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核算”制度》
第一步:核心概念与基础内涵
“资源核算”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全面、系统、科学地掌握自然资源资产状况,对特定行政区域内或特定管理单元内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水、森林、草原、湿地、矿产、海洋等的实物量、质量、分布、权属、价值以及其变动情况,进行系统性的调查、监测、计量、估价、记录与报告的法律制度体系。其核心是将自然资源作为一项重要的资产(而非仅仅是生产要素)进行管理,通过建立一套类似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清晰反映一个地区在特定时期内自然资源的“家底”及其变化,为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生态补偿、责任考核等提供客观、定量的数据基础。
第二步:制度的法律构成与核心环节
该制度并非单一的程序,而是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法律环节构成,主要包括:
- 实物量核算:这是基础。通过遥感、测绘、地质勘查、资源调查等技术和行政手段,查清各类自然资源的存量(总量)和流量(年度增减量),形成精确到具体地块、水域的“资源地图”和数据库。
- 质量与生态功能核算:不仅关注数量,更要评估资源的健康状况。例如,水资源的污染等级、森林的郁闭度和生物多样性、土壤的肥力与污染状况、湿地的生态服务功能(如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等。这通常需要结合环境监测和生态评估制度。
- 价值量核算:这是制度的关键和难点。旨在将自然资源的实物量和生态服务功能货币化。核算方法包括市场价值法(如林木、矿产的直接交易价值)、替代成本法(如计算湿地净化水质的价值相当于修建污水处理厂的成本)、条件价值法等。其目的是将无形的生态效益显性化,使其进入经济社会决策的考量。
- 产权核算:明确每一项被核算资源资产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监管者,并与资源产权确权登记制度衔接,确保核算的权属清晰,为后续的责任界定、收益分配和损害赔偿提供依据。
- 核算结果编制与报告:将上述核算数据系统化,编制成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产、负债与所有者权益)和自然资源资产变动表(反映期间内的增减变化)。其结果需定期(如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步:制度的法律功能与运行机制
“资源核算”制度的法律功能,主要通过以下机制实现:
- 为责任考核提供“硬指标”:这是最直接的功能。它改变了以往主要依赖经济GDP的考核模式,将“自然资源资产”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核心依据。领导干部任职前后区域内资源资产的存量增减、质量升降,成为评判其履行资源保护职责情况的重要标尺。
- 支撑生态补偿与市场交易:精确的核算数据,特别是价值量数据,是实施生态补偿制度、进行跨区域生态补偿谈判的科学基础。例如,上游地区保护水源地,核算出其提供的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等生态服务价值,下游受益地区应据此支付补偿费用。同时,也为排污权交易、碳汇交易、水权交易等市场化手段提供了可信的计量和定价基础。
- 服务于损害赔偿与责任追究:当发生资源破坏事件(如污染、非法开采)时,核算数据为资源损害鉴定评估提供了基准值和科学方法,能更准确地计算出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价值,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惩罚性赔偿提供索赔依据。
- 优化国土空间规划与资源配置:全面、动态的资源核算数据,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科学依据。政府可以清晰知道哪里资源丰富应重点保护,哪里资源短缺需节约集约利用,哪里生态功能重要需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从而实现空间上的精准管控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四步:制度的深层价值与挑战
该制度的深层价值在于推动治理理念的根本转变:从“重开发、轻保护”转向“保护与发展并重”,从“资源无价”转向“资源有价、损害担责”。它试图建立一个贯穿资源“进、出、存”全过程的会计体系,使资源消耗和生态破坏的成本在决策层面显性化。
然而,其实施也面临显著挑战:
- 技术挑战:尤其是生态服务功能的价值量化方法复杂、标准不一,不同方法核算结果可能差异巨大,影响制度的公信力和可操作性。
- 制度衔接挑战:需要与统计、国土、水利、林业、环保等多个部门的现有调查监测体系深度整合,打破“数据孤岛”,建立统一、权威、共享的自然资源大数据平台。
- 法律保障挑战:核算结果的法律效力、应用范围、以及因核算不实导致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机制,仍需在法律层面进一步细化和强化。
总而言之,《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核算”制度》 是构建现代自然资源治理体系的“基石性”工具。它通过为自然资源“算清账、算明账”,将抽象的生态责任转化为具体、可衡量、可考核的数据指标,是推动实现资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责任化的关键法律杠杆。
《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核算”制度》
第一步:核心概念与基础内涵
“资源核算”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全面、系统、科学地掌握自然资源资产状况,对特定行政区域内或特定管理单元内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水、森林、草原、湿地、矿产、海洋等的实物量、质量、分布、权属、价值以及其变动情况,进行系统性的调查、监测、计量、估价、记录与报告的法律制度体系。其核心是将自然资源作为一项重要的资产(而非仅仅是生产要素)进行管理,通过建立一套类似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清晰反映一个地区在特定时期内自然资源的“家底”及其变化,为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生态补偿、责任考核等提供客观、定量的数据基础。
第二步:制度的法律构成与核心环节
该制度并非单一的程序,而是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法律环节构成,主要包括:
- 实物量核算:这是基础。通过遥感、测绘、地质勘查、资源调查等技术和行政手段,查清各类自然资源的存量(总量)和流量(年度增减量),形成精确到具体地块、水域的“资源地图”和数据库。
- 质量与生态功能核算:不仅关注数量,更要评估资源的健康状况。例如,水资源的污染等级、森林的郁闭度和生物多样性、土壤的肥力与污染状况、湿地的生态服务功能(如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等。这通常需要结合环境监测和生态评估制度。
- 价值量核算:这是制度的关键和难点。旨在将自然资源的实物量和生态服务功能货币化。核算方法包括市场价值法(如林木、矿产的直接交易价值)、替代成本法(如计算湿地净化水质的价值相当于修建污水处理厂的成本)、条件价值法等。其目的是将无形的生态效益显性化,使其进入经济社会决策的考量。
- 产权核算:明确每一项被核算资源资产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监管者,并与资源产权确权登记制度衔接,确保核算的权属清晰,为后续的责任界定、收益分配和损害赔偿提供依据。
- 核算结果编制与报告:将上述核算数据系统化,编制成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产、负债与所有者权益)和自然资源资产变动表(反映期间内的增减变化)。其结果需定期(如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步:制度的法律功能与运行机制
“资源核算”制度的法律功能,主要通过以下机制实现:
- 为责任考核提供“硬指标”:这是最直接的功能。它改变了以往主要依赖经济GDP的考核模式,将“自然资源资产”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核心依据。领导干部任职前后区域内资源资产的存量增减、质量升降,成为评判其履行资源保护职责情况的重要标尺。
- 支撑生态补偿与市场交易:精确的核算数据,特别是价值量数据,是实施生态补偿制度、进行跨区域生态补偿谈判的科学基础。例如,上游地区保护水源地,核算出其提供的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等生态服务价值,下游受益地区应据此支付补偿费用。同时,也为排污权交易、碳汇交易、水权交易等市场化手段提供了可信的计量和定价基础。
- 服务于损害赔偿与责任追究:当发生资源破坏事件(如污染、非法开采)时,核算数据为资源损害鉴定评估提供了基准值和科学方法,能更准确地计算出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价值,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惩罚性赔偿提供索赔依据。
- 优化国土空间规划与资源配置:全面、动态的资源核算数据,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科学依据。政府可以清晰知道哪里资源丰富应重点保护,哪里资源短缺需节约集约利用,哪里生态功能重要需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从而实现空间上的精准管控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四步:制度的深层价值与挑战
该制度的深层价值在于推动治理理念的根本转变:从“重开发、轻保护”转向“保护与发展并重”,从“资源无价”转向“资源有价、损害担责”。它试图建立一个贯穿资源“进、出、存”全过程的会计体系,使资源消耗和生态破坏的成本在决策层面显性化。
然而,其实施也面临显著挑战:
- 技术挑战:尤其是生态服务功能的价值量化方法复杂、标准不一,不同方法核算结果可能差异巨大,影响制度的公信力和可操作性。
- 制度衔接挑战:需要与统计、国土、水利、林业、环保等多个部门的现有调查监测体系深度整合,打破“数据孤岛”,建立统一、权威、共享的自然资源大数据平台。
- 法律保障挑战:核算结果的法律效力、应用范围、以及因核算不实导致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机制,仍需在法律层面进一步细化和强化。
总而言之,《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核算”制度》 是构建现代自然资源治理体系的“基石性”工具。它通过为自然资源“算清账、算明账”,将抽象的生态责任转化为具体、可衡量、可考核的数据指标,是推动实现资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责任化的关键法律杠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