难以公度时,论证过程的合理性就成为关键。这包括:是否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程序参与);是否考虑了所有相关前提(全面性);推理过程是否清晰、连贯、无逻辑矛盾(融贯性);是否与法律体系的一般原则和价值相协调(体系性)。
- 运用法律论证的特殊形式:
- 权衡(Balancing/Abwägung):明确承认冲突价值或原则的存在,通过说明在特定情况下赋予某一方更大“权重”的理由来进行论证。
- 比例原则(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在涉及权利限制时,提供一个结构化的分析框架(目的正当性、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在多个步骤中引入可比较的考量(如是否“最小损害”),从而在操作层面建立有限的“公度”通道。
- 类型化比较(Typological Comparison):通过将本案与先前类似案例(先例)进行类比,借助已形成共识的案例群所体现的价值权衡模式,为当前案件的判断提供参照系,间接实现某种程度的公度。
- 诉诸实践理性与共识:论证最终可能诉诸于特定法律共同体在历史实践中形成的“未完全理论化协议”,或在当下社会可能形成的“重叠共识”,作为在不可公度的前提间作出合理选择的背景性依据。
- 认识到论辩前提的不可公度性,并不意味着法律论证会陷入完全的相对主义或决策任意性。在法律职业考试(如案例分析、论述题)和法律实践中,处理这一问题需要掌握以下关键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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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总结其对法律人思维与考试答题的意义
- 掌握“论辩前提的可公度性”概念,有助于你深刻理解法律争议的复杂性根源,避免简单化的、非此即彼的思维。
- 在法律职业考试中,面对涉及价值冲突或原则竞争的题目时,高分答案往往体现出对“不可公度性”困境的清醒认识,并能展示出上述第四步中提到的结构化权衡能力、程序性论证意识以及运用具体论证技术来构建有说服力判决或意见的技巧。
- 它要求法律人不仅关注结论,更要精心构筑从多元、可能冲突的前提中推导出结论的论证过程,这个过程本身就是法律理性的核心体现,也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重点考察的法律思维与论证能力。
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论辩前提的可公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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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理解“可公度性”的基本哲学含义
- 在进入法律论证语境前,你需要先掌握“可公度性”(Commensurability)的核心哲学概念。它指的是不同事物之间能够在同一个标准或尺度下进行比较、衡量和评价的性质。如果两个事物是“可公度的”,意味着存在一个共同的标尺(如金钱、效用、理性标准)来评判其优劣或高低;如果是“不可公度的”,则意味着它们属于不同的价值秩序或范畴,缺乏一个公认的、中立的、能够完全覆盖其特性的比较基准。
- 例如,“苹果的甜度”和“橙子的酸度”在单一的“糖分含量”尺度下可能是可公度的,但“一幅画的审美价值”与“一顿美食的营养价值”通常被认为是难以直接用同一标准衡量的,即具有较高的不可公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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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将“可公度性”引入法律论证的论辩前提语境
- 在法律论证中,论辩前提是论证得以展开的基石,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事实认定、价值判断、经验法则、政策考量等。
- “论辩前提的可公度性”这一概念,关注的是在具体法律争议中,支持不同结论或立场的各种论辩前提之间,是否以及如何能够被比较和权衡。 当不同前提指向冲突的结论时(如原则A支持甲方案,原则B支持乙方案),裁判者或论辩者就需要评估哪个前提更具分量。这种评估的可能性与合理性,即取决于这些前提在特定情境下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可公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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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分析法律论证中论辩前提“不可公度性”的常见表现
- 法律领域充满了价值多元性,因此论辩前提的不可公度性是一个普遍且核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 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例如,“个人自由”与“公共安全”、“平等”与“效率”、“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很难找到一个绝对的、超越性的价值标尺来事先决定谁永远优先。
- 不同法律原则之间的张力:如“合同严守原则”与“公平原则”或“情势变更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冲突。
- 不同法律渊源之间的竞争:当制定法条文、先例原则、学理解释、习惯法等对同一问题给出不同指引时。
- 事实评价与价值判断的混合:对同一行为事实的定性(如是否为“紧急避险”)本身就融合了规范性评价,这种评价与纯粹的经验性前提难以直接比较。
- 法律领域充满了价值多元性,因此论辩前提的不可公度性是一个普遍且核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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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探讨在法律职业考试与法律实践中如何应对“不可公度性”的挑战
- 认识到论辩前提的不可公度性,并不意味着法律论证会陷入完全的相对主义或决策任意性。在法律职业考试(如案例分析、论述题)和法律实践中,处理这一问题需要掌握以下关键技能:
- 语境化权衡:承认没有绝对的优先规则,强调在具体案件情境(Case-by-Case Context) 中进行权衡。论证的重点在于阐明,在当前的特定事实、社会背景、制度约束下,为什么某个前提(如某种价值、某个原则)比另一个更具说服力或更应被优先考虑。
- 论证程序的正当性:当实体标准难以公度时,论证过程的合理性就成为关键。这包括:是否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程序参与);是否考虑了所有相关前提(全面性);推理过程是否清晰、连贯、无逻辑矛盾(融贯性);是否与法律体系的一般原则和价值相协调(体系性)。
- 运用法律论证的特殊形式:
- 权衡(Balancing/Abwägung):明确承认冲突价值或原则的存在,通过说明在特定情况下赋予某一方更大“权重”的理由来进行论证。
- 比例原则(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在涉及权利限制时,提供一个结构化的分析框架(目的正当性、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在多个步骤中引入可比较的考量(如是否“最小损害”),从而在操作层面建立有限的“公度”通道。
- 类型化比较(Typological Comparison):通过将本案与先前类似案例(先例)进行类比,借助已形成共识的案例群所体现的价值权衡模式,为当前案件的判断提供参照系,间接实现某种程度的公度。
- 诉诸实践理性与共识:论证最终可能诉诸于特定法律共同体在历史实践中形成的“未完全理论化协议”,或在当下社会可能形成的“重叠共识”,作为在不可公度的前提间作出合理选择的背景性依据。
- 认识到论辩前提的不可公度性,并不意味着法律论证会陷入完全的相对主义或决策任意性。在法律职业考试(如案例分析、论述题)和法律实践中,处理这一问题需要掌握以下关键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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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总结其对法律人思维与考试答题的意义
- 掌握“论辩前提的可公度性”概念,有助于你深刻理解法律争议的复杂性根源,避免简单化的、非此即彼的思维。
- 在法律职业考试中,面对涉及价值冲突或原则竞争的题目时,高分答案往往体现出对“不可公度性”困境的清醒认识,并能展示出上述第四步中提到的结构化权衡能力、程序性论证意识以及运用具体论证技术来构建有说服力判决或意见的技巧。
- 它要求法律人不仅关注结论,更要精心构筑从多元、可能冲突的前提中推导出结论的论证过程,这个过程本身就是法律理性的核心体现,也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重点考察的法律思维与论证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