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的多元性
第一步:理解“论辩情境”的基础含义
在法律论证中,“论辩情境”指的是一个具体的、有边界的场景,在该场景中,法律论证行为得以发生和展开。这个场景由参与者、争议问题、可用的法律和非法律资源、时间空间条件、以及特定的规则和目的所共同构成。它是论证发生的具体“场域”。
第二步:引入“多元性”概念的核心指向
“论辩情境的多元性”是指,在法律实践中,不存在单一的、标准的论辩情境模型。相反,论证总是在类型各异、特征多样的特定情境中进行的。这种多元性源于法律活动本身的复杂性,它决定了论证的目标、方法、标准和有效性都会因情境的变化而有所不同。理解和识别这种多元性,是进行有效论证的前提。
第三步:分析多元性的具体表现维度(核心内容)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来剖析论辩情境的多元性:
- 制度性场域的多元:这是最根本的多元性。不同法律制度下的论证情境有天壤之别。例如:
- 司法审判情境:高度结构化,参与者角色固定(法官、原被告律师、检察官等),程序规则严格(诉讼法),论证的终极目标是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强调证据规则、法律适用和逻辑推理。
- 立法审议情境:侧重于政策辩论、价值权衡、利益协调和社会效果预测。论证更多是前瞻性的、政治性的,目的是形成普适性规则。
- 学术研讨情境:追求理论的深刻性、体系的融贯性和批判的创新性。论证的规则相对自由,更鼓励质疑和思想交锋,结论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 律师-客户咨询情境:侧重于风险评估、策略分析和结果预测,论证具有高度的实用性和私密性,旨在为客户提供最佳行动方案。
- 行政裁决、调解、仲裁等:各有其程序特点和目标设定。
- 争议问题性质的多元:
- 事实争议:论证围绕证据的可采性、证明力、事实重建展开,强调经验性和因果关系。
- 法律争议:涉及法律条文的解释、法律漏洞的填补、法律原则的适用,强调规范性和解释学方法。
- 混合争议:事实与法律问题交织,论证更为复杂。
- 参与者结构与关系的多元:
- 两造对抗式(如普通法诉讼):论证是竞争性的,旨在说服中立的裁判者。
- 职权探知式(如某些行政程序或大陆法系法官):裁判者更主动地参与事实调查和论证引导。
- 合作商谈式(如调解、合同谈判):论证的目标是寻求共识和妥协。
- 论证资源与规则的多元:
- 不同情境对可接受的论证资源有不同要求。法庭上,非法证据可能被排除;立法辩论中,民意、经济数据是重要资源;学术讨论中,哲学、社会学理论可以被广泛援引。
- 论证的“游戏规则”也不同,如举证责任分配、发言顺序、时间限制、修辞风格(是严谨刻板还是富有感染力)等。
第四步:论辩情境多元性对法律论证的影响
这种多元性直接决定了:
- 论证目标的变化:是“胜诉”,是“通过法案”,是“达成和解”,还是“推进理论”?目标不同,论证策略必然调整。
- 论证标准的变化:在司法中,追求“法律上的正确”或“程序上的正当”;在立法中,可能更看重“政策的合理性”和“社会的可接受性”;在学术中,则崇尚“理论的解释力”和“逻辑的严密性”。
- 论证有效性标准的变化:一个在法律学术上极具批判性的论证,在法庭上可能因缺乏实证证据而被视为无效;一个在调解中促成和解的情感性说服,在判决书中可能因其缺乏法律依据而不可接受。
- 对论证者(如律师、法官)的能力要求:优秀的法律人必须具备“情境智慧”,能够敏锐地识别当前论辩情境的类型、规则和隐性要求,并灵活切换相应的论证模式、语言和策略。
第五步:在法律职业考试中的考查要点
- 识别与区分:题目可能给出一个案例场景(如模拟法庭、调解现场、立法听证会),要求考生分析该情境的主要特征,并将其与其它情境(如学术讨论、行政决定)进行对比,指出在论证重点上的差异。
- 策略选择与应用:给定一个法律问题,要求考生针对不同的论辩情境(例如,分别为法官撰写判决理由、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在学术期刊上撰写批评文章),设计或评价相应的论证思路和表达方式。
- 评价论证的适当性:提供一个在某种情境下(如律师法庭辩论)的论证片段,要求考生从“情境适当性”角度分析其优点或缺陷。例如,指出某个论证虽然逻辑正确,但使用了不适合法庭的激进修辞,或者忽略了该司法程序中的特定证据规则。
- 理解程序法与实体法的互动:认识到诉讼程序本身(如举证时限、庭审阶段)如何塑造和限制着实体法律论证的展开方式,体现不同程序法创设的不同论辩情境。
总之,掌握“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的多元性”,意味着认识到法律论证并非一套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固定公式,而是一种高度依赖语境、需要因“境”制宜的实践理性活动。这是从抽象论证理论迈向具体法律实践的关键一步。
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的多元性
第一步:理解“论辩情境”的基础含义
在法律论证中,“论辩情境”指的是一个具体的、有边界的场景,在该场景中,法律论证行为得以发生和展开。这个场景由参与者、争议问题、可用的法律和非法律资源、时间空间条件、以及特定的规则和目的所共同构成。它是论证发生的具体“场域”。
第二步:引入“多元性”概念的核心指向
“论辩情境的多元性”是指,在法律实践中,不存在单一的、标准的论辩情境模型。相反,论证总是在类型各异、特征多样的特定情境中进行的。这种多元性源于法律活动本身的复杂性,它决定了论证的目标、方法、标准和有效性都会因情境的变化而有所不同。理解和识别这种多元性,是进行有效论证的前提。
第三步:分析多元性的具体表现维度(核心内容)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来剖析论辩情境的多元性:
- 制度性场域的多元:这是最根本的多元性。不同法律制度下的论证情境有天壤之别。例如:
- 司法审判情境:高度结构化,参与者角色固定(法官、原被告律师、检察官等),程序规则严格(诉讼法),论证的终极目标是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强调证据规则、法律适用和逻辑推理。
- 立法审议情境:侧重于政策辩论、价值权衡、利益协调和社会效果预测。论证更多是前瞻性的、政治性的,目的是形成普适性规则。
- 学术研讨情境:追求理论的深刻性、体系的融贯性和批判的创新性。论证的规则相对自由,更鼓励质疑和思想交锋,结论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 律师-客户咨询情境:侧重于风险评估、策略分析和结果预测,论证具有高度的实用性和私密性,旨在为客户提供最佳行动方案。
- 行政裁决、调解、仲裁等:各有其程序特点和目标设定。
- 争议问题性质的多元:
- 事实争议:论证围绕证据的可采性、证明力、事实重建展开,强调经验性和因果关系。
- 法律争议:涉及法律条文的解释、法律漏洞的填补、法律原则的适用,强调规范性和解释学方法。
- 混合争议:事实与法律问题交织,论证更为复杂。
- 参与者结构与关系的多元:
- 两造对抗式(如普通法诉讼):论证是竞争性的,旨在说服中立的裁判者。
- 职权探知式(如某些行政程序或大陆法系法官):裁判者更主动地参与事实调查和论证引导。
- 合作商谈式(如调解、合同谈判):论证的目标是寻求共识和妥协。
- 论证资源与规则的多元:
- 不同情境对可接受的论证资源有不同要求。法庭上,非法证据可能被排除;立法辩论中,民意、经济数据是重要资源;学术讨论中,哲学、社会学理论可以被广泛援引。
- 论证的“游戏规则”也不同,如举证责任分配、发言顺序、时间限制、修辞风格(是严谨刻板还是富有感染力)等。
第四步:论辩情境多元性对法律论证的影响
这种多元性直接决定了:
- 论证目标的变化:是“胜诉”,是“通过法案”,是“达成和解”,还是“推进理论”?目标不同,论证策略必然调整。
- 论证标准的变化:在司法中,追求“法律上的正确”或“程序上的正当”;在立法中,可能更看重“政策的合理性”和“社会的可接受性”;在学术中,则崇尚“理论的解释力”和“逻辑的严密性”。
- 论证有效性标准的变化:一个在法律学术上极具批判性的论证,在法庭上可能因缺乏实证证据而被视为无效;一个在调解中促成和解的情感性说服,在判决书中可能因其缺乏法律依据而不可接受。
- 对论证者(如律师、法官)的能力要求:优秀的法律人必须具备“情境智慧”,能够敏锐地识别当前论辩情境的类型、规则和隐性要求,并灵活切换相应的论证模式、语言和策略。
第五步:在法律职业考试中的考查要点
- 识别与区分:题目可能给出一个案例场景(如模拟法庭、调解现场、立法听证会),要求考生分析该情境的主要特征,并将其与其它情境(如学术讨论、行政决定)进行对比,指出在论证重点上的差异。
- 策略选择与应用:给定一个法律问题,要求考生针对不同的论辩情境(例如,分别为法官撰写判决理由、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在学术期刊上撰写批评文章),设计或评价相应的论证思路和表达方式。
- 评价论证的适当性:提供一个在某种情境下(如律师法庭辩论)的论证片段,要求考生从“情境适当性”角度分析其优点或缺陷。例如,指出某个论证虽然逻辑正确,但使用了不适合法庭的激进修辞,或者忽略了该司法程序中的特定证据规则。
- 理解程序法与实体法的互动:认识到诉讼程序本身(如举证时限、庭审阶段)如何塑造和限制着实体法律论证的展开方式,体现不同程序法创设的不同论辩情境。
总之,掌握“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的多元性”,意味着认识到法律论证并非一套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固定公式,而是一种高度依赖语境、需要因“境”制宜的实践理性活动。这是从抽象论证理论迈向具体法律实践的关键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