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
字数 1378 2025-11-12 23:52:45

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

第一步:概念理解
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流程,创制一项新的行政许可的过程。它解决的是“从无到有”的问题,即决定在哪个领域、针对何种事项、由哪个机关、依据何种条件和标准来设立一项许可。这与“实施程序”(即如何具体审批申请)有本质区别。

第二步:核心原则
设定程序必须遵循两项基本原则:

  1. 法定原则:任何行政许可的设立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任何机关不得自行创设许可。
  2. 必要性原则(或公共利益原则):设定许可前必须评估其必要性。只有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某些行为可能对公共利益、他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且通过事后监管等其它方式无法有效解决时,才有必要设定事前许可。

第三步:设定主体与权限层级
并非所有国家机关都能设定行政许可,其权限有严格的层级划分(依据《行政许可法》):

  1.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可以设定各类行政许可。
  2.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临时性许可,但应及时提请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3.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许可,但不得设定应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到本地区经营,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4. 省级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许可的,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许可,有效期最长为1年。期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四步:具体设定程序步骤
以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设定程序为例,其流程最为典型和完整:

  1. 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法制机构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并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 起草: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起草。起草过程中应深入调研,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可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3. 征求意见:起草完成后,应将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4. 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对送审稿进行审查,重点包括: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遵循必要性原则、是否与已有法律协调、是否正确处理各方意见等。
  5. 审议与决定:经审查修改后,形成草案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由国务院审批。
  6. 公布:审议通过后,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并载明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
  7. 备案与监督:行政法规在公布后30日内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第五步:特殊要求:评价机制
这是设定程序中的一项关键监督机制。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主要审查:

  • 继续实施的必要性:该许可是否仍有必要存在?
  • 实施效果:实施情况如何,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
  • 根据评价结果,认为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等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该许可规定。
  •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 第一步:概念理解 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流程,创制一项新的行政许可的过程。它解决的是“从无到有”的问题,即决定在哪个领域、针对何种事项、由哪个机关、依据何种条件和标准来设立一项许可。这与“实施程序”(即如何具体审批申请)有本质区别。 第二步:核心原则 设定程序必须遵循两项基本原则: 法定原则 :任何行政许可的设立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任何机关不得自行创设许可。 必要性原则(或公共利益原则) :设定许可前必须评估其必要性。只有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某些行为可能对公共利益、他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且通过事后监管等其它方式无法有效解决时,才有必要设定事前许可。 第三步:设定主体与权限层级 并非所有国家机关都能设定行政许可,其权限有严格的层级划分(依据《行政许可法》): 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可以设定各类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临时性许可,但应及时提请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许可,但不得设定应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到本地区经营,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省级地方政府规章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许可的,可以设定 临时性 的许可,有效期最长为 1年 。期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四步:具体设定程序步骤 以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设定程序为例,其流程最为典型和完整: 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法制机构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并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起草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起草。起草过程中应深入调研,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可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征求意见 :起草完成后,应将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对送审稿进行审查,重点包括: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遵循必要性原则、是否与已有法律协调、是否正确处理各方意见等。 审议与决定 :经审查修改后,形成草案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由国务院审批。 公布 :审议通过后,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并载明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 备案与监督 :行政法规在公布后30日内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第五步:特殊要求:评价机制 这是设定程序中的一项关键监督机制。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 评价 ,主要审查: 继续实施的必要性 :该许可是否仍有必要存在? 实施效果 :实施情况如何,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 根据评价结果,认为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等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该许可规定。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