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公开承诺不减持”
第一步:概念基础
公开承诺不减持,是指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主体,在特定时期(如公司股价非理性下跌、市场剧烈波动、公司实施再融资等阶段),以自愿、公开的方式向社会承诺,在特定期限内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步:制度背景与功能定位
- 背景:此概念并非源于《证券法》的明文规定,而是在中国资本市场实践中,为应对市场非理性下跌、稳定投资者预期、传递大股东及管理层对公司长期发展信心,而逐步形成并广泛采用的市场化、自律性行为。监管机构也通过引导、鼓励等方式将其作为重要的市场稳定工具。
- 功能:
- 稳定市场:通过减少特定时期内的股票供给,向市场传递积极信号,有助于稳定股价,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 增强信心:体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绑定的态度,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 约束行为:对承诺人自身形成具有法律或事实约束力的自我限制,防止其在敏感时期因减持行为对市场造成冲击。
第三步:承诺主体的主要类型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市场预期影响最大,其承诺的稳定效果最为显著。
- 持股5%以上股东:其减持行为通常需进行预披露,其不减持承诺同样具有重要市场影响。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承诺不仅涉及股份变动,更与管理层稳定性和对公司前景的看法直接相关。
- 首次公开发行(IPO)前的股东:在限售股解禁前后作出承诺,以缓解解禁对市场造成的压力。
第四步:承诺内容的核心要素
一份典型的公开承诺通常包含以下具体内容:
- 承诺主体:明确作出承诺的具体股东或相关人员。
- 承诺股份:明确适用承诺的股份范围(如全部持股、特定比例股份等)。
- 承诺期限:明确不减持的具体起止时间。期限长短不一,常见的有6个月、12个月或更长。
- 承诺方式:明确不通过何种方式减持,通常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 例外情形:有时会规定某些例外情况,例如因司法强制执行、质押平仓、股权激励行权等导致的被动减持是否豁免。
- 违约责任:部分承诺会明确,如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上市公司所有,或承诺人将采取其他方式补偿上市公司。
第五步:法律性质与约束力
- 法律性质:该承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通常构成对上市公司(及不特定公众投资者)的要约。当承诺通过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如公告)公开后,即对承诺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 约束力来源:
- 合同法约束:可被视为一种向公众投资者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单方允诺,违反承诺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
- 监管规则约束: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等自律规则,通常将公开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纳入监管。违反承诺可能受到交易所的监管措施(如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或纪律处分。
- 《证券法》原则性约束:虽然《证券法》无直接规定,但违反公开承诺的行为,可能因违背诚信原则,或在特定情况下构成误导性陈述,而触犯相关原则性条款。
第六步: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与监管实践
- 对承诺人的后果:
- 民事赔偿责任:投资者可能主张因信赖其承诺而遭受损失,要求其赔偿。实践中因果关系认定复杂,但存在理论可能性及司法案例。
- 监管责任:证券监管机构(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可依据相关规则,对违反承诺的行为人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或予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监管措施。
- 声誉损失:严重损害公司及个人市场声誉。
- 对上市公司的要求:上市公司负有督促承诺人履行承诺的职责。当承诺人拟违反或无法履行承诺时,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并说明原因及后续安排。
总结来说,公开承诺不减持是中国证券市场一项重要的市场化稳定机制和诚信建设工具。它源于市场实践,其核心是通过特定主体的自我约束行为,传递积极信号、稳定市场预期。尽管其直接法律条文依据有限,但已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原理、交易所自律规则和监管实践,形成了实质性的法律与市场约束力,是证券法领域“软法”与市场自治结合的一个典型体现。
证券法中的“公开承诺不减持”
第一步:概念基础
公开承诺不减持,是指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主体,在特定时期(如公司股价非理性下跌、市场剧烈波动、公司实施再融资等阶段),以自愿、公开的方式向社会承诺,在特定期限内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步:制度背景与功能定位
- 背景:此概念并非源于《证券法》的明文规定,而是在中国资本市场实践中,为应对市场非理性下跌、稳定投资者预期、传递大股东及管理层对公司长期发展信心,而逐步形成并广泛采用的市场化、自律性行为。监管机构也通过引导、鼓励等方式将其作为重要的市场稳定工具。
- 功能:
- 稳定市场:通过减少特定时期内的股票供给,向市场传递积极信号,有助于稳定股价,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 增强信心:体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绑定的态度,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 约束行为:对承诺人自身形成具有法律或事实约束力的自我限制,防止其在敏感时期因减持行为对市场造成冲击。
第三步:承诺主体的主要类型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市场预期影响最大,其承诺的稳定效果最为显著。
- 持股5%以上股东:其减持行为通常需进行预披露,其不减持承诺同样具有重要市场影响。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承诺不仅涉及股份变动,更与管理层稳定性和对公司前景的看法直接相关。
- 首次公开发行(IPO)前的股东:在限售股解禁前后作出承诺,以缓解解禁对市场造成的压力。
第四步:承诺内容的核心要素
一份典型的公开承诺通常包含以下具体内容:
- 承诺主体:明确作出承诺的具体股东或相关人员。
- 承诺股份:明确适用承诺的股份范围(如全部持股、特定比例股份等)。
- 承诺期限:明确不减持的具体起止时间。期限长短不一,常见的有6个月、12个月或更长。
- 承诺方式:明确不通过何种方式减持,通常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 例外情形:有时会规定某些例外情况,例如因司法强制执行、质押平仓、股权激励行权等导致的被动减持是否豁免。
- 违约责任:部分承诺会明确,如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上市公司所有,或承诺人将采取其他方式补偿上市公司。
第五步:法律性质与约束力
- 法律性质:该承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通常构成对上市公司(及不特定公众投资者)的要约。当承诺通过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如公告)公开后,即对承诺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 约束力来源:
- 合同法约束:可被视为一种向公众投资者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单方允诺,违反承诺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
- 监管规则约束: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等自律规则,通常将公开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纳入监管。违反承诺可能受到交易所的监管措施(如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或纪律处分。
- 《证券法》原则性约束:虽然《证券法》无直接规定,但违反公开承诺的行为,可能因违背诚信原则,或在特定情况下构成误导性陈述,而触犯相关原则性条款。
第六步: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与监管实践
- 对承诺人的后果:
- 民事赔偿责任:投资者可能主张因信赖其承诺而遭受损失,要求其赔偿。实践中因果关系认定复杂,但存在理论可能性及司法案例。
- 监管责任:证券监管机构(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可依据相关规则,对违反承诺的行为人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或予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监管措施。
- 声誉损失:严重损害公司及个人市场声誉。
- 对上市公司的要求:上市公司负有督促承诺人履行承诺的职责。当承诺人拟违反或无法履行承诺时,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并说明原因及后续安排。
总结来说,公开承诺不减持是中国证券市场一项重要的市场化稳定机制和诚信建设工具。它源于市场实践,其核心是通过特定主体的自我约束行为,传递积极信号、稳定市场预期。尽管其直接法律条文依据有限,但已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原理、交易所自律规则和监管实践,形成了实质性的法律与市场约束力,是证券法领域“软法”与市场自治结合的一个典型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