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违法所得”在单位与个人共同违法中的“连带责任”承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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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1-02 15:27:50

行政处罚的“违法所得”在单位与个人共同违法中的“连带责任”承担规则

  1. 概念解析:单位与个人共同违法及“违法所得”的连带责任
    在行政处罚领域,单位与个人共同违法,是指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单位(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其内部成员(如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或外部个人,基于共同的违法故意,共同实施了同一个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此种情形下,行政机关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可能涉及“连带责任”概念。这里的“连带责任”并非民法意义上的连带债务,而是指行政法上的一种责任承担规则,即:对于因共同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违法所得”,行政机关有权要求任一违法主体(单位或个人)承担全部退缴或没收的责任,而不仅限于其各自“分得”的部分。其核心在于确保违法行为的经济利益被彻底剥夺,避免违法者通过内部约定或转移财产逃避责任。

  2. 责任基础:为何可以要求“连带”承担?
    单位与个人共同违法中的连带责任,其法理基础和规范依据主要在于:

    • 行为整体性:单位与个人的行为共同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违法整体,其产生的“违法所得”是整个共同行为的结果,难以、也不应机械地分割为“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
    • 遏制违法与剥夺不法利益:行政处罚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剥夺违法者的非法利益。如果仅按“实际取得”或“约定份额”追缴,容易导致违法者通过转移、隐匿等方式规避,使“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落空。连带责任规则增强了执法威慑力。
    • 规范依据:虽然《行政处罚法》未直接使用“连带责任”的表述,但其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旨在全面剥夺。在一些单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与个人(特别是内部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共同违法的,常有追究个人责任并追缴其违法所得的规定。在共同违法的情形下,将此精神延伸至责任财产范围的连带性,具有逻辑合理性。部分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如证券、金融监管领域)也可能有更具体的规定。
  3. 适用条件与考量因素
    并非所有单位与个人涉及的违法都必然适用“违法所得”的连带责任。行政机关在决定是否适用时,需审慎考量以下因素:

    • 共同故意与行为关联:必须查明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合意(包括明示或默示),且各自的行为相互配合,共同促成了违法后果和违法所得的产生。单纯的单位违法后个人获利,或个人利用单位名义违法但单位无共同故意,可能不构成此处的“共同违法”。
    • 个人身份与作用:尤其关注个人是否为单位的“关键少数”,如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因其在单位中的决策、管理、执行等核心作用,其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高度融合,更易被认定与单位构成共同违法并承担连带责任。
    • 违法所得的混同与可区分性:重点审查“违法所得”在单位与个人之间是否清晰可辨。如果违法所得直接进入单位账户后,又以工资、奖金、报销、分红等名义支付给个人,或直接由个人收取但用于单位经营,导致资金混同、难以清晰分割,则适用连带责任具有现实必要性。若能明确区分各自直接获取且未混同的部分,则可能分别追缴。
    • 过罚相当与比例原则:适用连带责任需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一般情况下,对单位的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是基础。对个人科以连带责任,应与其在共同违法中的过错程度、所起作用、实际获利情况等相匹配。对于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且未实际分得或仅分得少量违法所得的普通个人,需谨慎适用连带责任。
  4. 实践中的操作与程序要点
    行政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通常需注意:

    • 事实查明:必须详细调查并记录单位与个人如何共谋、分工协作,违法所得的来源、金额、流转路径(包括进入单位账户后的流向、支付给个人的名目和金额等)。
    • 证据固定:重点收集能证明共同故意的证据(如会议纪要、通讯记录、指令文件等),以及证明违法所得产生和分配、转移的证据(如财务凭证、银行流水、合同、个人账户信息等)。
    • 决定书表述: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明确认定单位与个人构成共同违法的事实,清晰说明适用连带责任追缴违法所得的理由(基于上述考量因素),并明确作出“没收单位与个人共同违法所得共计XX元”的表述,通常可注明二者承担连带退缴责任。具体执行时,可向任一主体或同时向双方追缴全部金额。
    • 权利保障: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特别是在拟适用连带责任这一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规则时,必须进行明确告知并听取其意见。
  5. 与民事连带债务及刑事追缴的区别
    最后,需明确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连带责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民事连带债务:民事连带债务产生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债务人内部存在追偿关系。行政处罚中的“连带责任”是公法上的责任,目的在于剥夺非法利益,违法者之间通常不存在法定的内部追偿权(其内部约定不能对抗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后,即实现执法目的,违法者之间的内部纠纷由其自行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 与刑事追缴:在单位与个人共同犯罪中,刑法对违法所得的追缴也可能涉及共同违法所得的处置。刑事追缴更侧重于对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的强制性追回。行政处罚中的此项规则,在理念(剥夺不法利益)上与刑事追缴有相通之处,但法律依据、程序和证明标准均属行政法体系。在行刑衔接案件中,需注意避免重复罚没。

行政处罚的“违法所得”在单位与个人共同违法中的“连带责任”承担规则

  1. 概念解析:单位与个人共同违法及“违法所得”的连带责任
    在行政处罚领域,单位与个人共同违法,是指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单位(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其内部成员(如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或外部个人,基于共同的违法故意,共同实施了同一个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此种情形下,行政机关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可能涉及“连带责任”概念。这里的“连带责任”并非民法意义上的连带债务,而是指行政法上的一种责任承担规则,即:对于因共同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违法所得”,行政机关有权要求任一违法主体(单位或个人)承担全部退缴或没收的责任,而不仅限于其各自“分得”的部分。其核心在于确保违法行为的经济利益被彻底剥夺,避免违法者通过内部约定或转移财产逃避责任。

  2. 责任基础:为何可以要求“连带”承担?
    单位与个人共同违法中的连带责任,其法理基础和规范依据主要在于:

    • 行为整体性:单位与个人的行为共同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违法整体,其产生的“违法所得”是整个共同行为的结果,难以、也不应机械地分割为“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
    • 遏制违法与剥夺不法利益:行政处罚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剥夺违法者的非法利益。如果仅按“实际取得”或“约定份额”追缴,容易导致违法者通过转移、隐匿等方式规避,使“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落空。连带责任规则增强了执法威慑力。
    • 规范依据:虽然《行政处罚法》未直接使用“连带责任”的表述,但其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旨在全面剥夺。在一些单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与个人(特别是内部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共同违法的,常有追究个人责任并追缴其违法所得的规定。在共同违法的情形下,将此精神延伸至责任财产范围的连带性,具有逻辑合理性。部分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如证券、金融监管领域)也可能有更具体的规定。
  3. 适用条件与考量因素
    并非所有单位与个人涉及的违法都必然适用“违法所得”的连带责任。行政机关在决定是否适用时,需审慎考量以下因素:

    • 共同故意与行为关联:必须查明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合意(包括明示或默示),且各自的行为相互配合,共同促成了违法后果和违法所得的产生。单纯的单位违法后个人获利,或个人利用单位名义违法但单位无共同故意,可能不构成此处的“共同违法”。
    • 个人身份与作用:尤其关注个人是否为单位的“关键少数”,如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因其在单位中的决策、管理、执行等核心作用,其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高度融合,更易被认定与单位构成共同违法并承担连带责任。
    • 违法所得的混同与可区分性:重点审查“违法所得”在单位与个人之间是否清晰可辨。如果违法所得直接进入单位账户后,又以工资、奖金、报销、分红等名义支付给个人,或直接由个人收取但用于单位经营,导致资金混同、难以清晰分割,则适用连带责任具有现实必要性。若能明确区分各自直接获取且未混同的部分,则可能分别追缴。
    • 过罚相当与比例原则:适用连带责任需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一般情况下,对单位的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是基础。对个人科以连带责任,应与其在共同违法中的过错程度、所起作用、实际获利情况等相匹配。对于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且未实际分得或仅分得少量违法所得的普通个人,需谨慎适用连带责任。
  4. 实践中的操作与程序要点
    行政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通常需注意:

    • 事实查明:必须详细调查并记录单位与个人如何共谋、分工协作,违法所得的来源、金额、流转路径(包括进入单位账户后的流向、支付给个人的名目和金额等)。
    • 证据固定:重点收集能证明共同故意的证据(如会议纪要、通讯记录、指令文件等),以及证明违法所得产生和分配、转移的证据(如财务凭证、银行流水、合同、个人账户信息等)。
    • 决定书表述: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明确认定单位与个人构成共同违法的事实,清晰说明适用连带责任追缴违法所得的理由(基于上述考量因素),并明确作出“没收单位与个人共同违法所得共计XX元”的表述,通常可注明二者承担连带退缴责任。具体执行时,可向任一主体或同时向双方追缴全部金额。
    • 权利保障: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特别是在拟适用连带责任这一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规则时,必须进行明确告知并听取其意见。
  5. 与民事连带债务及刑事追缴的区别
    最后,需明确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连带责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民事连带债务:民事连带债务产生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债务人内部存在追偿关系。行政处罚中的“连带责任”是公法上的责任,目的在于剥夺非法利益,违法者之间通常不存在法定的内部追偿权(其内部约定不能对抗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后,即实现执法目的,违法者之间的内部纠纷由其自行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 与刑事追缴:在单位与个人共同犯罪中,刑法对违法所得的追缴也可能涉及共同违法所得的处置。刑事追缴更侧重于对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的强制性追回。行政处罚中的此项规则,在理念(剥夺不法利益)上与刑事追缴有相通之处,但法律依据、程序和证明标准均属行政法体系。在行刑衔接案件中,需注意避免重复罚没。
行政处罚的“违法所得”在单位与个人共同违法中的“连带责任”承担规则 概念解析:单位与个人共同违法及“违法所得”的连带责任 在行政处罚领域,单位与个人共同违法,是指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单位(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其内部成员(如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或外部个人,基于共同的违法故意,共同实施了同一个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此种情形下,行政机关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可能涉及“连带责任”概念。这里的“连带责任”并非民法意义上的连带债务,而是指行政法上的一种责任承担规则,即:对于因共同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违法所得”,行政机关有权要求任一违法主体(单位或个人)承担全部退缴或没收的责任,而不仅限于其各自“分得”的部分。其核心在于确保违法行为的经济利益被彻底剥夺,避免违法者通过内部约定或转移财产逃避责任。 责任基础:为何可以要求“连带”承担? 单位与个人共同违法中的连带责任,其法理基础和规范依据主要在于: 行为整体性 :单位与个人的行为共同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违法整体,其产生的“违法所得”是整个共同行为的结果,难以、也不应机械地分割为“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 遏制违法与剥夺不法利益 :行政处罚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剥夺违法者的非法利益。如果仅按“实际取得”或“约定份额”追缴,容易导致违法者通过转移、隐匿等方式规避,使“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落空。连带责任规则增强了执法威慑力。 规范依据 :虽然《行政处罚法》未直接使用“连带责任”的表述,但其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旨在全面剥夺。在一些单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与个人(特别是内部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共同违法的,常有追究个人责任并追缴其违法所得的规定。在共同违法的情形下,将此精神延伸至责任财产范围的连带性,具有逻辑合理性。部分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如证券、金融监管领域)也可能有更具体的规定。 适用条件与考量因素 并非所有单位与个人涉及的违法都必然适用“违法所得”的连带责任。行政机关在决定是否适用时,需审慎考量以下因素: 共同故意与行为关联 :必须查明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合意(包括明示或默示),且各自的行为相互配合,共同促成了违法后果和违法所得的产生。单纯的单位违法后个人获利,或个人利用单位名义违法但单位无共同故意,可能不构成此处的“共同违法”。 个人身份与作用 :尤其关注个人是否为单位的“关键少数”,如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因其在单位中的决策、管理、执行等核心作用,其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高度融合,更易被认定与单位构成共同违法并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所得的混同与可区分性 :重点审查“违法所得”在单位与个人之间是否清晰可辨。如果违法所得直接进入单位账户后,又以工资、奖金、报销、分红等名义支付给个人,或直接由个人收取但用于单位经营,导致资金混同、难以清晰分割,则适用连带责任具有现实必要性。若能明确区分各自直接获取且未混同的部分,则可能分别追缴。 过罚相当与比例原则 :适用连带责任需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一般情况下,对单位的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是基础。对个人科以连带责任,应与其在共同违法中的过错程度、所起作用、实际获利情况等相匹配。对于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且未实际分得或仅分得少量违法所得的普通个人,需谨慎适用连带责任。 实践中的操作与程序要点 行政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通常需注意: 事实查明 :必须详细调查并记录单位与个人如何共谋、分工协作,违法所得的来源、金额、流转路径(包括进入单位账户后的流向、支付给个人的名目和金额等)。 证据固定 :重点收集能证明共同故意的证据(如会议纪要、通讯记录、指令文件等),以及证明违法所得产生和分配、转移的证据(如财务凭证、银行流水、合同、个人账户信息等)。 决定书表述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明确认定单位与个人构成共同违法的事实,清晰说明适用连带责任追缴违法所得的理由(基于上述考量因素),并明确作出“没收单位与个人共同违法所得共计XX元”的表述,通常可注明二者承担连带退缴责任。具体执行时,可向任一主体或同时向双方追缴全部金额。 权利保障 :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特别是在拟适用连带责任这一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规则时,必须进行明确告知并听取其意见。 与民事连带债务及刑事追缴的区别 最后,需明确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连带责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与民事连带债务 :民事连带债务产生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债务人内部存在追偿关系。行政处罚中的“连带责任”是公法上的责任,目的在于剥夺非法利益,违法者之间通常不存在法定的内部追偿权(其内部约定不能对抗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后,即实现执法目的,违法者之间的内部纠纷由其自行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与刑事追缴 :在单位与个人共同犯罪中,刑法对违法所得的追缴也可能涉及共同违法所得的处置。刑事追缴更侧重于对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的强制性追回。行政处罚中的此项规则,在理念(剥夺不法利益)上与刑事追缴有相通之处,但法律依据、程序和证明标准均属行政法体系。在行刑衔接案件中,需注意避免重复罚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