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
字数 870 2025-11-13 15:11:37
悬赏广告
第一步:概念与法律定位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它在《民法典》中规定于合同编(第499条),性质上属于一种单方允诺而非普通要约,即广告人单方作出承诺,对任何完成指定行为者均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二步:构成要件
- 广告人须以公开方式声明: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渠道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布。
- 内容明确要求完成特定行为:如寻物启事中要求"找回丢失的文件",或悬赏征集技术方案等。
- 明确表示支付报酬:报酬可以是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需在广告中具体说明(如"酬谢1万元")。
- 行为合法性:要求完成的行为必须合法,不违反公序良俗(例如悬赏从事违法活动无效)。
第三步:法律效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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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告人的约束:
- 一旦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广告人必须按声明支付报酬。
- 若数人完成同一行为,仅最先完成者有权取得报酬(除非广告声明可共享)。
- 广告人不得以不知广告内容为由抗辩(因广告本身是公开允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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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为人的保护:
- 完成行为时无需知悉广告存在(如路人偶然拾得失物后才发现悬赏广告,仍可主张报酬)。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成行为的,同样享有报酬请求权。
第四步:特殊情形处理
- 数人协作完成行为:
- 若行为可分割(如提供不同线索),广告人应按贡献比例分配报酬;若不可分割(如共同寻回物品),则由行为人协商分配。
- 广告撤销的限制:
- 广告人可在行为完成前撤销广告,但须通过与原广告相同的方式公开声明,且需对善意行为人因准备行为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为寻物购买工具的费用)。
- 权属争议行为:
- 若完成行为涉及返还遗失物等权属问题(如拾得悬赏物品本身是遗失物),行为人需先履行物权法上的返还义务,但仍可主张报酬(与"遗失物拾得"规则协调适用)。
第五步:实务要点
- 举证责任:行为人需证明自己完成了指定行为(如提供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
- 报酬争议:若广告内容模糊(如"重谢"),可参照习惯或法院酌定合理金额。
- 与侵权责任竞合:如悬赏行为侵犯他人权益(如悬赏获取他人隐私),广告人与行为人可能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