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国家间争端解决中的和解 (Reconciliation in the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定位
和解,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政治/外交方法。它介于调查/调解与司法解决之间,其核心特征是:争端各方将争端提交给一个常设或特设的“和解委员会”;该委员会不仅负责客观地查明事实(类似调查),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实质性建议(类似调解),而且其程序通常更为正式和制度化,最终会形成一份详细的书面报告。这份报告通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争端各方有重要的政治和道义影响力。
第二步:主要法律渊源与程序确立
和解的现代法律基础主要见于双边或多边条约。例如,许多双边《友好、通商和航行条约》或专门的《争端解决条约》中都包含和解条款。在国际公约层面,1928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经1949年修订)和1957年《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欧洲公约》等都对和解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这些条约构成了启动和进行和解程序的主要法律依据。
第三步:和解委员会的组成与设立
和解委员会通常由3至5名委员组成。委员的选任方式有几种常见模式:1)争端双方各任命本国国民一人;2)双方共同协议选任第三国国民若干人(通常是3人),并从中指定委员会主席;或者结合以上两种方式。委员会通常在争端发生后根据相关条约条款临时设立(特设委员会),但也有一些条约预先设立了常设和解委员会名单。其成员需具备公认的公正性和能力。
第四步:和解的核心程序步骤
和解程序通常包含以下几个阶段:
- 提交争端:一方或双方共同根据条约规定,向和解委员会提交载明争端事由的请求书。
- 查明事实:委员会通过听取双方陈述、收集证据、询问证人和专家、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全面、客观地查明与争端相关的事实。
- 进行和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委员会努力促成当事方自行达成协议。它可以提出非正式建议,组织双方磋商。
- 提出建议:如果无法促成双方直接协议,委员会将起草一份报告。这份报告不仅阐述事实,还必须包含其认为公正合理的、解决争端的实质性建议。这是和解区别于单纯“调查”的关键。
- 提交报告:报告提交给争端各方。条约通常规定,在报告提交后的一个特定期间内(如若干个月),当事方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加剧争端的行动。
第五步:法律效力与后续行动
和解委员会的报告及其建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国没有法律义务必须接受。然而,报告因其客观性和权威性,为争端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清晰、中立的方案框架,能够极大促进谈判,并可能形成强大的政治和舆论压力。当事方可以基于报告的建议,通过后续谈判达成有约束力的协议。如果条约有规定,在和解失败后,争端方可选择将争端提交仲裁或司法解决。
第六步:实践、特点与总结
在实践中,纯粹的和解案例少于谈判、调解或仲裁。但其特点鲜明:制度化程度高于调解(有固定程序),介入深度大于调查(可提实质性方案),灵活性高于司法诉讼(建议无约束力)。它是“劝说性裁决”的一种形式。总结而言,和解是一种融合了调查、调解与温和裁决元素的复合型争端解决方法,旨在通过一个公正第三方提供的详尽事实分析与建设性方案,推动当事国自愿达成最终和解。
国际法上的国家间争端解决中的和解 (Reconciliation in the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定位
和解,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政治/外交方法。它介于调查/调解与司法解决之间,其核心特征是:争端各方将争端提交给一个常设或特设的“和解委员会”;该委员会不仅负责客观地查明事实(类似调查),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实质性建议(类似调解),而且其程序通常更为正式和制度化,最终会形成一份详细的书面报告。这份报告通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争端各方有重要的政治和道义影响力。
第二步:主要法律渊源与程序确立
和解的现代法律基础主要见于双边或多边条约。例如,许多双边《友好、通商和航行条约》或专门的《争端解决条约》中都包含和解条款。在国际公约层面,1928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经1949年修订)和1957年《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欧洲公约》等都对和解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这些条约构成了启动和进行和解程序的主要法律依据。
第三步:和解委员会的组成与设立
和解委员会通常由3至5名委员组成。委员的选任方式有几种常见模式:1)争端双方各任命本国国民一人;2)双方共同协议选任第三国国民若干人(通常是3人),并从中指定委员会主席;或者结合以上两种方式。委员会通常在争端发生后根据相关条约条款临时设立(特设委员会),但也有一些条约预先设立了常设和解委员会名单。其成员需具备公认的公正性和能力。
第四步:和解的核心程序步骤
和解程序通常包含以下几个阶段:
- 提交争端:一方或双方共同根据条约规定,向和解委员会提交载明争端事由的请求书。
- 查明事实:委员会通过听取双方陈述、收集证据、询问证人和专家、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全面、客观地查明与争端相关的事实。
- 进行和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委员会努力促成当事方自行达成协议。它可以提出非正式建议,组织双方磋商。
- 提出建议:如果无法促成双方直接协议,委员会将起草一份报告。这份报告不仅阐述事实,还必须包含其认为公正合理的、解决争端的实质性建议。这是和解区别于单纯“调查”的关键。
- 提交报告:报告提交给争端各方。条约通常规定,在报告提交后的一个特定期间内(如若干个月),当事方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加剧争端的行动。
第五步:法律效力与后续行动
和解委员会的报告及其建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国没有法律义务必须接受。然而,报告因其客观性和权威性,为争端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清晰、中立的方案框架,能够极大促进谈判,并可能形成强大的政治和舆论压力。当事方可以基于报告的建议,通过后续谈判达成有约束力的协议。如果条约有规定,在和解失败后,争端方可选择将争端提交仲裁或司法解决。
第六步:实践、特点与总结
在实践中,纯粹的和解案例少于谈判、调解或仲裁。但其特点鲜明:制度化程度高于调解(有固定程序),介入深度大于调查(可提实质性方案),灵活性高于司法诉讼(建议无约束力)。它是“劝说性裁决”的一种形式。总结而言,和解是一种融合了调查、调解与温和裁决元素的复合型争端解决方法,旨在通过一个公正第三方提供的详尽事实分析与建设性方案,推动当事国自愿达成最终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