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多边法律选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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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目标
多边法律选择方法是国际私法中解决法律冲突的一种核心方法。其基本思想是:对于一个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例如,一个中国人和一个美国人在日本签订合同),不应简单地直接适用法院地法,而是通过一套中立、客观的规则,为案件所涉及的不同法律关系(如合同、侵权、婚姻等)分别指定一个最应适用的法律体系(可能是法院地法,也可能是某个外国法)。这种方法的目标是实现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即无论案件在哪个国家的法院审理,最终适用的实体法和得出的判决结果都应当是相同的。 -
与单边方法的区别
为了更好地理解多边方法,需要将其与另一种重要方法——单边法律选择方法进行对比。- 多边方法提问:“这个法律关系(如合同)的‘本座’在哪里?”然后适用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它预设了每个法律体系都有其专属的适用范围,方法是空间划分。其典型代表是“法律关系本座说”。
- 单边方法提问:“本国法(法院地法)是否意图适用于本案?”以及“外国法是否声称其自身适用于本案?”它通过解释各国法律规范的自身意图来确定其空间适用范围。其典型理论是“法则区别说”。
简言之,多边方法是“对事”的(为法律关系找属地),而单边方法是“对法”的(分析法律本身的适用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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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机制:连接点
多边方法通过“连接点”这一技术工具来实现。连接点是将特定的法律关系与某一法律体系联系起来的客观事实因素。常见的连接点包括:- 属地性连接点: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物之所在地。
- 属人性连接点:国籍、住所、惯常居所。
- 主观性连接点:当事人意思自治(如合同中选择适用的法律)。
多边方法的法律选择规则通常表现为:“某类法律关系,适用某连接点所指向的法律”。例如,“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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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与“法律关系本座说”
多边方法的现代体系奠基人是19世纪德国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他在其著作《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该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都有其本质上的“本座”,这个“本座”位于特定的地理空间。法律选择的任务就是为每一种法律关系找到其在性质上所属的“法域”(即本座所在地),并适用该法域的法律。他将法律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并为每一类设定了寻找“本座”的标准。 -
多边方法的优势与价值
- 判决结果一致性:这是其核心追求,有助于减少当事人“挑选法院”的现象,增强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
- 国际协调性:它体现了平等对待内外国法律的中立精神,符合国际私法追求国际司法协作的目标。
- 系统性与明确性:通过建立一套清晰的法律选择规则体系,为法院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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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方法的挑战与软化处理
传统的、僵化的多边方法也受到批评,认为其过于机械,可能忽视个案公正。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私法领域出现了对多边方法进行“软化处理”的趋势,主要包括:- 引入灵活性连接点:例如,“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或例外条款,纠正固定连接点可能导致的不合理结果。
- 增加当事人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在更多领域(如侵权、不当得利)选择准据法。
- 采用结果导向规则:例如,在涉外产品责任中,选择适用对受害人最有利的法律。
- 分割方法:对同一案件中的不同问题(先决问题、能力与效力等)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使法律适用更精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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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体现
多边方法是当代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主流范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就是典型的多边方法法典。该法为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事项,系统地规定了应如何根据不同的连接点(如经常居所地、国籍国、行为地、最密切联系地等)来确定准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