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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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首先,您需要理解“刑事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的三大基本属性之一(另外两个是客观性和合法性)。它指的是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简单说,就是这份材料必须“与案子有关”。例如,在盗窃案中,现场发现的一把螺丝刀,如果经鉴定能够打开失窃的保险柜,它就具有关联性;如果这把螺丝刀与案件毫无关系,它就不具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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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性的具体内涵:这种“关联”不是主观臆想的,需要满足两点核心要求。第一是“实质性”,即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必须是本案中具有法律意义的争议事实,如犯罪行为是否发生、是否为被告人所为、罪责轻重等。第二是“证明性”,即该证据的存在能使某个实质性事实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存在。例如,证明被告人有盗窃前科的材料,与“他此次是否实施了盗窃”这一待证事实之间,通常被认为缺乏直接的证明性关联(不能因为他以前偷过就认定这次也是他偷的),但与“量刑”事实则可能具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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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性的判断:判断关联性并非在证据规则中设定具体条文,而主要依赖于逻辑和经验法则,由法官(或合议庭)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常识、逻辑推理和社会生活经验进行自由裁量。这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例如,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有矛盾的材料,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可以用于证明作案动机,具有关联性;但在一个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这种矛盾关系与案件核心事实的关联性就很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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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性与可采性:具有关联性是证据具有“可采性”(即能够进入法庭作为证据使用)的前提条件。不具备关联性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不得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更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防止无关材料干扰审判、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规则。例如,在审理一起毒品犯罪时,公诉方出示证明被告人生活作风问题的证据,因与毒品犯罪事实无关,法官应依职权或经对方异议后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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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性的特殊规则:虽然关联性判断是自由的,但法律和司法实践中也形成了一些特殊规则来限定其范围,主要是出于政策考虑,防止某些有关联性的证据带来不公正的偏见。例如:
- 品格证据规则:原则上禁止用一个人的不良品格来证明其在特定场合实施了与其品格相符的行为。这就是为什么通常不能用“他是个坏人”来直接证明“这件事就是他干的”。
- 类似行为证据规则:原则上禁止用被告人过去实施的类似行为来证明其当前被指控的行为。这防止了“一次做贼,永远是贼”的有罪推定。
- 这些规则存在例外,比如当被告人主动提出自己品格优良时,控方可以提出反驳;或者当类似行为用于证明动机、机会、意图、计划等而非单纯的行为倾向时,可能被允许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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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各阶段的作用:关联性贯穿刑事诉讼始终。在侦查阶段,它引导侦查人员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需审查证据材料是否与指控事实相关联;在审判阶段,它是法庭组织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基础,法官需对所有证据的关联性进行逐一和综合判断,只有那些形成完整证明链条的关联性证据,才能最终作为定案依据。
刑事证据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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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首先,您需要理解“刑事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的三大基本属性之一(另外两个是客观性和合法性)。它指的是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简单说,就是这份材料必须“与案子有关”。例如,在盗窃案中,现场发现的一把螺丝刀,如果经鉴定能够打开失窃的保险柜,它就具有关联性;如果这把螺丝刀与案件毫无关系,它就不具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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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性的具体内涵:这种“关联”不是主观臆想的,需要满足两点核心要求。第一是“实质性”,即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必须是本案中具有法律意义的争议事实,如犯罪行为是否发生、是否为被告人所为、罪责轻重等。第二是“证明性”,即该证据的存在能使某个实质性事实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存在。例如,证明被告人有盗窃前科的材料,与“他此次是否实施了盗窃”这一待证事实之间,通常被认为缺乏直接的证明性关联(不能因为他以前偷过就认定这次也是他偷的),但与“量刑”事实则可能具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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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性的判断:判断关联性并非在证据规则中设定具体条文,而主要依赖于逻辑和经验法则,由法官(或合议庭)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常识、逻辑推理和社会生活经验进行自由裁量。这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例如,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有矛盾的材料,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可以用于证明作案动机,具有关联性;但在一个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这种矛盾关系与案件核心事实的关联性就很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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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性与可采性:具有关联性是证据具有“可采性”(即能够进入法庭作为证据使用)的前提条件。不具备关联性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不得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更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防止无关材料干扰审判、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规则。例如,在审理一起毒品犯罪时,公诉方出示证明被告人生活作风问题的证据,因与毒品犯罪事实无关,法官应依职权或经对方异议后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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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性的特殊规则:虽然关联性判断是自由的,但法律和司法实践中也形成了一些特殊规则来限定其范围,主要是出于政策考虑,防止某些有关联性的证据带来不公正的偏见。例如:
- 品格证据规则:原则上禁止用一个人的不良品格来证明其在特定场合实施了与其品格相符的行为。这就是为什么通常不能用“他是个坏人”来直接证明“这件事就是他干的”。
- 类似行为证据规则:原则上禁止用被告人过去实施的类似行为来证明其当前被指控的行为。这防止了“一次做贼,永远是贼”的有罪推定。
- 这些规则存在例外,比如当被告人主动提出自己品格优良时,控方可以提出反驳;或者当类似行为用于证明动机、机会、意图、计划等而非单纯的行为倾向时,可能被允许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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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各阶段的作用:关联性贯穿刑事诉讼始终。在侦查阶段,它引导侦查人员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需审查证据材料是否与指控事实相关联;在审判阶段,它是法庭组织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基础,法官需对所有证据的关联性进行逐一和综合判断,只有那些形成完整证明链条的关联性证据,才能最终作为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