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
字数 1013 2025-11-09 03:49:34
不起诉
第一步:不起诉的基本概念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其法律后果是刑事诉讼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犯罪嫌疑人被认定为无罪或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步:不起诉的法定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 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特赦令免除刑罚等。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裁量权。
-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案件。检察院拥有裁量权,可以“酌情”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 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适用于经过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其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程序。
第三步:不起诉决定的作出程序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需遵循严格的内部程序:
- 审查:由检察官对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 提出意见:检察官根据审查结果,提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初步意见。
- 审批决定:不起诉决定必须经过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的批准才能正式作出。
- 宣告和送达:检察院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并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和被害人。
第四步: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与后果
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 解除强制措施:如果被不起诉人被采取了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必须立即解除。
- 处理涉案财物: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同时进行解封、退还。
- 终止诉讼:刑事诉讼程序到此终结,除非依法定程序撤销该决定,否则不得再就同一事实提起公诉。
第五步: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途径
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渠道:
- 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原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 被害人的申诉或自诉: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申诉结果不服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提起自诉。
- 被不起诉人的申诉:对于酌定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例如认为自己完全无罪,而非“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检察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