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买方支付价款义务的地点
字数 1589
更新时间 2026-01-02 16:54:03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买方支付价款义务的地点

  1. 义务的基石:支付价款的基本义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53条规定,买方的基本义务之一是“支付货物的价款”。这是买方在合同项下的核心义务,与卖方的交货义务相对应。然而,支付价款并非一个简单的行为,它涉及到多个要素,包括支付金额、支付时间和支付地点。本词条将聚焦于支付地点这一具体问题。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位于不同国家,支付地点的确定直接影响支付的便利性、费用(如银行手续费、汇率成本)以及风险(如资金转移风险、外汇管制风险)。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支付地点,就需要一个规则来确定,这正是CISG第57条要解决的问题。

  2. 第一顺位规则:遵从约定与卖方营业地
    根据CISG第6条,合同当事人享有广泛的意思自治,可以排除公约的适用或减损其任何规定。因此,确定支付地点的第一顺位也是最高优先级的规则,是合同双方的明确约定。双方可以在合同条款、订单、确认书或后续协议中明确规定价款应支付至某个特定银行账户、某个城市或国家。只要约定明确,该约定就具有决定性。
    如果合同没有就支付地点作出约定,CISG第57条提供了默认规则。其第1款(a)项确立了首要默认规则:买方必须在卖方的营业地支付价款。这里的“营业地”指的是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的营业所在地。此规则符合传统贸易实践,即将付款义务“推”向买方,由买方承担将资金转移至卖方所在国的成本和风险。这被视为对卖方较为有利的规则,因为卖方在其营业地接收款项最为便利和安全。

  3. 特殊情形规则:凭单据付款时的交付地
    CISG第57条第1款(b)项规定了支付地点确定的一个关键例外。该条款规定,如果支付价款是以“移交货物或单据”为条件,那么买方必须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支付价款。

    • “移交单据”的典型场景:这主要适用于采用跟单信用证(L/C)或跟单托收(D/P, D/A)等付款方式的交易。在这些方式下,卖方(受益人)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运输单据(如提单)和其他商业单据(如发票、保险单)提交给银行,买方只有在付款(D/P)或承兑(D/A)后才能获得这些单据并提货。
    • 支付地点的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CISG第57条第1款(b)项,支付地点不再是卖方的营业地,而是卖方向买方或其指定人(如银行)移交这些单据的地点。例如,如果单据在买方所在国的银行被移交(交单),那么支付地点就是该买方所在国。这一规则将支付便利性和风险分配与单据的物理流转相结合,体现了对国际贸易中跟单支付惯例的认可。它避免了买方需要在卖方营业地付款,却只能在遥远的本国接收单据的不合理情况。
  4. 卖方营业地变更的后果与总结
    最后,CISG第57条第2款处理了一个可能发生但相对次要的问题:卖方营业地的变更。该款规定,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后其营业地发生变更,而该变更加重了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由此而增加的费用。这体现了公平原则。例如,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地在A国,约定在卖方营业地付款。后卖方将主要营业地迁至遥远的B国。如果买方仍需按原规则在B国(新的卖方营业地)付款,可能会产生额外的汇款费用。此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补偿这部分增加的费用,但这并不改变支付地点本身,支付地点仍为新营业地,只是费用负担可以调整。
    总结:CISG下买方支付价款地点的确定遵循一个清晰的层级结构:1. 合同约定优先2. 无约定时,原则上在卖方营业地支付(第57条(1)(a));3. 若价款支付以移交货物或单据为条件,则在移交地点支付(第57条(1)(b));4. 卖方营业地变更导致买方费用增加的,买方可就增加费用求偿(第57条(2))。理解这一规则体系,有助于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更有效地规划支付流程、评估交易成本和分配相关风险。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买方支付价款义务的地点

  1. 义务的基石:支付价款的基本义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53条规定,买方的基本义务之一是“支付货物的价款”。这是买方在合同项下的核心义务,与卖方的交货义务相对应。然而,支付价款并非一个简单的行为,它涉及到多个要素,包括支付金额、支付时间和支付地点。本词条将聚焦于支付地点这一具体问题。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位于不同国家,支付地点的确定直接影响支付的便利性、费用(如银行手续费、汇率成本)以及风险(如资金转移风险、外汇管制风险)。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支付地点,就需要一个规则来确定,这正是CISG第57条要解决的问题。

  2. 第一顺位规则:遵从约定与卖方营业地
    根据CISG第6条,合同当事人享有广泛的意思自治,可以排除公约的适用或减损其任何规定。因此,确定支付地点的第一顺位也是最高优先级的规则,是合同双方的明确约定。双方可以在合同条款、订单、确认书或后续协议中明确规定价款应支付至某个特定银行账户、某个城市或国家。只要约定明确,该约定就具有决定性。
    如果合同没有就支付地点作出约定,CISG第57条提供了默认规则。其第1款(a)项确立了首要默认规则:买方必须在卖方的营业地支付价款。这里的“营业地”指的是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的营业所在地。此规则符合传统贸易实践,即将付款义务“推”向买方,由买方承担将资金转移至卖方所在国的成本和风险。这被视为对卖方较为有利的规则,因为卖方在其营业地接收款项最为便利和安全。

  3. 特殊情形规则:凭单据付款时的交付地
    CISG第57条第1款(b)项规定了支付地点确定的一个关键例外。该条款规定,如果支付价款是以“移交货物或单据”为条件,那么买方必须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支付价款。

    • “移交单据”的典型场景:这主要适用于采用跟单信用证(L/C)或跟单托收(D/P, D/A)等付款方式的交易。在这些方式下,卖方(受益人)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运输单据(如提单)和其他商业单据(如发票、保险单)提交给银行,买方只有在付款(D/P)或承兑(D/A)后才能获得这些单据并提货。
    • 支付地点的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CISG第57条第1款(b)项,支付地点不再是卖方的营业地,而是卖方向买方或其指定人(如银行)移交这些单据的地点。例如,如果单据在买方所在国的银行被移交(交单),那么支付地点就是该买方所在国。这一规则将支付便利性和风险分配与单据的物理流转相结合,体现了对国际贸易中跟单支付惯例的认可。它避免了买方需要在卖方营业地付款,却只能在遥远的本国接收单据的不合理情况。
  4. 卖方营业地变更的后果与总结
    最后,CISG第57条第2款处理了一个可能发生但相对次要的问题:卖方营业地的变更。该款规定,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后其营业地发生变更,而该变更加重了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由此而增加的费用。这体现了公平原则。例如,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地在A国,约定在卖方营业地付款。后卖方将主要营业地迁至遥远的B国。如果买方仍需按原规则在B国(新的卖方营业地)付款,可能会产生额外的汇款费用。此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补偿这部分增加的费用,但这并不改变支付地点本身,支付地点仍为新营业地,只是费用负担可以调整。
    总结:CISG下买方支付价款地点的确定遵循一个清晰的层级结构:1. 合同约定优先2. 无约定时,原则上在卖方营业地支付(第57条(1)(a));3. 若价款支付以移交货物或单据为条件,则在移交地点支付(第57条(1)(b));4. 卖方营业地变更导致买方费用增加的,买方可就增加费用求偿(第57条(2))。理解这一规则体系,有助于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更有效地规划支付流程、评估交易成本和分配相关风险。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买方支付价款义务的地点 义务的基石:支付价款的基本义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53条规定,买方的基本义务之一是“支付货物的价款”。这是买方在合同项下的核心义务,与卖方的交货义务相对应。然而,支付价款并非一个简单的行为,它涉及到多个要素,包括支付 金额 、支付 时间 和支付 地点 。本词条将聚焦于支付 地点 这一具体问题。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位于不同国家,支付地点的确定直接影响支付的便利性、费用(如银行手续费、汇率成本)以及风险(如资金转移风险、外汇管制风险)。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支付地点,就需要一个规则来确定,这正是CISG第57条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顺位规则:遵从约定与卖方营业地 根据CISG第6条,合同当事人享有广泛的意思自治,可以排除公约的适用或减损其任何规定。因此,确定支付地点的 第一顺位也是最高优先级的规则,是合同双方的明确约定 。双方可以在合同条款、订单、确认书或后续协议中明确规定价款应支付至某个特定银行账户、某个城市或国家。只要约定明确,该约定就具有决定性。 如果合同 没有 就支付地点作出约定,CISG第57条提供了默认规则。其第1款(a)项确立了首要默认规则: 买方必须在卖方的营业地支付价款 。这里的“营业地”指的是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的营业所在地。此规则符合传统贸易实践,即将付款义务“推”向买方,由买方承担将资金转移至卖方所在国的成本和风险。这被视为对卖方较为有利的规则,因为卖方在其营业地接收款项最为便利和安全。 特殊情形规则:凭单据付款时的交付地 CISG第57条第1款(b)项规定了支付地点确定的一个关键例外。该条款规定,如果支付价款是以“移交货物或单据”为条件,那么买方必须在 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支付价款。 “移交单据”的典型场景 :这主要适用于采用跟单信用证(L/C)或跟单托收(D/P, D/A)等付款方式的交易。在这些方式下,卖方(受益人)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运输单据(如提单)和其他商业单据(如发票、保险单)提交给银行,买方只有在付款(D/P)或承兑(D/A)后才能获得这些单据并提货。 支付地点的转移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CISG第57条第1款(b)项,支付地点不再是卖方的营业地,而是 卖方向买方或其指定人(如银行)移交这些单据的地点 。例如,如果单据在买方所在国的银行被移交(交单),那么支付地点就是该买方所在国。这一规则将支付便利性和风险分配与单据的物理流转相结合,体现了对国际贸易中跟单支付惯例的认可。它避免了买方需要在卖方营业地付款,却只能在遥远的本国接收单据的不合理情况。 卖方营业地变更的后果与总结 最后,CISG第57条第2款处理了一个可能发生但相对次要的问题: 卖方营业地的变更 。该款规定,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后其营业地发生变更,而该变更加重了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由此而增加的费用。这体现了公平原则。例如,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地在A国,约定在卖方营业地付款。后卖方将主要营业地迁至遥远的B国。如果买方仍需按原规则在B国(新的卖方营业地)付款,可能会产生额外的汇款费用。此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补偿这部分增加的费用,但这 并不改变支付地点本身 ,支付地点仍为新营业地,只是费用负担可以调整。 总结 :CISG下买方支付价款地点的确定遵循一个清晰的层级结构: 1. 合同约定优先 ; 2. 无约定时,原则上在卖方营业地支付 (第57条(1)(a)); 3. 若价款支付以移交货物或单据为条件,则在移交地点支付 (第57条(1)(b)); 4. 卖方营业地变更导致买方费用增加的,买方可就增加费用求偿 (第57条(2))。理解这一规则体系,有助于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更有效地规划支付流程、评估交易成本和分配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