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文书阅览权
字数 1314
更新时间 2026-01-02 20:44:35
税收核定中的文书阅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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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文书阅览权,又称卷宗阅览权,是行政程序中的一项核心程序性权利。在税收核定领域,特指税收核定程序中的当事人(通常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税收核定机关请求阅览、抄录或复制与自身案件相关的案卷材料的权利。其法理基础是程序参与原则与武器平等原则,旨在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陈述、申辩、申请救济等权利,实现程序公正。 -
权利主体与行使对象:
- 权利主体:主要为被核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与核定结果有直接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如税务师、律师)亦可代为行使。
- 行使对象:指向税收核定机关。权利行使必须向作出核定行为的税务机关提出。
- 阅览客体:指与本次税收核定案件相关的案卷材料。这包括:税务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如账簿凭证复印件、询问笔录、鉴定意见)、税务机关内部的工作文书(如稽查报告、审理意见)、拟作出的税务文书草稿、法律依据等。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可能妨碍调查、执行的资料,依法可不予提供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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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程序与方式:
- 提出申请:当事人通常需以书面形式提出阅览申请,明确需要阅览的具体案件信息(如文号、涉及税种及所属期)和材料范围。部分程序(如听证程序前)中,税务机关也可能主动告知当事人享有此项权利。
- 审查与安排: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需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材料的关联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在合理期限内安排阅览,并告知时间、地点和可阅览的范围。
- 行使方式:权利行使通常在税务机关指定的场所进行,在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阅览。当事人可以抄录、复印或拍摄相关材料,但可能需要自行承担复印等费用。不得对案卷材料进行涂改、损毁或擅自带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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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与不予阅览的情形:
为平衡公共利益、第三方权益与行政效率,该权利并非绝对。税务机关可依法拒绝阅览的情形主要包括:- 涉及国家秘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
- 涉及商业秘密: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商业信息,除非该第三方同意或为维护重大公共利益所必需。
- 涉及个人隐私:可能侵害他人隐私权,且无关公共利益的。
- 妨碍调查、检查或执行:阅览可能引发串供、毁灭证据、逃避执行等风险的。
- 内部过程性信息:纯粹的机关内部意见交换、请示报告等,通常不属于必须公开的案卷材料。
- 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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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受侵害的救济途径:
若税务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当事人合法的阅览请求,或设置不合理障碍,构成程序违法。当事人可采取的救济途径包括:- 程序内异议:在税收核定程序(如听证、陈述申辩环节)中提出,主张因无法有效阅卷导致辩护权受损,可能影响后续决定的合法性。
- 行政救济: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将“未保障文书阅览权”作为程序违法事由之一提出,请求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原核定决定。
- 司法救济: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同样可将此作为被诉税收核定行为程序违法的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会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
- 申诉与控告:向税务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机关进行申诉、控告。
税收核定中的文书阅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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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文书阅览权,又称卷宗阅览权,是行政程序中的一项核心程序性权利。在税收核定领域,特指税收核定程序中的当事人(通常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税收核定机关请求阅览、抄录或复制与自身案件相关的案卷材料的权利。其法理基础是程序参与原则与武器平等原则,旨在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陈述、申辩、申请救济等权利,实现程序公正。 -
权利主体与行使对象:
- 权利主体:主要为被核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与核定结果有直接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如税务师、律师)亦可代为行使。
- 行使对象:指向税收核定机关。权利行使必须向作出核定行为的税务机关提出。
- 阅览客体:指与本次税收核定案件相关的案卷材料。这包括:税务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如账簿凭证复印件、询问笔录、鉴定意见)、税务机关内部的工作文书(如稽查报告、审理意见)、拟作出的税务文书草稿、法律依据等。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可能妨碍调查、执行的资料,依法可不予提供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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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程序与方式:
- 提出申请:当事人通常需以书面形式提出阅览申请,明确需要阅览的具体案件信息(如文号、涉及税种及所属期)和材料范围。部分程序(如听证程序前)中,税务机关也可能主动告知当事人享有此项权利。
- 审查与安排: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需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材料的关联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在合理期限内安排阅览,并告知时间、地点和可阅览的范围。
- 行使方式:权利行使通常在税务机关指定的场所进行,在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阅览。当事人可以抄录、复印或拍摄相关材料,但可能需要自行承担复印等费用。不得对案卷材料进行涂改、损毁或擅自带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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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与不予阅览的情形:
为平衡公共利益、第三方权益与行政效率,该权利并非绝对。税务机关可依法拒绝阅览的情形主要包括:- 涉及国家秘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
- 涉及商业秘密: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商业信息,除非该第三方同意或为维护重大公共利益所必需。
- 涉及个人隐私:可能侵害他人隐私权,且无关公共利益的。
- 妨碍调查、检查或执行:阅览可能引发串供、毁灭证据、逃避执行等风险的。
- 内部过程性信息:纯粹的机关内部意见交换、请示报告等,通常不属于必须公开的案卷材料。
- 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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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受侵害的救济途径:
若税务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当事人合法的阅览请求,或设置不合理障碍,构成程序违法。当事人可采取的救济途径包括:- 程序内异议:在税收核定程序(如听证、陈述申辩环节)中提出,主张因无法有效阅卷导致辩护权受损,可能影响后续决定的合法性。
- 行政救济: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将“未保障文书阅览权”作为程序违法事由之一提出,请求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原核定决定。
- 司法救济: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同样可将此作为被诉税收核定行为程序违法的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会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
- 申诉与控告:向税务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机关进行申诉、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