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Hague Rules)下的“承运人责任期间”(Period of Carrier's Responsibility)
字数 1856
更新时间 2026-01-02 11:00:23

《海牙规则》(Hague Rules)下的“承运人责任期间”(Period of Carrier's Responsibility)

  1. 基础概念:何为“责任期间”?
    在海上货物运输法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一个核心概念。它特指一段法定的、连续的时间段,在此期间内,承运人根据法律(如《海牙规则》)或合同,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负有法定的责任与义务。简单说,就是“什么时候开始管,什么时候结束管”。只有在责任期间内发生的货损,货方才能依据《海牙规则》向承运人索赔;在此期间之外发生的货损,则可能适用其他法律规则或合同约定。

  2. 《海牙规则》的明文规定与经典表述
    《海牙规则》第1条(e)款对“货物运输”(Carriage of Goods)进行了定义,这实质上划定了其强制性规则的适用期间。该定义明确指出:“‘货物运输’包括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时间。”

    • 关键术语解读
      • “装上船时起”(from the time when the goods are loaded on):这标志着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起点。它意味着货物的风险和责任从此时起,由托运人/发货人转移至承运人。
      • “卸下船时止”(to the time when they are discharged from):这标志着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终点。货物一旦脱离船舶的卸载设备(如吊钩),责任期间即告终止,风险和责任转移给收货人或其指定的港口/仓库经营人。
      • “钩到钩”(Tackle to Tackle)原则:这是对上述法律条文最形象、最传统的解释。它指承运人的责任从货物在装货港挂上船舶吊钩(或岸上起重设备)准备起吊时开始,到货物在卸货港脱离船舶吊钩(或岸上起重设备)放置到码头或驳船上时结束。整个过程以“钩”为物理连接点。
  3. 责任期间内的核心义务
    在“钩到钩”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必须履行《海牙规则》规定的两项强制性核心义务,否则将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 第3条第1款: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Due Diligence)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适船、适员、适货)。这项义务虽然在时间上早于“装上船”,但其效果持续贯穿整个航程,是责任期间内承运人承担责任的重要前提。
    • 第3条第2款:妥善和谨慎地管货:承运人应妥善地(Properly)和谨慎地(Carefully) 进行货物的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这七项管货义务覆盖了责任期间内货物操作的全过程。任何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导致货损,承运人都将负责。
  4. 责任期间的实践复杂性:装卸作业的“灰色地带”
    “钩到钩”原则在理论上清晰,但在现代港口作业实践中面临复杂情况,催生了重要的解释和合同安排:

    • “舷到舷”(Rail to Rail)的争议:有些观点认为责任应严格限于货物越过船舷(船舶栏杆)的瞬间。但主流司法实践和商业理解更支持“钩到钩”,因为它更符合作业的连续性。
    • 装卸作业由谁完成? 通常,装卸工由托运人或收货人雇佣(根据贸易术语如FOB、CIF),但其作业在法律上被视为承运人的履行辅助人。如果装卸工在“钩到钩”期间因操作不当造成货损,承运人仍需对货主负责,除非能适用免责条款。承运人赔偿货主后,可再向装卸公司追偿。
    • “装前卸后”条款:《海牙规则》允许承运人通过合同(提单条款)自由约定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的责任。这被称为“装前卸后”条款。在此期间,承运人责任通常依据港站经营人合同或国内法(而非《海牙规则》)来确定,可能责任更轻或适用不同的责任限制。
  5. 与其他规则的比较及法律意义

    • 与《汉堡规则》对比:《汉堡规则》将承运人责任期间延长为“港到港”(Port to Port),即从承运人在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到在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这显著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 与《鹿特丹规则》对比:《鹿特丹规则》采用了更灵活的“接收至交付”(Receipt to Delivery)期间,覆盖了包括海运区段在内的整个门到门运输(如果合同约定)。
    • 法律意义:明确“责任期间”是解决海上货物运输索赔的第一步。原告(货方)必须首先证明货损发生在《海牙规则》的“钩到钩”期间内。如果货损发生在装船前(如码头仓库火灾)或卸货后(如从码头运往仓库的卡车事故),货方就不能直接依据《海牙规则》向承运人索赔,而需寻找其他法律依据。这一定义从根本上划分了海上运输法与其他运输阶段法律的适用界限。

《海牙规则》(Hague Rules)下的“承运人责任期间”(Period of Carrier's Responsibility)

  1. 基础概念:何为“责任期间”?
    在海上货物运输法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一个核心概念。它特指一段法定的、连续的时间段,在此期间内,承运人根据法律(如《海牙规则》)或合同,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负有法定的责任与义务。简单说,就是“什么时候开始管,什么时候结束管”。只有在责任期间内发生的货损,货方才能依据《海牙规则》向承运人索赔;在此期间之外发生的货损,则可能适用其他法律规则或合同约定。

  2. 《海牙规则》的明文规定与经典表述
    《海牙规则》第1条(e)款对“货物运输”(Carriage of Goods)进行了定义,这实质上划定了其强制性规则的适用期间。该定义明确指出:“‘货物运输’包括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时间。”

    • 关键术语解读
      • “装上船时起”(from the time when the goods are loaded on):这标志着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起点。它意味着货物的风险和责任从此时起,由托运人/发货人转移至承运人。
      • “卸下船时止”(to the time when they are discharged from):这标志着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终点。货物一旦脱离船舶的卸载设备(如吊钩),责任期间即告终止,风险和责任转移给收货人或其指定的港口/仓库经营人。
      • “钩到钩”(Tackle to Tackle)原则:这是对上述法律条文最形象、最传统的解释。它指承运人的责任从货物在装货港挂上船舶吊钩(或岸上起重设备)准备起吊时开始,到货物在卸货港脱离船舶吊钩(或岸上起重设备)放置到码头或驳船上时结束。整个过程以“钩”为物理连接点。
  3. 责任期间内的核心义务
    在“钩到钩”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必须履行《海牙规则》规定的两项强制性核心义务,否则将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 第3条第1款: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Due Diligence)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适船、适员、适货)。这项义务虽然在时间上早于“装上船”,但其效果持续贯穿整个航程,是责任期间内承运人承担责任的重要前提。
    • 第3条第2款:妥善和谨慎地管货:承运人应妥善地(Properly)和谨慎地(Carefully) 进行货物的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这七项管货义务覆盖了责任期间内货物操作的全过程。任何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导致货损,承运人都将负责。
  4. 责任期间的实践复杂性:装卸作业的“灰色地带”
    “钩到钩”原则在理论上清晰,但在现代港口作业实践中面临复杂情况,催生了重要的解释和合同安排:

    • “舷到舷”(Rail to Rail)的争议:有些观点认为责任应严格限于货物越过船舷(船舶栏杆)的瞬间。但主流司法实践和商业理解更支持“钩到钩”,因为它更符合作业的连续性。
    • 装卸作业由谁完成? 通常,装卸工由托运人或收货人雇佣(根据贸易术语如FOB、CIF),但其作业在法律上被视为承运人的履行辅助人。如果装卸工在“钩到钩”期间因操作不当造成货损,承运人仍需对货主负责,除非能适用免责条款。承运人赔偿货主后,可再向装卸公司追偿。
    • “装前卸后”条款:《海牙规则》允许承运人通过合同(提单条款)自由约定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的责任。这被称为“装前卸后”条款。在此期间,承运人责任通常依据港站经营人合同或国内法(而非《海牙规则》)来确定,可能责任更轻或适用不同的责任限制。
  5. 与其他规则的比较及法律意义

    • 与《汉堡规则》对比:《汉堡规则》将承运人责任期间延长为“港到港”(Port to Port),即从承运人在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到在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这显著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 与《鹿特丹规则》对比:《鹿特丹规则》采用了更灵活的“接收至交付”(Receipt to Delivery)期间,覆盖了包括海运区段在内的整个门到门运输(如果合同约定)。
    • 法律意义:明确“责任期间”是解决海上货物运输索赔的第一步。原告(货方)必须首先证明货损发生在《海牙规则》的“钩到钩”期间内。如果货损发生在装船前(如码头仓库火灾)或卸货后(如从码头运往仓库的卡车事故),货方就不能直接依据《海牙规则》向承运人索赔,而需寻找其他法律依据。这一定义从根本上划分了海上运输法与其他运输阶段法律的适用界限。
《海牙规则》(Hague Rules)下的“承运人责任期间”(Period of Carrier's Responsibility) 基础概念:何为“责任期间”? 在海上货物运输法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一个核心概念。它特指一段 法定的、连续的时间段 ,在此期间内,承运人根据法律(如《海牙规则》)或合同,对货物的 灭失或损坏 负有法定的责任与义务。简单说,就是“ 什么时候开始管,什么时候结束管 ”。只有在责任期间内发生的货损,货方才能依据《海牙规则》向承运人索赔;在此期间之外发生的货损,则可能适用其他法律规则或合同约定。 《海牙规则》的明文规定与经典表述 《海牙规则》第1条(e)款对“货物运输”(Carriage of Goods)进行了定义,这实质上划定了其强制性规则的适用期间。该定义明确指出:“‘货物运输’包括自货物 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的一段时间。” 关键术语解读 : “装上船时起”(from the time when the goods are loaded on) :这标志着承运人责任期间的 起点 。它意味着货物的风险和责任从此时起,由托运人/发货人转移至承运人。 “卸下船时止”(to the time when they are discharged from) :这标志着承运人责任期间的 终点 。货物一旦脱离船舶的卸载设备(如吊钩),责任期间即告终止,风险和责任转移给收货人或其指定的港口/仓库经营人。 “钩到钩”(Tackle to Tackle)原则 :这是对上述法律条文最形象、最传统的解释。它指承运人的责任从货物在装货港 挂上船舶吊钩 (或岸上起重设备)准备起吊时开始,到货物在卸货港 脱离船舶吊钩 (或岸上起重设备)放置到码头或驳船上时结束。整个过程以“钩”为物理连接点。 责任期间内的核心义务 在“钩到钩”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必须履行《海牙规则》规定的两项强制性核心义务,否则将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第3条第1款: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承运人须在 开航前和开航当时 ,谨慎处理(Due Diligence)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适船、适员、适货)。这项义务虽然在时间上早于“装上船”,但其效果持续贯穿整个航程,是责任期间内承运人承担责任的重要前提。 第3条第2款:妥善和谨慎地管货 :承运人应 妥善地(Properly)和谨慎地(Carefully) 进行货物的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这七项管货义务覆盖了责任期间内货物操作的全过程。任何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导致货损,承运人都将负责。 责任期间的实践复杂性:装卸作业的“灰色地带” “钩到钩”原则在理论上清晰,但在现代港口作业实践中面临复杂情况,催生了重要的解释和合同安排: “舷到舷”(Rail to Rail)的争议 :有些观点认为责任应严格限于货物越过船舷(船舶栏杆)的瞬间。但主流司法实践和商业理解更支持“钩到钩”,因为它更符合作业的连续性。 装卸作业由谁完成? 通常,装卸工由托运人或收货人雇佣(根据贸易术语如FOB、CIF),但其作业在法律上被视为 承运人的履行辅助人 。如果装卸工在“钩到钩”期间因操作不当造成货损,承运人仍需对货主负责,除非能适用免责条款。承运人赔偿货主后,可再向装卸公司追偿。 “装前卸后”条款 :《海牙规则》允许承运人通过合同(提单条款)自由约定货物在 装船前和卸船后 的责任。这被称为“装前卸后”条款。在此期间,承运人责任通常依据港站经营人合同或国内法(而非《海牙规则》)来确定,可能责任更轻或适用不同的责任限制。 与其他规则的比较及法律意义 与《汉堡规则》对比 :《汉堡规则》将承运人责任期间延长为“ 港到港 ”(Port to Port),即从承运人在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到在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这显著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与《鹿特丹规则》对比 :《鹿特丹规则》采用了更灵活的“ 接收至交付 ”(Receipt to Delivery)期间,覆盖了包括海运区段在内的整个门到门运输(如果合同约定)。 法律意义 :明确“责任期间”是解决海上货物运输索赔的 第一步 。原告(货方)必须首先证明货损发生在《海牙规则》的“钩到钩”期间内。如果货损发生在装船前(如码头仓库火灾)或卸货后(如从码头运往仓库的卡车事故),货方就不能直接依据《海牙规则》向承运人索赔,而需寻找其他法律依据。这一定义从根本上划分了海上运输法与其他运输阶段法律的适用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