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缓减免
字数 1760 2025-11-13 01:48:05

诉讼费用缓减免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制度定位
诉讼费用缓减免是指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纳诉讼费用时,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审查批准,准予其暂缓缴纳、减少缴纳或免除缴纳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制度。其核心目的在于保障经济困难当事人的诉权,确保其不因经济原因而被排除在司法救济大门之外,体现了司法为民和实质平等的法治原则。该制度是诉讼费用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具体的司法救助形式。

第二步: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

  1. 主要法律依据:该制度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以及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一条)中。
  2. 适用案件类型:适用于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各类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行政诉讼案件。通常不适用于执行案件(申请执行费一般不予缓减免,但《办法》对特定情形有特殊规定,如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申请执行人)。
  3. 适用对象: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且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常不适用诉讼费用的缓交和免交,但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减交。

第三步:缓交、减交、免交的具体情形与区别
这是理解该词条的关键,三者针对的困难程度和救济方式不同:

  1. 免交诉讼费用:指当事人完全无需缴纳本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这是最彻底的救助形式,适用于极端困难或特殊情形的当事人。
    • 主要情形(依据《办法》第四十五条):
      •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 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 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
  2. 减交诉讼费用:指当事人只需缴纳本应负担诉讼费用的一部分。减交的比例通常不低于30%(《办法》第四十六条)。
    • 主要情形(依据《办法》第四十六条):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 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 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 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3. 缓交诉讼费用:指允许当事人推迟缴纳诉讼费用的时间,但在判决后或规定的期限内仍须缴纳。这是最常用的救助形式,主要解决当事人暂时的缴费困难。
    • 主要情形(依据《办法》第四十七条):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当前经济困难,暂时无力缴纳诉讼费用,即可申请缓交。例如,工资被拖欠、突发疾病导致短期内经济紧张等。

第四步:申请与审查程序

  1. 申请主体与时间: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当事人在起诉或上诉时提出书面申请。实践中,通常在提交起诉状或上诉状的同时一并提交《诉讼费用缓减免申请书》。
  2. 提交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交证明其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例如:低保证明、失业证明、残疾证、所在街道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等。
  3. 审查机关与标准:由负责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审查的核心是申请人是否“确有困难”,即其经济状况是否达到了无法负担诉讼费用的程度。法院会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
  4. 决定形式:法院经审查,会作出是否准予缓交、减交或免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裁定或通知)告知当事人。如果申请被驳回,当事人仍需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否则可能按撤诉处理。

第五步:制度价值与实务要点

  1. 制度价值
    • 保障诉权: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重要措施。
    • 维护社会稳定: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渠道,化解社会矛盾。
    • 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彰显司法制度的温度。
  2. 实务要点与注意事项
    • 诚信原则:当事人必须如实申报经济状况,提供真实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司法救助的,法院将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并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 不免除对方负担:诉讼费用缓减免仅针对当事人应向法院缴纳的费用。如果最终判决败诉,其仍需承担由败诉方负担的诉讼费用(即可能需向胜诉方支付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等)。
    • 与法律援助的关系:诉讼费用缓减免与法律援助是两种独立的司法救助制度。获得法律援助(有律师指派)的当事人,如果符合条件,依然可以独立申请诉讼费用的缓减免。
诉讼费用缓减免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制度定位 诉讼费用缓减免是指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纳诉讼费用时,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审查批准,准予其暂缓缴纳、减少缴纳或免除缴纳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制度。其核心目的在于保障经济困难当事人的诉权,确保其不因经济原因而被排除在司法救济大门之外,体现了司法为民和实质平等的法治原则。该制度是诉讼费用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具体的司法救助形式。 第二步: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 主要法律依据 :该制度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以及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一条)中。 适用案件类型 :适用于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各类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行政诉讼案件。通常不适用于执行案件(申请执行费一般不予缓减免,但《办法》对特定情形有特殊规定,如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申请执行人)。 适用对象 :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且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常不适用诉讼费用的缓交和免交,但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减交。 第三步:缓交、减交、免交的具体情形与区别 这是理解该词条的关键,三者针对的困难程度和救济方式不同: 免交诉讼费用 :指当事人完全无需缴纳本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这是最彻底的救助形式,适用于极端困难或特殊情形的当事人。 主要情形 (依据《办法》第四十五条):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 减交诉讼费用 :指当事人只需缴纳本应负担诉讼费用的一部分。减交的比例通常不低于30%(《办法》第四十六条)。 主要情形 (依据《办法》第四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缓交诉讼费用 :指允许当事人推迟缴纳诉讼费用的时间,但在判决后或规定的期限内仍须缴纳。这是最常用的救助形式,主要解决当事人暂时的缴费困难。 主要情形 (依据《办法》第四十七条):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当前经济困难,暂时无力缴纳诉讼费用,即可申请缓交。例如,工资被拖欠、突发疾病导致短期内经济紧张等。 第四步:申请与审查程序 申请主体与时间 :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当事人在起诉或上诉时提出书面申请。实践中,通常在提交起诉状或上诉状的同时一并提交《诉讼费用缓减免申请书》。 提交材料 :申请人需要提交证明其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例如:低保证明、失业证明、残疾证、所在街道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等。 审查机关与标准 :由负责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审查的核心是申请人是否“确有困难”,即其经济状况是否达到了无法负担诉讼费用的程度。法院会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 决定形式 :法院经审查,会作出是否准予缓交、减交或免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裁定或通知)告知当事人。如果申请被驳回,当事人仍需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否则可能按撤诉处理。 第五步:制度价值与实务要点 制度价值 : 保障诉权 :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重要措施。 维护社会稳定 :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渠道,化解社会矛盾。 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彰显司法制度的温度。 实务要点与注意事项 : 诚信原则 :当事人必须如实申报经济状况,提供真实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司法救助的,法院将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并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不免除对方负担 :诉讼费用缓减免仅针对当事人应向法院缴纳的费用。如果最终判决败诉,其仍需承担由败诉方负担的诉讼费用(即可能需向胜诉方支付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等)。 与法律援助的关系 :诉讼费用缓减免与法律援助是两种独立的司法救助制度。获得法律援助(有律师指派)的当事人,如果符合条件,依然可以独立申请诉讼费用的缓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