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的发明高度/创造性
字数 2022
更新时间 2026-01-02 12:42:15

知识产权法中的发明高度/创造性

现在开始讲解。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基本定位
“发明高度”,在专利法领域,通常被称为“创造性”(在许多国家的专利法中,例如中国的《专利法》,其正式术语即为“创造性”;“发明高度”是其学理上的称谓或一些国家/地区法律中的用语,如德国)。它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必须是非显而易见的。简单来说,不能是相关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仅仅通过逻辑推理、常规实验或简单组合现有技术就能轻易得到的技术方案。它是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三大实质性条件之一,与“新颖性”(前所未有)和“实用性”(能够制造或使用)并列,且是其中要求最高、判断最复杂的一个条件。

第二步:核心目的与法律价值
设定“发明高度”这一门槛,旨在实现专利法的核心立法目的平衡:

  1. 激励真正的创新:只对那些超越了现有技术水平、做出了实质性贡献的发明创造授予具有排他性的垄断权(专利权),确保专利“含金量”。
  2. 防止技术垄断阻碍进步:如果对显而易见、轻易就能想到的技术也给予专利保护,会不当地圈占公共知识领域,阻碍后续研发和技术传播,增加社会创新成本。
  3. 筛选有价值的公开:申请人以公开其技术方案为代价换取保护。只有具备创造性的发明,其公开内容对社会技术进步的价值,才足以匹配其获得的垄断权期限。

第三步:判断主体标准——“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
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并非从发明人、审查员或专家的角度出发,而是基于一个虚拟的、法律拟制的人——“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这个“人”具有以下特征:

  • 知识范围:知晓本领域所有现有技术(即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专利文献、科技论文、公开使用等。
  • 能力水平:具有常规的实验、分析和推理能力,能够运用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 创新能力没有创造性能力。他/她只能进行简单的组合、替换或常规优化,但不能进行需要创造性思维的跨越。
    这个标准的确立,是为了使创造性判断尽可能客观化,避免主观随意性。

第四步:判断方法(“三步法”或类似逻辑)
各国专利审查实践普遍采用一种结构化方法来评估创造性,核心步骤如下:

  1.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现有技术中,找出与发明最相关、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最相似的一份对比文件或技术方案。
  2. 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将发明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对,找出区别技术特征。然后,基于这些区别特征,客观确定发明在技术方案上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与申请人声称的问题不同)。
  3. 判断是否显而易见:追问:在申请日之前,面对上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容易地从现有技术整体(尤其是结合另一份或多份对比文件) 中获得启示,从而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得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
    •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认为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认为该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第五步:辅助判断因素(“创造性标志”)
当通过上述方法难以直接判断时,一些表明发明具备创造性的客观证据可以作为辅助考虑因素,例如:

  • 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例如,组合后的效果远大于各部分效果之和(协同效应),或产生了全新性质的效果。
  • 发明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技术难题
  • 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即本领域普遍认为不可能或错误的观念)。
  • 发明在商业上获得了巨大成功,且这种成功直接源于其技术特征
    这些因素本身不能单独证明创造性,但可以佐证发明的非显而易见性。

第六步:在不同专利类型中的体现

  • 发明专利:对创造性的要求最高,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 实用新型专利:虽然中国《专利法》也要求创造性,但标准相对较低,通常表述为“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践中,对其创造性的审查尺度通常比发明宽松。
  • 外观设计专利:其授权条件中的“明显区别”要件,其判断逻辑(与现有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与“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在理念上相通,但具体判断主体(一般消费者)和比较对象(设计特征)不同。

第七步:实践挑战与边界
创造性判断是专利法中最具挑战性的环节之一,因为:

  • 事后之明偏差:在已经看到发明内容后,回头去判断其“显而易见性”时,容易低估发明的难度。
  • 技术领域的多样性:不同技术领域(如机械、化学、生物、软件)的技术发展模式、常规手段不同,判断标准需灵活适应。
  • 与新颖性区分的模糊地带:新颖性关注“有无”,创造性关注“质的高度”。但当一个发明与现有技术区别极小时,可能同时丧失新颖性和创造性。

总结:知识产权法中的“发明高度/创造性”,是一个通过拟制“普通技术人员”这一标尺,采用结构化方法,判断一项技术方案是否超越了现有技术的简单拼凑、达到了非显而易见高度的重要法律标准。它是专利制度筛选高质量创新、平衡公私利益的核心闸门。

知识产权法中的发明高度/创造性

现在开始讲解。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基本定位
“发明高度”,在专利法领域,通常被称为“创造性”(在许多国家的专利法中,例如中国的《专利法》,其正式术语即为“创造性”;“发明高度”是其学理上的称谓或一些国家/地区法律中的用语,如德国)。它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必须是非显而易见的。简单来说,不能是相关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仅仅通过逻辑推理、常规实验或简单组合现有技术就能轻易得到的技术方案。它是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三大实质性条件之一,与“新颖性”(前所未有)和“实用性”(能够制造或使用)并列,且是其中要求最高、判断最复杂的一个条件。

第二步:核心目的与法律价值
设定“发明高度”这一门槛,旨在实现专利法的核心立法目的平衡:

  1. 激励真正的创新:只对那些超越了现有技术水平、做出了实质性贡献的发明创造授予具有排他性的垄断权(专利权),确保专利“含金量”。
  2. 防止技术垄断阻碍进步:如果对显而易见、轻易就能想到的技术也给予专利保护,会不当地圈占公共知识领域,阻碍后续研发和技术传播,增加社会创新成本。
  3. 筛选有价值的公开:申请人以公开其技术方案为代价换取保护。只有具备创造性的发明,其公开内容对社会技术进步的价值,才足以匹配其获得的垄断权期限。

第三步:判断主体标准——“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
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并非从发明人、审查员或专家的角度出发,而是基于一个虚拟的、法律拟制的人——“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这个“人”具有以下特征:

  • 知识范围:知晓本领域所有现有技术(即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专利文献、科技论文、公开使用等。
  • 能力水平:具有常规的实验、分析和推理能力,能够运用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 创新能力没有创造性能力。他/她只能进行简单的组合、替换或常规优化,但不能进行需要创造性思维的跨越。
    这个标准的确立,是为了使创造性判断尽可能客观化,避免主观随意性。

第四步:判断方法(“三步法”或类似逻辑)
各国专利审查实践普遍采用一种结构化方法来评估创造性,核心步骤如下:

  1.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现有技术中,找出与发明最相关、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最相似的一份对比文件或技术方案。
  2. 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将发明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对,找出区别技术特征。然后,基于这些区别特征,客观确定发明在技术方案上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与申请人声称的问题不同)。
  3. 判断是否显而易见:追问:在申请日之前,面对上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容易地从现有技术整体(尤其是结合另一份或多份对比文件) 中获得启示,从而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得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
    •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认为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认为该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第五步:辅助判断因素(“创造性标志”)
当通过上述方法难以直接判断时,一些表明发明具备创造性的客观证据可以作为辅助考虑因素,例如:

  • 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例如,组合后的效果远大于各部分效果之和(协同效应),或产生了全新性质的效果。
  • 发明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技术难题
  • 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即本领域普遍认为不可能或错误的观念)。
  • 发明在商业上获得了巨大成功,且这种成功直接源于其技术特征
    这些因素本身不能单独证明创造性,但可以佐证发明的非显而易见性。

第六步:在不同专利类型中的体现

  • 发明专利:对创造性的要求最高,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 实用新型专利:虽然中国《专利法》也要求创造性,但标准相对较低,通常表述为“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践中,对其创造性的审查尺度通常比发明宽松。
  • 外观设计专利:其授权条件中的“明显区别”要件,其判断逻辑(与现有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与“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在理念上相通,但具体判断主体(一般消费者)和比较对象(设计特征)不同。

第七步:实践挑战与边界
创造性判断是专利法中最具挑战性的环节之一,因为:

  • 事后之明偏差:在已经看到发明内容后,回头去判断其“显而易见性”时,容易低估发明的难度。
  • 技术领域的多样性:不同技术领域(如机械、化学、生物、软件)的技术发展模式、常规手段不同,判断标准需灵活适应。
  • 与新颖性区分的模糊地带:新颖性关注“有无”,创造性关注“质的高度”。但当一个发明与现有技术区别极小时,可能同时丧失新颖性和创造性。

总结:知识产权法中的“发明高度/创造性”,是一个通过拟制“普通技术人员”这一标尺,采用结构化方法,判断一项技术方案是否超越了现有技术的简单拼凑、达到了非显而易见高度的重要法律标准。它是专利制度筛选高质量创新、平衡公私利益的核心闸门。

知识产权法中的发明高度/创造性 现在开始讲解。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基本定位 “发明高度”,在专利法领域,通常被称为“创造性”(在许多国家的专利法中,例如中国的《专利法》,其正式术语即为“创造性”;“发明高度”是其学理上的称谓或一些国家/地区法律中的用语,如德国)。它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 必须是非显而易见的 。简单来说,不能是相关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仅仅通过逻辑推理、常规实验或简单组合现有技术就能轻易得到的技术方案。它是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三大实质性条件之一,与“新颖性”(前所未有)和“实用性”(能够制造或使用)并列,且是其中要求最高、判断最复杂的一个条件。 第二步:核心目的与法律价值 设定“发明高度”这一门槛,旨在实现专利法的核心立法目的平衡: 激励真正的创新 :只对那些超越了现有技术水平、做出了实质性贡献的发明创造授予具有排他性的垄断权(专利权),确保专利“含金量”。 防止技术垄断阻碍进步 :如果对显而易见、轻易就能想到的技术也给予专利保护,会不当地圈占公共知识领域,阻碍后续研发和技术传播,增加社会创新成本。 筛选有价值的公开 :申请人以公开其技术方案为代价换取保护。只有具备创造性的发明,其公开内容对社会技术进步的价值,才足以匹配其获得的垄断权期限。 第三步:判断主体标准——“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 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并非从发明人、审查员或专家的角度出发,而是基于一个 虚拟的、法律拟制的人 ——“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这个“人”具有以下特征: 知识范围 :知晓本领域所有 现有技术 (即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专利文献、科技论文、公开使用等。 能力水平 :具有常规的实验、分析和推理能力,能够运用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创新能力 : 没有创造性能力 。他/她只能进行简单的组合、替换或常规优化,但不能进行需要创造性思维的跨越。 这个标准的确立,是为了使创造性判断尽可能 客观化 ,避免主观随意性。 第四步:判断方法(“三步法”或类似逻辑) 各国专利审查实践普遍采用一种结构化方法来评估创造性,核心步骤如下: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在现有技术中,找出与发明最相关、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最相似的一份对比文件或技术方案。 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将发明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对,找出区别技术特征。然后,基于这些区别特征,客观确定发明在技术方案上 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可能与申请人声称的问题不同)。 判断是否显而易见 :追问:在申请日之前,面对上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 ,是否能够容易地从 现有技术整体(尤其是结合另一份或多份对比文件) 中获得启示,从而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得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 ,则认为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 ,则认为该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第五步:辅助判断因素(“创造性标志”) 当通过上述方法难以直接判断时,一些表明发明具备创造性的客观证据可以作为辅助考虑因素,例如: 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例如,组合后的效果远大于各部分效果之和(协同效应),或产生了全新性质的效果。 发明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技术难题 。 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即本领域普遍认为不可能或错误的观念)。 发明在商业上获得了巨大成功,且这种成功直接源于其技术特征 。 这些因素本身不能单独证明创造性,但可以佐证发明的非显而易见性。 第六步:在不同专利类型中的体现 发明专利 :对创造性的要求最高,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新型专利 :虽然中国《专利法》也要求创造性,但标准相对较低,通常表述为“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践中,对其创造性的审查尺度通常比发明宽松。 外观设计专利 :其授权条件中的“明显区别”要件,其判断逻辑(与现有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与“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在理念上相通,但具体判断主体(一般消费者)和比较对象(设计特征)不同。 第七步:实践挑战与边界 创造性判断是专利法中最具挑战性的环节之一,因为: 事后之明偏差 :在已经看到发明内容后,回头去判断其“显而易见性”时,容易低估发明的难度。 技术领域的多样性 :不同技术领域(如机械、化学、生物、软件)的技术发展模式、常规手段不同,判断标准需灵活适应。 与新颖性区分的模糊地带 :新颖性关注“有无”,创造性关注“质的高度”。但当一个发明与现有技术区别极小时,可能同时丧失新颖性和创造性。 总结: 知识产权法中的“发明高度/创造性” ,是一个通过拟制“普通技术人员”这一标尺,采用结构化方法,判断一项技术方案是否超越了现有技术的简单拼凑、达到了非显而易见高度的重要法律标准。它是专利制度筛选高质量创新、平衡公私利益的核心闸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