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中止与劳动合同解除的竞合处理
字数 2485
更新时间 2026-01-02 18:41:41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中止与劳动合同解除的竞合处理

第一步:核心概念的分别界定
首先,我们必须清晰区分“劳动合同中止”与“劳动合同解除”。

  1.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劳动合同在存续期间,因特定事由的出现,导致劳动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主要是劳动者的劳动给付义务和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支付义务)暂时停止履行,但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依然存续的状态。一旦中止事由消失,若无其他情况,劳动合同应恢复履行。常见事由包括:劳动者应征入伍、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被依法隔离、双方协商一致中止等。
  2.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终结劳动合同法律效力、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解除是一种终结性的行为,一旦解除,劳动关系即告消灭,双方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二步:竞合情景的构建与分析
“竞合”在此处是指,某一法律事实或事件的发生,既可能符合“劳动合同中止”的法定或约定条件,也可能同时符合“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此时,法律事实触发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路径,需要明确应适用哪一种。常见竞合情形分析:

  1.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

    • 中止路径: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8条,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这属于典型的劳动合同中止情形。
    • 解除路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竞合与处理: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到“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间,存在一个过程。处理原则是:在最终司法结论(定罪量刑)作出前,应适用中止规则,劳动关系处于暂停状态,用人单位一般不能直接以“被采取强制措施”为由解除合同。只有当收到司法文书,确认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才触发解除权,用人单位方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行使单方解除权。“中止”是“解除”前的过渡状态
  2. 劳动者应征入伍

    • 中止路径:依据《兵役法》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职工应征入伍后,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中止劳动合同,并协议保留劳动关系。
    • 解除路径:劳动者应征入伍属于其个人重大选择,导致其客观上长期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从合同履行角度看,似乎也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或其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 竞合与处理: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明确排除了解除路径的适用。处理原则是: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即采取劳动合同中止,保留劳动关系,服役期间军龄视为工龄。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者长期失踪或下落不明

    • 中止/解除模糊地带: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如果劳动者长期下落不明,导致劳动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可能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 竞合与处理:处理此类竞合,需遵循严格程序和顺序。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通常应先履行告知、寻找等程序。若仍无法联系,可参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在履行必要程序后,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按劳动者自动离职(一种单方解除的形式)处理,或参照“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法定程序解除。此时,解除规则优先于创设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中止”

第三步:核心处理规则与法律后果差异
当竞合发生时,应遵循以下处理逻辑,其选择将导致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1. 法定优先规则:如果法律、法规对特定情形(如应征入伍、被羁押)有明确规定应“中止”或“解除”的,必须遵从该规定。这是强制性规则
  2. 事实发展阶段区分规则:对于同一事件的连续发展过程(如涉嫌犯罪),应根据事实所处的不同阶段,分阶段适用不同的规则。通常,最终确定性后果(如追究刑事责任)触发解除权,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状态(如被采取强制措施)适用中止,以维持劳动关系处于“待定”状态,保护双方(尤其是劳动者)的程序性权利。
  3. 约定与协商规则:在无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约定,从其约定。双方也可以就特定事件发生时是选择中止还是解除进行事后协商,协商一致的,按协议处理。
  4. 法律后果关键差异
    • 选择中止:劳动关系暂停但存续。中止期间,双方核心义务停止,通常不计发工资、不计算连续工作年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入伍),但社会保险关系可能依规处理(如暂停或由单位代缴)。事由消失后,存在恢复履行的可能。
    • 选择解除:劳动关系彻底消灭。产生支付经济补偿(如符合法定条件)、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转移社保档案等终局性义务。不存在恢复履行的可能。

第四步:实务操作要点与风险提示

  1. 用人单位操作要点
    • 查明事实,准确定性:遇到可能竞合的情形,首要任务是核实事实性质和法律依据,切勿凭主观臆断选择对己方看似有利的“解除”。
    • 遵循程序,书面确认:决定中止的,应发出书面《劳动合同中止通知书》,明确中止事由、起止时间(或恢复条件)、期间双方权利义务等。决定解除的,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解除程序,发出解除通知并说明理由。
    • 证据固定:保留能证明竞合事件发生、发展及单位已履行告知、协商等程序的所有证据。
  2. 劳动者注意事项
    • 了解在特定事件(如被拘留)中,自己享有的劳动关系状态知情权。
    • 在中止事由消失后(如被无罪释放),有权要求恢复履行劳动合同或就未能恢复主张相关权利。
  3. 主要法律风险
    • 违法解除风险:在应适用“中止”规则的情形下(如劳动者仅被拘留,未被判刑),用人单位错误地适用“解除”,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二倍)的法律责任。
    • 恢复履行争议:中止后,关于是否符合恢复条件、原岗位是否保留、待遇如何确定等问题,容易引发争议。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中止与劳动合同解除的竞合处理

第一步:核心概念的分别界定
首先,我们必须清晰区分“劳动合同中止”与“劳动合同解除”。

  1.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劳动合同在存续期间,因特定事由的出现,导致劳动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主要是劳动者的劳动给付义务和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支付义务)暂时停止履行,但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依然存续的状态。一旦中止事由消失,若无其他情况,劳动合同应恢复履行。常见事由包括:劳动者应征入伍、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被依法隔离、双方协商一致中止等。
  2.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终结劳动合同法律效力、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解除是一种终结性的行为,一旦解除,劳动关系即告消灭,双方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二步:竞合情景的构建与分析
“竞合”在此处是指,某一法律事实或事件的发生,既可能符合“劳动合同中止”的法定或约定条件,也可能同时符合“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此时,法律事实触发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路径,需要明确应适用哪一种。常见竞合情形分析:

  1.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

    • 中止路径: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8条,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这属于典型的劳动合同中止情形。
    • 解除路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竞合与处理: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到“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间,存在一个过程。处理原则是:在最终司法结论(定罪量刑)作出前,应适用中止规则,劳动关系处于暂停状态,用人单位一般不能直接以“被采取强制措施”为由解除合同。只有当收到司法文书,确认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才触发解除权,用人单位方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行使单方解除权。“中止”是“解除”前的过渡状态
  2. 劳动者应征入伍

    • 中止路径:依据《兵役法》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职工应征入伍后,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中止劳动合同,并协议保留劳动关系。
    • 解除路径:劳动者应征入伍属于其个人重大选择,导致其客观上长期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从合同履行角度看,似乎也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或其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 竞合与处理: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明确排除了解除路径的适用。处理原则是: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即采取劳动合同中止,保留劳动关系,服役期间军龄视为工龄。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者长期失踪或下落不明

    • 中止/解除模糊地带: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如果劳动者长期下落不明,导致劳动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可能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 竞合与处理:处理此类竞合,需遵循严格程序和顺序。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通常应先履行告知、寻找等程序。若仍无法联系,可参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在履行必要程序后,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按劳动者自动离职(一种单方解除的形式)处理,或参照“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法定程序解除。此时,解除规则优先于创设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中止”

第三步:核心处理规则与法律后果差异
当竞合发生时,应遵循以下处理逻辑,其选择将导致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1. 法定优先规则:如果法律、法规对特定情形(如应征入伍、被羁押)有明确规定应“中止”或“解除”的,必须遵从该规定。这是强制性规则
  2. 事实发展阶段区分规则:对于同一事件的连续发展过程(如涉嫌犯罪),应根据事实所处的不同阶段,分阶段适用不同的规则。通常,最终确定性后果(如追究刑事责任)触发解除权,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状态(如被采取强制措施)适用中止,以维持劳动关系处于“待定”状态,保护双方(尤其是劳动者)的程序性权利。
  3. 约定与协商规则:在无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约定,从其约定。双方也可以就特定事件发生时是选择中止还是解除进行事后协商,协商一致的,按协议处理。
  4. 法律后果关键差异
    • 选择中止:劳动关系暂停但存续。中止期间,双方核心义务停止,通常不计发工资、不计算连续工作年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入伍),但社会保险关系可能依规处理(如暂停或由单位代缴)。事由消失后,存在恢复履行的可能。
    • 选择解除:劳动关系彻底消灭。产生支付经济补偿(如符合法定条件)、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转移社保档案等终局性义务。不存在恢复履行的可能。

第四步:实务操作要点与风险提示

  1. 用人单位操作要点
    • 查明事实,准确定性:遇到可能竞合的情形,首要任务是核实事实性质和法律依据,切勿凭主观臆断选择对己方看似有利的“解除”。
    • 遵循程序,书面确认:决定中止的,应发出书面《劳动合同中止通知书》,明确中止事由、起止时间(或恢复条件)、期间双方权利义务等。决定解除的,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解除程序,发出解除通知并说明理由。
    • 证据固定:保留能证明竞合事件发生、发展及单位已履行告知、协商等程序的所有证据。
  2. 劳动者注意事项
    • 了解在特定事件(如被拘留)中,自己享有的劳动关系状态知情权。
    • 在中止事由消失后(如被无罪释放),有权要求恢复履行劳动合同或就未能恢复主张相关权利。
  3. 主要法律风险
    • 违法解除风险:在应适用“中止”规则的情形下(如劳动者仅被拘留,未被判刑),用人单位错误地适用“解除”,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二倍)的法律责任。
    • 恢复履行争议:中止后,关于是否符合恢复条件、原岗位是否保留、待遇如何确定等问题,容易引发争议。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中止与劳动合同解除的竞合处理 第一步:核心概念的分别界定 首先,我们必须清晰区分“劳动合同中止”与“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中止 :是指劳动合同在存续期间,因特定事由的出现,导致劳动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主要是劳动者的劳动给付义务和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支付义务)暂时停止履行,但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依然存续的状态。一旦中止事由消失,若无其他情况,劳动合同应恢复履行。常见事由包括:劳动者应征入伍、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被依法隔离、双方协商一致中止等。 劳动合同解除 :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终结劳动合同法律效力、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解除是一种终结性的行为,一旦解除,劳动关系即告消灭,双方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二步:竞合情景的构建与分析 “竞合”在此处是指,某一法律事实或事件的发生,既可能符合“劳动合同中止”的法定或约定条件,也可能同时符合“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此时,法律事实触发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路径,需要明确应适用哪一种。常见竞合情形分析: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 : 中止路径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8条,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 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这属于典型的劳动合同中止情形。 解除路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竞合与处理 :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到“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间,存在一个过程。处理原则是:在最终司法结论(定罪量刑)作出前,应适用 中止 规则,劳动关系处于暂停状态,用人单位一般不能直接以“被采取强制措施”为由解除合同。只有当收到司法文书,确认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才触发 解除 权,用人单位方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行使单方解除权。 “中止”是“解除”前的过渡状态 。 劳动者应征入伍 : 中止路径 :依据《兵役法》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职工应征入伍后,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 中止 劳动合同,并协议保留劳动关系。 解除路径 :劳动者应征入伍属于其个人重大选择,导致其客观上长期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从合同履行角度看,似乎也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或其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竞合与处理 :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明确排除了解除路径的适用。处理原则是: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即采取 劳动合同中止 ,保留劳动关系,服役期间军龄视为工龄。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长期失踪或下落不明 : 中止/解除模糊地带 :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如果劳动者长期下落不明,导致劳动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可能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竞合与处理 :处理此类竞合,需遵循严格程序和顺序。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通常应先履行告知、寻找等程序。若仍无法联系,可参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在履行必要程序后,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按劳动者 自动离职 (一种单方解除的形式)处理,或参照“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法定程序解除。此时, 解除规则优先于创设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中止” 。 第三步:核心处理规则与法律后果差异 当竞合发生时,应遵循以下处理逻辑,其选择将导致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法定优先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对特定情形(如应征入伍、被羁押)有明确规定应“中止”或“解除”的,必须遵从该规定。这是 强制性规则 。 事实发展阶段区分规则 :对于同一事件的连续发展过程(如涉嫌犯罪),应根据 事实所处的不同阶段 ,分阶段适用不同的规则。通常,最终确定性后果(如追究刑事责任)触发解除权,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状态(如被采取强制措施)适用中止,以维持劳动关系处于“待定”状态,保护双方(尤其是劳动者)的程序性权利。 约定与协商规则 :在无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约定,从其约定。双方也可以就特定事件发生时是选择中止还是解除进行 事后协商 ,协商一致的,按协议处理。 法律后果关键差异 : 选择中止 :劳动关系 暂停但存续 。中止期间,双方核心义务停止,通常不计发工资、不计算连续工作年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入伍),但社会保险关系可能依规处理(如暂停或由单位代缴)。事由消失后,存在 恢复履行 的可能。 选择解除 :劳动关系 彻底消灭 。产生支付经济补偿(如符合法定条件)、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转移社保档案等 终局性义务 。不存在恢复履行的可能。 第四步:实务操作要点与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操作要点 : 查明事实,准确定性 :遇到可能竞合的情形,首要任务是核实事实性质和法律依据,切勿凭主观臆断选择对己方看似有利的“解除”。 遵循程序,书面确认 :决定中止的,应发出书面《劳动合同中止通知书》,明确中止事由、起止时间(或恢复条件)、期间双方权利义务等。决定解除的,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解除程序,发出解除通知并说明理由。 证据固定 :保留能证明竞合事件发生、发展及单位已履行告知、协商等程序的所有证据。 劳动者注意事项 : 了解在特定事件(如被拘留)中,自己享有的劳动关系状态知情权。 在中止事由消失后(如被无罪释放),有权要求恢复履行劳动合同或就未能恢复主张相关权利。 主要法律风险 : 违法解除风险 :在应适用“中止”规则的情形下(如劳动者仅被拘留,未被判刑),用人单位错误地适用“解除”,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二倍)的法律责任。 恢复履行争议 :中止后,关于是否符合恢复条件、原岗位是否保留、待遇如何确定等问题,容易引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