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结果
字数 1672 2025-11-13 16:31:18
犯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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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犯罪结果,在刑法理论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狭义的犯罪结果,通常指犯罪行为对具体犯罪对象造成的、可以具体测量或感知的物质性损害后果。在刑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广义的概念。其核心在于,犯罪行为必须对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造成了侵害或构成了威胁。 -
主要分类
为了深入理解,可以从不同角度对犯罪结果进行分类:- 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这是最重要的分类。实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实际的、可见的损害,如故意杀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盗窃造成财产损失。危险结果是指犯罪行为仅对法益构成了发生实际损害的现实、紧迫的危险状态,但损害尚未实际发生,如放火行为已点燃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刑法既惩罚造成实害结果的行为,也惩罚造成特定危险结果的行为(如危险驾驶罪、放火罪的危险犯形态)。
- 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物质性结果是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和感知的结果,如人员的伤亡、财产的损毁。非物质性结果是无形的、难以具体量化的结果,如对他人名誉、人格尊严的损害(侮辱罪、诽谤罪),或者对社会管理秩序、国家机关威信的侵害。
- 构成要件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结果:构成要件结果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的、成立某一具体犯罪既遂所必须具备的结果。例如,故意杀人罪中的“死亡”结果。非构成要件结果是指不是成立犯罪既遂的必要条件,但可能影响量刑轻重的结果。例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构成犯罪,但若致人重伤,则法定刑会更重,这里的“重伤”即是量刑情节上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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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与作用
犯罪结果在犯罪构成体系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其地位因犯罪类型不同而异:- 结果犯:在这类犯罪中,发生特定的犯罪结果是成立犯罪既遂的必要条件。如果仅有犯罪行为而未发生法定的结果,只能构成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例如,前文提到的故意杀人罪,如果被害人没有死亡,则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 行为犯:在这类犯罪中,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即告既遂,而不问是否发生了具体的损害结果。例如,诬告陷害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并向司法机关告发的行为,犯罪即已既遂,不要求被诬告者实际受到刑事追究。
- 危险犯:只要行为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实害结果的危险状态,犯罪即告既遂。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破坏行为足以使火车、汽车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即使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也构成犯罪既遂。
- 对量刑的影响:无论犯罪结果是否是构成要件,其结果的具体状况(如轻重、范围、影响)都是法官在量刑时必须考虑的重要情节。结果严重与否,直接关系到刑罚的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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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犯罪结果 vs.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法益),是抽象的、观念的存在。而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侵害的具体的、客观的表现形式。例如,在盗窃罪中,犯罪客体是财产所有权,犯罪结果则是财物被转移占有这一客观事实。
- 犯罪结果 vs. 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或指向的人或物,是具体的、客观的实体。犯罪结果则是犯罪行为对犯罪对象施加影响后所产生的变化或状态。例如,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财物,犯罪结果则是财物被毁损的价值丧失或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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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结果需要注意:- 因果关系:必须严格审查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危害行为是否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将该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 结果的量化:对于某些犯罪,法律或司法解释会对结果的严重程度进行量化规定(如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故意伤害罪的“轻伤”“重伤”标准),这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刑罚的轻重。
- 结果的可归责性:行为人只对由其行为引起的、且其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引起的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