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
字数 635 2025-11-09 02:52:24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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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简单来说,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
核心内容: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
举证责任包含两层含义:- 行为责任:指当事人为避免败诉风险而负有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行为义务。这是举证责任动态的、表面的含义。
- 结果责任:指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风险。这是举证责任静态的、本质的含义,是举证责任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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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则与例外规则
- 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起诉、被告反诉、第三人提出主张,都应对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
- 例外规则(举证责任倒置):在某些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中,法律为保护弱势方,将本应由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由另一方承担。例如,在环境污染、医疗损害、高度危险作业等案件中,法律规定由加害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或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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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院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案件情况,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对特定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否则其主张将不被法院支持。 -
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
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若无正当理由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将可能承担证据失权(即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