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履行
字数 1083 2025-11-13 01:42:46
仲裁裁决的履行
第一步:基本概念
仲裁裁决的履行,是指仲裁裁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义务人)按照裁决书确定的内容,主动、及时地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例如,裁决书判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00万元,被申请人主动向申请人支付该笔款项的行为,就是履行裁决。
第二步:履行的性质与意义
履行是自愿行为。其核心特征是义务人的“主动性”,无需外界强制力介入。这是仲裁制度高效、和谐的理想状态。履行的意义在于:
- 尊重仲裁权威:体现当事人对自愿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的尊重。
- 降低解决成本:免去了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为双方节省时间和金钱。
- 维护合作关系:主动履行有助于缓和矛盾,为当事人今后可能的商业往来保留空间。
第三步:履行的内容
履行的内容必须与生效仲裁裁决的主文(即裁决结果部分)完全相符,主要包括:
- 给付金钱:如支付货款、赔偿金、违约金等。
- 交付财物:如返还设备、交付产品、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等。
- 作出一定行为:如停止侵权行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公开赔礼道歉等。
- 禁止作出一定行为:如停止使用某项技术秘密。
履行必须全面、及时,不能部分履行或延迟履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四步:履行与执行的区别
这是理解本词条的关键。履行和执行是裁决实现的两个不同阶段。
- 仲裁裁决的履行:如第二步所述,是义务人的自愿、主动行为。这是第一性的、首选的方式。
- 仲裁裁决的执行:当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时,胜诉的一方(权利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强制力,迫使义务人实现裁决内容的行为。这是第二性的、保障性的手段。
简单来说,履行是“我自己做”,执行是“法院逼我做”。当事人应当优先寻求履行的途径。
第五步:促使履行的实践考量
在申请强制执行之前,权利人可采取一些策略促使对方履行:
- 沟通催告:正式发函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明确若不履行将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 提示不履行的后果:告知对方,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其可能面临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影响征信)等不利法律后果。
- 寻求和解:在履行阶段,双方仍可就履行方式、期限等达成和解协议,例如同意分期付款,这同样能实现裁决内容。
第六步:履行的凭证
义务人履行裁决后,务必从权利人处获取履行完毕的书面凭证,例如:
- 收据:明确写明收到哪一项仲裁裁决项下的款项或财物。
- 履行完毕的确认函:由权利人出具,确认裁决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此凭证至关重要,可用于证明履行事实,避免权利人再次就同一事实主张权利或错误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