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止
字数 1052 2025-11-13 15:32:44

诉讼中止

第一步:基本概念
诉讼中止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特定法定事由,致使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受诉法院依法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的一项制度。

第二步:核心特征与制度目的

  1. 暂时性:诉讼中止是诉讼程序的暂停,而非终结。一旦中止事由消除,程序应当恢复。
  2. 法定性:中止必须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事由,法院不能随意裁定中止。
  3. 中止期间的特殊效力:在中止期间,任何诉讼行为(如法院的审理活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等)均暂停。诉讼时效的中断效力持续存在,直至程序恢复。
  4. 制度目的:保障诉讼的公正与顺利进行,解决因客观障碍导致的审理困难,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步:法定事由(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例如,原告在诉讼中死亡,需等待其继承人决定是否继承诉讼权利。
  2.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例如,被告突发疾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等待法院为其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例如,作为被告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正在清算中,需等待清算组接管诉讼。
  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例如,当事人因特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导致交通中断,无法出庭。
  5.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例如,一个房产所有权确认案件,必须等待另一个确认遗嘱效力的继承案件作出判决后才能审理。
  6.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此为兜底条款,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量,如本案涉及的关键法律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

第四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 与“诉讼终结”的区别:诉讼中止是“暂停”,事后会恢复;诉讼终结是“结束”,因一方当事人死亡且无权利义务承继人等法定事由,导致诉讼程序永久性结束。
  2. 与“延期审理”的区别:延期审理是庭审日期因临时性障碍(如证人临时生病、需要调取新证据)而推迟,其他诉讼活动可能照常进行;诉讼中止是整个诉讼程序的暂停,障碍通常是重大且持续时间不确定的。

第五步:程序操作

  1. 启动方式: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法院依职权裁定。
  2. 形式要求:法院必须作出书面“裁定书”。
  3. 效力与救济:中止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当中止事由消除后,法院应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及时恢复诉讼程序。
诉讼中止 第一步:基本概念 诉讼中止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特定法定事由,致使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受诉法院依法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的一项制度。 第二步:核心特征与制度目的 暂时性 :诉讼中止是诉讼程序的暂停,而非终结。一旦中止事由消除,程序应当恢复。 法定性 :中止必须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事由,法院不能随意裁定中止。 中止期间的特殊效力 :在中止期间,任何诉讼行为(如法院的审理活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等)均暂停。诉讼时效的中断效力持续存在,直至程序恢复。 制度目的 :保障诉讼的公正与顺利进行,解决因客观障碍导致的审理困难,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步:法定事由(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例如,原告在诉讼中死亡,需等待其继承人决定是否继承诉讼权利。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例如,被告突发疾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等待法院为其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例如,作为被告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正在清算中,需等待清算组接管诉讼。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例如,当事人因特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导致交通中断,无法出庭。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例如,一个房产所有权确认案件,必须等待另一个确认遗嘱效力的继承案件作出判决后才能审理。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此为兜底条款,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量,如本案涉及的关键法律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 第四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与“诉讼终结”的区别 :诉讼中止是“暂停”,事后会恢复;诉讼终结是“结束”,因一方当事人死亡且无权利义务承继人等法定事由,导致诉讼程序永久性结束。 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延期审理是庭审日期因临时性障碍(如证人临时生病、需要调取新证据)而推迟,其他诉讼活动可能照常进行;诉讼中止是整个诉讼程序的暂停,障碍通常是重大且持续时间不确定的。 第五步:程序操作 启动方式 :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法院依职权裁定。 形式要求 :法院必须作出书面“裁定书”。 效力与救济 :中止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当中止事由消除后,法院应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及时恢复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