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制度
字数 1320
更新时间 2026-01-02 21:05:29
行政处罚的“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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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定位
- 首先,明确“听证主持人”的角色。在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中,听证主持人是负责组织、引导整个听证过程,并确保程序公正进行的核心人员。他不是案件的调查人员,也不是最终的处罚决定者,其核心职责是居中主持,保障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平等、充分地陈述意见、举证和质证。
- 在此基础上,“听证主持人回避制度” 是指,当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或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的特定关系时,应当主动退出,或者由当事人申请其退出本次听证工作的法定制度。这是行政处罚程序公正原则和回避制度在听证环节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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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法定情形
- 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的情形由法律明确规定,主要围绕可能影响其独立性和中立性的因素。这些情形通常包括:
- 身份关系回避:听证主持人是本案调查人员、或者与本案调查人员是近亲属。
- 利害关系回避:听证主持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例如,听证主持人的配偶是本案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益的权利人。
-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这是兜底性条款,指除上述情形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其他关系,例如:与当事人是同学、朋友、存在私人恩怨,或者曾在其他场合对本案件发表过倾向性意见等。只要当事人有合理理由怀疑其公正性,即可提出。
- 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的情形由法律明确规定,主要围绕可能影响其独立性和中立性的因素。这些情形通常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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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程序启动
- 回避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方式:
- 主动回避:听证主持人发现自己存在上述法定回避情形时,应当主动、及时向所属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申请自行回避。这是其法定义务。
- 申请回避:当事人(被处罚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存在回避情形的,有权在听证程序开始后、结束前的任何阶段,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回避申请。申请时通常需要说明理由。
- 回避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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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与决定程序
-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并不能立即导致听证主持人停止工作。此时,听证程序应当暂停,等待有权机关作出决定。
- 关于由谁来决定是否回避,法律有明确规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其所属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通常是该机关的首长)需要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属于法定回避情形,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
- 此决定应为正式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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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 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则应另行指定新的、符合资格的听证主持人。听证程序从指定新主持人之日起继续进行,或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开始。
- 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回避,听证主持人将继续履行职责。当事人如果对不回避决定不服,不能单独对此决定提起复议或诉讼,但可以在后续针对行政处罚决定本身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将此程序瑕疵(应回避而未回避)作为主张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请求撤销该决定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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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价值与核心要点总结
- 价值:该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自然公正原则,通过确保听证主持人的中立性,来保障听证程序这一准司法性程序的公信力,从而增强最终处罚决定的可接受性。
- 要点回顾:
- 谁需要回避:听证主持人。
- 何时需要回避:存在身份、利害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
- 谁能申请:当事人。
- 谁来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
- 不回避的后果:构成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处罚决定的效力。
行政处罚的“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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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定位
- 首先,明确“听证主持人”的角色。在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中,听证主持人是负责组织、引导整个听证过程,并确保程序公正进行的核心人员。他不是案件的调查人员,也不是最终的处罚决定者,其核心职责是居中主持,保障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平等、充分地陈述意见、举证和质证。
- 在此基础上,“听证主持人回避制度” 是指,当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或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的特定关系时,应当主动退出,或者由当事人申请其退出本次听证工作的法定制度。这是行政处罚程序公正原则和回避制度在听证环节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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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法定情形
- 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的情形由法律明确规定,主要围绕可能影响其独立性和中立性的因素。这些情形通常包括:
- 身份关系回避:听证主持人是本案调查人员、或者与本案调查人员是近亲属。
- 利害关系回避:听证主持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例如,听证主持人的配偶是本案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益的权利人。
-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这是兜底性条款,指除上述情形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其他关系,例如:与当事人是同学、朋友、存在私人恩怨,或者曾在其他场合对本案件发表过倾向性意见等。只要当事人有合理理由怀疑其公正性,即可提出。
- 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的情形由法律明确规定,主要围绕可能影响其独立性和中立性的因素。这些情形通常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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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程序启动
- 回避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方式:
- 主动回避:听证主持人发现自己存在上述法定回避情形时,应当主动、及时向所属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申请自行回避。这是其法定义务。
- 申请回避:当事人(被处罚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存在回避情形的,有权在听证程序开始后、结束前的任何阶段,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回避申请。申请时通常需要说明理由。
- 回避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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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与决定程序
-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并不能立即导致听证主持人停止工作。此时,听证程序应当暂停,等待有权机关作出决定。
- 关于由谁来决定是否回避,法律有明确规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其所属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通常是该机关的首长)需要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属于法定回避情形,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
- 此决定应为正式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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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 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则应另行指定新的、符合资格的听证主持人。听证程序从指定新主持人之日起继续进行,或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开始。
- 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回避,听证主持人将继续履行职责。当事人如果对不回避决定不服,不能单独对此决定提起复议或诉讼,但可以在后续针对行政处罚决定本身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将此程序瑕疵(应回避而未回避)作为主张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请求撤销该决定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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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价值与核心要点总结
- 价值:该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自然公正原则,通过确保听证主持人的中立性,来保障听证程序这一准司法性程序的公信力,从而增强最终处罚决定的可接受性。
- 要点回顾:
- 谁需要回避:听证主持人。
- 何时需要回避:存在身份、利害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
- 谁能申请:当事人。
- 谁来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
- 不回避的后果:构成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处罚决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