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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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首先,“诉讼请求的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将同一诉讼程序中存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诉讼请求,置于同一诉讼程序中一并予以审理和裁判的诉讼制度。它并非指将多个独立的案件合并,而是在一个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对原告提出的多个请求或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多个对抗性请求进行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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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目的与价值:理解其为何存在至关重要。合并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经济,避免对相互关联的争议进行重复审理,从而节省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人力、物力。同时,它有助于防止对于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的争议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维护司法统一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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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审理的类型(形态):这是核心内容,主要分为两大类:
- 诉的客观合并:指同一原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对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请求。例如,原告基于同一买卖合同,同时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和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金。这又可分为:
- 单纯合并:数个请求之间无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主从关系,相互独立。
- 预备合并:原告提出主位请求(如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履行),同时提出备位请求(如主位请求不成立时,请求返还已付款项)。法院先审理主位请求,不成立时才审理备位请求。
- 选择合并:原告提出数个请求,要求法院择一判其胜诉(实践中较少见,常被预备合并吸收)。
- 诉的主体合并(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例如,多个债权人共同起诉同一债务人,或多个受害人共同起诉同一侵权人。这与“诉讼请求的合并”侧重点不同,但常伴随着多个诉讼请求的合并审理。
- 诉的客观合并:指同一原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对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请求。例如,原告基于同一买卖合同,同时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和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金。这又可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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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审理的构成要件:并非任何请求都可随意合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 管辖权:受诉法院对拟合并审理的各个诉讼请求均具有管辖权。
- 诉讼程序:拟合并的各个请求适用的诉讼程序属于同一种类(如均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
- 关联性:数个诉讼请求之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存在关联。例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或诉讼请求之间存在抵销、担保等牵连关系。
- 不存在禁止性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合并审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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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职权与当事人意思:在诉的客观合并中,通常由原告在起诉时或诉讼中主动提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有关联的请求,也可行使释明权,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追加。对于共同诉讼(主体合并),除了符合法定条件外,通常还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法院对是否合并审理拥有最终的审查决定权,需判断合并是否有利于查明事实、提高效率和避免矛盾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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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与裁判方式:对于合并审理的多个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在同一个庭审中进行调查和辩论。在裁判时,一般应就每一个诉讼请求分别作出认定,并在同一份判决书中逐一列明裁判主文。对于预备合并,判决主文应明确主位请求是否成立,以及备位请求是否需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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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诉讼请求的变更”区别:变更是用新的请求替换旧的请求,合并是在保留原请求的基础上增加新请求。
- 与“反诉”区别:反诉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独立反请求,其审理与本诉合并进行,是诉的合并的一种典型且重要的形态,但其启动主体和程序有特别规定。
- 与“追加当事人”区别:追加当事人可能导致诉的主体合并,进而引发多个诉讼请求的合并审理,但二者侧重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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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与意义:合并审理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减少诉累。对于当事人而言,意味着在一次诉讼中解决多个争议点,但也可能使诉讼关系复杂化,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对于法院,则要求其具备更高的诉讼指挥能力和庭审驾驭能力,以确保合并后的程序有序、高效进行。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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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首先,“诉讼请求的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将同一诉讼程序中存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诉讼请求,置于同一诉讼程序中一并予以审理和裁判的诉讼制度。它并非指将多个独立的案件合并,而是在一个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对原告提出的多个请求或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多个对抗性请求进行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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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目的与价值:理解其为何存在至关重要。合并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经济,避免对相互关联的争议进行重复审理,从而节省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人力、物力。同时,它有助于防止对于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的争议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维护司法统一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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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审理的类型(形态):这是核心内容,主要分为两大类:
- 诉的客观合并:指同一原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对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请求。例如,原告基于同一买卖合同,同时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和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金。这又可分为:
- 单纯合并:数个请求之间无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主从关系,相互独立。
- 预备合并:原告提出主位请求(如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履行),同时提出备位请求(如主位请求不成立时,请求返还已付款项)。法院先审理主位请求,不成立时才审理备位请求。
- 选择合并:原告提出数个请求,要求法院择一判其胜诉(实践中较少见,常被预备合并吸收)。
- 诉的主体合并(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例如,多个债权人共同起诉同一债务人,或多个受害人共同起诉同一侵权人。这与“诉讼请求的合并”侧重点不同,但常伴随着多个诉讼请求的合并审理。
- 诉的客观合并:指同一原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对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请求。例如,原告基于同一买卖合同,同时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和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金。这又可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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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审理的构成要件:并非任何请求都可随意合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 管辖权:受诉法院对拟合并审理的各个诉讼请求均具有管辖权。
- 诉讼程序:拟合并的各个请求适用的诉讼程序属于同一种类(如均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
- 关联性:数个诉讼请求之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存在关联。例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或诉讼请求之间存在抵销、担保等牵连关系。
- 不存在禁止性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合并审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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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职权与当事人意思:在诉的客观合并中,通常由原告在起诉时或诉讼中主动提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有关联的请求,也可行使释明权,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追加。对于共同诉讼(主体合并),除了符合法定条件外,通常还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法院对是否合并审理拥有最终的审查决定权,需判断合并是否有利于查明事实、提高效率和避免矛盾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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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与裁判方式:对于合并审理的多个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在同一个庭审中进行调查和辩论。在裁判时,一般应就每一个诉讼请求分别作出认定,并在同一份判决书中逐一列明裁判主文。对于预备合并,判决主文应明确主位请求是否成立,以及备位请求是否需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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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诉讼请求的变更”区别:变更是用新的请求替换旧的请求,合并是在保留原请求的基础上增加新请求。
- 与“反诉”区别:反诉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独立反请求,其审理与本诉合并进行,是诉的合并的一种典型且重要的形态,但其启动主体和程序有特别规定。
- 与“追加当事人”区别:追加当事人可能导致诉的主体合并,进而引发多个诉讼请求的合并审理,但二者侧重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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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与意义:合并审理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减少诉累。对于当事人而言,意味着在一次诉讼中解决多个争议点,但也可能使诉讼关系复杂化,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对于法院,则要求其具备更高的诉讼指挥能力和庭审驾驭能力,以确保合并后的程序有序、高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