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
字数 828 2025-11-08 18:28:00
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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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一次性货币补偿。其法律性质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作贡献的补偿和对失业风险的一定弥补,而非惩罚性赔偿。 -
支付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劳动者解除: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错,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 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
- 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胜任工作调整岗位后仍不胜任,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 劳动合同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的;以及因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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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核心是“工作年限”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作年限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 月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应为应发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 高收入者限制:如果劳动者月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其支付标准按三倍封顶,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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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时间
用人单位应在办结工作交接时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支付时间通常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或在此后不久双方完成工作、财物、社保等交接手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