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标的
字数 1049 2025-11-12 23:57:56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标的

第一步:诉讼标的的基本概念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实体权利主张。它是诉的构成要素之一,决定了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与范围。每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构成一个独立的诉。

第二步:诉讼标的的识别与功能

  1. 识别功能:诉讼标的是区分此诉与彼诉的核心标准。法院通过审查诉讼标的是否同一,来判断当事人提起的是否为新诉,或者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2. 确定审判范围: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必须局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标的范围之内,不能超越或替代当事人主张的权利。
  3. 既判力客观范围:案件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禁止当事人再行争议的效力)原则上只及于该判决所针对的诉讼标的。

第三步:诉讼标的的识别理论(核心难点)
关于如何具体识别一个案件的诉讼标的,理论界有不同学说,主要影响司法实践的有:

  1. 旧实体法说(传统通说):以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作为诉讼标的。
    • 举例:甲起诉乙,要求返还其所有的A汽车。此案的诉讼标的是“甲对A汽车的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如果甲败诉后,又以乙侵害其所有权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要求乙赔偿损失,则诉讼标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两个不同的实体权利,构成两个不同的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2. 新诉讼标的理论:不以实体法上具体的权利作为划分标准,而以当事人诉的声明(要求法院作出何种判决的请求)以及案件所依据的自然事实本身来识别。
    • 举例:同上例,甲起诉乙,要求返还A汽车。无论其法律依据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还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其诉的声明和案件事实是同一的,因此只有一个诉讼标的。法院应审理所有可能的法律关系,若甲败诉,则不得再以其他法律理由就同一事实起诉。

第四步:诉讼标的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1. 诉的变更:原告在诉讼中变更诉讼标的,构成诉的变更,需要经过被告同意或者法院认为有利于纠纷解决时方可允许。
  2. 诉的合并: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提高效率。
  3. 重复起诉的判定:判断后诉是否构成对前诉的重复起诉,核心就是对比前后两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是否同一。
  4. 既判力的约束:生效判决对诉讼标的作出的判断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提起诉讼。

总结: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的核心枢纽,它像一根线,串联起起诉、审理、判决的全过程,明确了当事人攻击防御和法院裁判的焦点,对于理解诉讼程序的推进和裁判的终局效力至关重要。我国司法实践更多倾向于旧实体法说的识别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标的 第一步:诉讼标的的基本概念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实体权利主张。它是诉的构成要素之一,决定了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与范围。每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构成一个独立的诉。 第二步:诉讼标的的识别与功能 识别功能 :诉讼标的是区分此诉与彼诉的核心标准。法院通过审查诉讼标的是否同一,来判断当事人提起的是否为新诉,或者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确定审判范围 :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必须局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标的范围之内,不能超越或替代当事人主张的权利。 既判力客观范围 :案件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禁止当事人再行争议的效力)原则上只及于该判决所针对的诉讼标的。 第三步:诉讼标的的识别理论(核心难点) 关于如何具体识别一个案件的诉讼标的,理论界有不同学说,主要影响司法实践的有: 旧实体法说(传统通说) :以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作为诉讼标的。 举例 :甲起诉乙,要求返还其所有的A汽车。此案的诉讼标的是“甲对A汽车的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如果甲败诉后,又以乙侵害其所有权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要求乙赔偿损失,则诉讼标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两个不同的实体权利,构成两个不同的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新诉讼标的理论 :不以实体法上具体的权利作为划分标准,而以当事人诉的声明(要求法院作出何种判决的请求)以及案件所依据的自然事实本身来识别。 举例 :同上例,甲起诉乙,要求返还A汽车。无论其法律依据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还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其诉的声明和案件事实是同一的,因此只有一个诉讼标的。法院应审理所有可能的法律关系,若甲败诉,则不得再以其他法律理由就同一事实起诉。 第四步:诉讼标的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诉的变更 :原告在诉讼中变更诉讼标的,构成诉的变更,需要经过被告同意或者法院认为有利于纠纷解决时方可允许。 诉的合并 :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提高效率。 重复起诉的判定 :判断后诉是否构成对前诉的重复起诉,核心就是对比前后两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是否同一。 既判力的约束 :生效判决对诉讼标的作出的判断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提起诉讼。 总结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的核心枢纽,它像一根线,串联起起诉、审理、判决的全过程,明确了当事人攻击防御和法院裁判的焦点,对于理解诉讼程序的推进和裁判的终局效力至关重要。我国司法实践更多倾向于旧实体法说的识别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