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字数 1779 2025-11-09 04:10:39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1. 公约是什么?
    CISG的全称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它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一项国际条约,其核心目标是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提供统一、中立的规则,以减少因各国国内法不同而产生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简单来说,当来自不同国家的公司做生意买卖货物时,CISG可以自动成为他们合同的一部分,作为管辖法律,避免选择某一国法律可能对另一方造成的不公。

  2. 公约的适用范围(什么情况适用CISG?)
    这是理解CISG的关键。公约并非适用于所有国际交易,它有明确的边界:

    • 主体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必须位于不同的国家(缔约国)。例如,一家营业地在中国的公司和一家营业地在美国的公司签订合同。
    • 客体要求:交易的标的物必须是有形动产(货物)。例如,服装、机器设备、原材料等。
    • 重要排除:CISG明确不适用于以下销售:
      • 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消费品(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 经由拍卖的销售。
      •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 电力的销售。
  3. 公约的核心内容:合同的成立与双方的权利义务
    CISG的核心是规定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的一系列规则。

    • 合同的成立:公约采用了经典的要约(Offer)承诺(Acceptance) 模式。它详细规定了什么构成要约、要约何时生效、何时可以撤回或撤销,以及承诺何时生效(采用“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这为解决“我们之间到底有没有成立合同?”的争议提供了标准。
    • 卖方的义务:主要是三项:
      1. 交付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
      2. 交付单据:移交所有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如提单、发票、保险单等)。
      3. 品质担保:保证货物符合合同约定,包括数量、质量和规格,并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或特定的目的。同时,卖方需保证货物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 买方的义务:主要是两项:
      1. 支付价款: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货款。
      2. 收取货物: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能交付货物,并实际接收货物。
  4. 风险转移(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货物“风险”是指货物发生意外毁损或灭失(如火灾、被盗、海难等)的损失由谁承担。CISG确立的风险转移基本原则是:

    • 涉及运输: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且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那么风险自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就从卖方转移给买方。即使货物仍在运输途中,损坏风险也已由买方承担。
    • 在特定地点交货: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如买方仓库)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则风险在该地点货物交付给买方时转移。
    • 不涉及运输:风险在买方接收货物时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而买方违约不收取时转移。
      风险转移的意义在于,一旦风险转移给买方,即使货物后来毁损灭失,买方仍有义务支付价款。
  5. 违约救济(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怎么办?)
    CISG为买卖双方都提供了充分的救济措施。

    • 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
      • 要求履行: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或修理货物。
      • 减低价格: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按比例减低价格。
      • 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只有当卖方构成根本违约(即违约实质上剥夺了买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时,买方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 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
      • 要求支付价款
      • 宣告合同无效:同样,只有在买方构成根本违约时方可行使。
  6. 公约的独特性和实际意义

    • 自动适用性:只要买卖双方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CISG就会自动成为合同的法律基础,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排除其适用(例如,写明“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管辖”)。
    • 补充性而非强制性:CISG的规则大部分是“缺省规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约定优先,公约只在合同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补充适用。
    • 促进国际商事和谐:作为被全球绝大多数贸易国家(包括美国、中国、德国、法国等,但英国除外)广泛接受的统一法,CISG极大地提高了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降低了交易成本和法律风险,是国际经济法领域最成功的国际立法实践之一。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公约是什么? CISG的全称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它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一项国际条约,其核心目标是 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提供统一、中立的规则 ,以减少因各国国内法不同而产生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简单来说,当来自不同国家的公司做生意买卖货物时,CISG可以自动成为他们合同的一部分,作为管辖法律,避免选择某一国法律可能对另一方造成的不公。 公约的适用范围(什么情况适用CISG?) 这是理解CISG的关键。公约并非适用于所有国际交易,它有明确的边界: 主体要求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必须位于 不同的国家(缔约国) 。例如,一家营业地在中国的公司和一家营业地在美国的公司签订合同。 客体要求 :交易的标的物必须是 有形动产(货物) 。例如,服装、机器设备、原材料等。 重要排除 :CISG明确不适用于以下销售: 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消费品(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经由拍卖的销售。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电力的销售。 公约的核心内容:合同的成立与双方的权利义务 CISG的核心是规定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的一系列规则。 合同的成立 :公约采用了经典的 要约(Offer) 和 承诺(Acceptance) 模式。它详细规定了什么构成要约、要约何时生效、何时可以撤回或撤销,以及承诺何时生效(采用“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这为解决“我们之间到底有没有成立合同?”的争议提供了标准。 卖方的义务 :主要是三项: 交付货物 :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 交付单据 :移交所有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如提单、发票、保险单等)。 品质担保 :保证货物符合合同约定,包括数量、质量和规格,并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或特定的目的。同时,卖方需保证货物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买方的义务 :主要是两项: 支付价款 :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货款。 收取货物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能交付货物,并实际接收货物。 风险转移(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货物“风险”是指货物发生意外毁损或灭失(如火灾、被盗、海难等)的损失由谁承担。CISG确立的风险转移基本原则是: 涉及运输 :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且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那么风险自货物 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时起,就从卖方转移给买方。即使货物仍在运输途中,损坏风险也已由买方承担。 在特定地点交货 :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如买方仓库)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则风险在该地点货物交付给买方时转移。 不涉及运输 :风险在买方接收货物时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而买方违约不收取时转移。 风险转移的意义在于,一旦风险转移给买方,即使货物后来毁损灭失,买方仍有义务支付价款。 违约救济(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怎么办?) CISG为买卖双方都提供了充分的救济措施。 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 : 要求履行 :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或修理货物。 减低价格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按比例减低价格。 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 :只有当卖方构成 根本违约 (即违约实质上剥夺了买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时,买方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 : 要求支付价款 。 宣告合同无效 :同样,只有在买方构成 根本违约 时方可行使。 公约的独特性和实际意义 自动适用性 :只要买卖双方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CISG就会自动成为合同的法律基础,除非双方在合同中 明确排除 其适用(例如,写明“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管辖”)。 补充性而非强制性 :CISG的规则大部分是“缺省规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约定优先,公约只在合同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补充适用。 促进国际商事和谐 :作为被全球绝大多数贸易国家(包括美国、中国、德国、法国等,但英国除外)广泛接受的统一法,CISG极大地提高了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后果的 可预见性 ,降低了交易成本和法律风险,是国际经济法领域最成功的国际立法实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