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仲裁裁决的撤销与变更
您所列出的历史词条中,已包含“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撤销”,但未单独、系统性地讲解“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仲裁裁决的撤销与变更”。本词条将“撤销”与“变更”作为关联性程序合并讲解,重点在于两者的联系与区别。我将为您循序渐进地拆解这个主题。
步骤一:核心概念界定与制度目的
首先,需要理解“撤销”与“变更”是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两种不同的监督与纠错程序,但它们的性质、依据和后果截然不同。
- 仲裁裁决的撤销:特指针对“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的程序。其目的是纠正仲裁程序或裁决内容的重大瑕疵,以司法权对仲裁权进行有限监督。一旦裁决被撤销,原裁决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就原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仲裁裁决的变更:并非一个独立的、与“撤销”并列的法律程序。它通常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境中:
- 裁决书的笔误补正:指仲裁庭对裁决书中存在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依申请或依职权进行的补正。这是对裁决书形式错误的修正,不改变裁决的实质内容。
- 裁决内容的部分变更: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也指人民法院在审理不服非终局裁决而起诉的案件时,经审理后直接改变仲裁裁决中的部分认定或结果,作出新的判决。但这属于诉讼程序对仲裁结果的司法审查和重新判定,是诉讼的效力覆盖了仲裁裁决,而非对仲裁裁决本身的“变更程序”。
本词条重点聚焦于第一种情境,即仲裁庭对自身裁决的“补正/更正”,并与“撤销”程序进行比较教学。
步骤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与程序
这是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核心。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例如,错误引用了已废止的法律条款,或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存在根本性偏差。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不该由其管辖的案件。
- 违反法定程序的:严重违反程序规定,可能影响公正裁决。例如,仲裁庭组成不合法、应当回避的仲裁员未回避、剥夺当事人基本辩论权利等。
-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作为裁决主要定案依据的证据系伪造。
-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对方持有关键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导致仲裁庭作出对其有利的不公裁决。
-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程序流程:用人单位提交申请 ->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 组成合议庭审查(通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询问当事人)-> 在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审查结果只有两种:裁定撤销裁决,或裁定驳回申请。此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步骤三:仲裁裁决的变更(补正)之适用与程序
此处的“变更”即法律上的“补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及仲裁规则,其适用有严格限制。
-
可变更(补正)的情形:
- 文字错误:裁决书中的错别字、名称错误、地址错误等。
- 计算错误:关于工资金额、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数字计算错误。
- 已决事项的遗漏:仲裁庭在裁决时已经就某项请求作出了决定,但在撰写裁决书时遗漏了该事项。注意:这必须是仲裁庭“已决”但“漏写”,而不是对未裁决事项的追加裁决。
-
启动与程序:
- 启动主体:仲裁庭可以自行发现并补正,当事人发现后也可以向原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补正申请。
- 作出主体:由原仲裁庭进行审查。如果仲裁庭认为确属补正范围,应作出补正决定书或重新出具修正后的裁决书相关部分。
- 时间限制:通常应在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法律法规或仲裁规则可能有具体规定。
- 法律效力:补正决定书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与原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正不改变原裁决的生效时间和实质内容。
步骤四:“撤销”与“变更(补正)”的核心区别与联系
为了您能清晰区分,现将两者对比如下:
| 对比维度 | 仲裁裁决的撤销 | 仲裁裁决的变更(补正) |
|---|---|---|
| 对象 | 仅针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 | 针对所有仲裁裁决(包括终局和非终局)中的形式错误或已决遗漏。 |
| 性质 | 一种外部司法监督程序,由法院行使。 | 一种仲裁庭自我纠错的内部程序。 |
| 启动主体 | 仅限用人单位(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可直接起诉)。 | 仲裁庭或任何一方当事人。 |
| 受理机关 | 中级人民法院。 | 原作出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 |
| 法定事由 | 法定的六种严重程序或实体瑕疵(见步骤二)。 | 文字错误、计算错误、已决事项遗漏。 |
| 法律后果 | 裁决被撤销后失去法律效力,争议回到未决状态,可向法院起诉。 | 原裁决效力不受影响,仅对形式进行修正,补正内容与原裁决一并生效。 |
| 审查期限 | 法院应在受理后两个月内作出裁定。 | 无严格法定审限,但应及时处理。 |
联系:两者都是对已作出仲裁裁决的后续处理机制,旨在维护仲裁的公正性和裁决文书的严肃性、准确性。在极少数情况下,一份裁决书可能同时涉及“补正”(如金额计算错误)和“撤销”(如依据伪造证据)的问题,当事人需分别依据不同程序处理。
总结: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裁决的撤销”是关乎裁决“生死”的严厉司法程序,而“裁决的变更(补正)”则是针对裁决书“笔误”的修补程序。理解二者的区别,对于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如何选择正确的后续法律行动路径至关重要。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仲裁裁决的撤销与变更
您所列出的历史词条中,已包含“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撤销”,但未单独、系统性地讲解“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仲裁裁决的撤销与变更”。本词条将“撤销”与“变更”作为关联性程序合并讲解,重点在于两者的联系与区别。我将为您循序渐进地拆解这个主题。
步骤一:核心概念界定与制度目的
首先,需要理解“撤销”与“变更”是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两种不同的监督与纠错程序,但它们的性质、依据和后果截然不同。
- 仲裁裁决的撤销:特指针对“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的程序。其目的是纠正仲裁程序或裁决内容的重大瑕疵,以司法权对仲裁权进行有限监督。一旦裁决被撤销,原裁决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就原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仲裁裁决的变更:并非一个独立的、与“撤销”并列的法律程序。它通常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境中:
- 裁决书的笔误补正:指仲裁庭对裁决书中存在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依申请或依职权进行的补正。这是对裁决书形式错误的修正,不改变裁决的实质内容。
- 裁决内容的部分变更: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也指人民法院在审理不服非终局裁决而起诉的案件时,经审理后直接改变仲裁裁决中的部分认定或结果,作出新的判决。但这属于诉讼程序对仲裁结果的司法审查和重新判定,是诉讼的效力覆盖了仲裁裁决,而非对仲裁裁决本身的“变更程序”。
本词条重点聚焦于第一种情境,即仲裁庭对自身裁决的“补正/更正”,并与“撤销”程序进行比较教学。
步骤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与程序
这是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核心。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例如,错误引用了已废止的法律条款,或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存在根本性偏差。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不该由其管辖的案件。
- 违反法定程序的:严重违反程序规定,可能影响公正裁决。例如,仲裁庭组成不合法、应当回避的仲裁员未回避、剥夺当事人基本辩论权利等。
-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作为裁决主要定案依据的证据系伪造。
-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对方持有关键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导致仲裁庭作出对其有利的不公裁决。
-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程序流程:用人单位提交申请 ->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 组成合议庭审查(通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询问当事人)-> 在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审查结果只有两种:裁定撤销裁决,或裁定驳回申请。此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步骤三:仲裁裁决的变更(补正)之适用与程序
此处的“变更”即法律上的“补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及仲裁规则,其适用有严格限制。
-
可变更(补正)的情形:
- 文字错误:裁决书中的错别字、名称错误、地址错误等。
- 计算错误:关于工资金额、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数字计算错误。
- 已决事项的遗漏:仲裁庭在裁决时已经就某项请求作出了决定,但在撰写裁决书时遗漏了该事项。注意:这必须是仲裁庭“已决”但“漏写”,而不是对未裁决事项的追加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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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与程序:
- 启动主体:仲裁庭可以自行发现并补正,当事人发现后也可以向原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补正申请。
- 作出主体:由原仲裁庭进行审查。如果仲裁庭认为确属补正范围,应作出补正决定书或重新出具修正后的裁决书相关部分。
- 时间限制:通常应在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法律法规或仲裁规则可能有具体规定。
- 法律效力:补正决定书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与原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正不改变原裁决的生效时间和实质内容。
步骤四:“撤销”与“变更(补正)”的核心区别与联系
为了您能清晰区分,现将两者对比如下:
| 对比维度 | 仲裁裁决的撤销 | 仲裁裁决的变更(补正) |
|---|---|---|
| 对象 | 仅针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 | 针对所有仲裁裁决(包括终局和非终局)中的形式错误或已决遗漏。 |
| 性质 | 一种外部司法监督程序,由法院行使。 | 一种仲裁庭自我纠错的内部程序。 |
| 启动主体 | 仅限用人单位(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可直接起诉)。 | 仲裁庭或任何一方当事人。 |
| 受理机关 | 中级人民法院。 | 原作出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 |
| 法定事由 | 法定的六种严重程序或实体瑕疵(见步骤二)。 | 文字错误、计算错误、已决事项遗漏。 |
| 法律后果 | 裁决被撤销后失去法律效力,争议回到未决状态,可向法院起诉。 | 原裁决效力不受影响,仅对形式进行修正,补正内容与原裁决一并生效。 |
| 审查期限 | 法院应在受理后两个月内作出裁定。 | 无严格法定审限,但应及时处理。 |
联系:两者都是对已作出仲裁裁决的后续处理机制,旨在维护仲裁的公正性和裁决文书的严肃性、准确性。在极少数情况下,一份裁决书可能同时涉及“补正”(如金额计算错误)和“撤销”(如依据伪造证据)的问题,当事人需分别依据不同程序处理。
总结: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裁决的撤销”是关乎裁决“生死”的严厉司法程序,而“裁决的变更(补正)”则是针对裁决书“笔误”的修补程序。理解二者的区别,对于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如何选择正确的后续法律行动路径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