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程序
字数 1426
更新时间 2026-01-02 10:23:06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程序
第一步:概念与目的
证据保全程序,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相关证据预先进行调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其核心目的并非解决实体争议,而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障后续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预先对证据材料进行提取、固定,防止因证据的物理灭失、毁损或状态改变,导致事实认定困难。
第二步:启动条件
启动证据保全程序,必须满足法定的实质要件,缺一不可:
- 存在紧迫性: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前者指证据的物理形态即将不复存在,如易腐烂的物品、即将拆除的建筑物;后者指证据虽未灭失,但将来获取将面临重大困难或成本过高,如证人即将出国定居。
- 处于特定阶段:通常可以在起诉前(诉前证据保全)或起诉后、法庭调查结束前(诉讼中证据保全)提出。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更为常见。
- 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申请人需要初步说明需要保全的证据与待证的主要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关联,但此阶段不要求对关联性作实体上的严格证明。
第三步:程序启动与管辖
- 启动方式: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依职权采取为例外。法院依职权通常限于涉及公益或诉讼程序能正常进行所必需的情形。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诉前)或诉讼当事人(诉中)。
- 管辖法院:
- 诉前证据保全: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 诉讼中证据保全:向审理本案的受诉法院提出。
- 申请形式与内容:通常应提交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保全的证据、该证据能证明的案件事实、申请保全的理由(即符合前述紧迫性要件)。
第四步:审查与担保
- 法院审查:法院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的实质审查,重点判断是否符合紧迫性要件以及申请是否明显不成立。审查可以采用询问、听证等方式。
- 提供担保: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责令担保是常见做法,尤其是在诉前证据保全或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担保的数额由法院根据可能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确定。若申请人拒绝提供,法院可驳回申请。
第五步:保全措施的实施
- 实施主体:由法院执行人员实施。必要时,可以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到场,也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专业机构协助。
- 措施类型:根据证据种类不同,措施多样。例如:对物证进行勘验、拍照、录像、制作勘验笔录或提取原物;对书证进行复印、拍照;对电子数据进行扣押存储介质、制作数据镜像、进行司法鉴定;询问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等。
- 笔录制作:必须制作详细的保全笔录,载明保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过程、方法和结果,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该笔录是固定保全过程的重要文件。
第六步:保全的效力与后续程序
- 证据效力:通过法定程序保全所得的证据材料,与在法庭调查中直接收集的证据具有同等效力,可在后续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该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仍需经过庭审质证,由法官结合全案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 对当事人的约束:被保全的证据,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擅自毁损或转移。
- 诉前保全的后续处理: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必须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此规定是为了防止滥用诉前程序损害对方权益。
- 保全错误的救济:如果证据保全申请有错误(如不存在紧迫性,或申请最终被证明不合理),并因此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可就此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法院责令提供的担保即用于保障此项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程序
第一步:概念与目的
证据保全程序,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相关证据预先进行调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其核心目的并非解决实体争议,而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障后续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预先对证据材料进行提取、固定,防止因证据的物理灭失、毁损或状态改变,导致事实认定困难。
第二步:启动条件
启动证据保全程序,必须满足法定的实质要件,缺一不可:
- 存在紧迫性: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前者指证据的物理形态即将不复存在,如易腐烂的物品、即将拆除的建筑物;后者指证据虽未灭失,但将来获取将面临重大困难或成本过高,如证人即将出国定居。
- 处于特定阶段:通常可以在起诉前(诉前证据保全)或起诉后、法庭调查结束前(诉讼中证据保全)提出。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更为常见。
- 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申请人需要初步说明需要保全的证据与待证的主要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关联,但此阶段不要求对关联性作实体上的严格证明。
第三步:程序启动与管辖
- 启动方式: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依职权采取为例外。法院依职权通常限于涉及公益或诉讼程序能正常进行所必需的情形。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诉前)或诉讼当事人(诉中)。
- 管辖法院:
- 诉前证据保全: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 诉讼中证据保全:向审理本案的受诉法院提出。
- 申请形式与内容:通常应提交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保全的证据、该证据能证明的案件事实、申请保全的理由(即符合前述紧迫性要件)。
第四步:审查与担保
- 法院审查:法院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的实质审查,重点判断是否符合紧迫性要件以及申请是否明显不成立。审查可以采用询问、听证等方式。
- 提供担保: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责令担保是常见做法,尤其是在诉前证据保全或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担保的数额由法院根据可能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确定。若申请人拒绝提供,法院可驳回申请。
第五步:保全措施的实施
- 实施主体:由法院执行人员实施。必要时,可以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到场,也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专业机构协助。
- 措施类型:根据证据种类不同,措施多样。例如:对物证进行勘验、拍照、录像、制作勘验笔录或提取原物;对书证进行复印、拍照;对电子数据进行扣押存储介质、制作数据镜像、进行司法鉴定;询问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等。
- 笔录制作:必须制作详细的保全笔录,载明保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过程、方法和结果,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该笔录是固定保全过程的重要文件。
第六步:保全的效力与后续程序
- 证据效力:通过法定程序保全所得的证据材料,与在法庭调查中直接收集的证据具有同等效力,可在后续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该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仍需经过庭审质证,由法官结合全案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 对当事人的约束:被保全的证据,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擅自毁损或转移。
- 诉前保全的后续处理: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必须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此规定是为了防止滥用诉前程序损害对方权益。
- 保全错误的救济:如果证据保全申请有错误(如不存在紧迫性,或申请最终被证明不合理),并因此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可就此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法院责令提供的担保即用于保障此项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