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承担
字数 969 2025-11-13 21:32:36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承担

第一步:概念与特征
诉讼承担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期间,因特定事由(如当事人死亡、法人合并等)的发生,由新的主体承接原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的一种制度。

  • 特征
    1. 诉讼系属的连续性: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由承担人直接承受,诉讼程序不中断。
    2. 事由法定性:仅因法律明确规定的事由(如当事人死亡、法人分立等)触发。
    3. 主体替代性:承担人取代原当事人成为新的诉讼主体,而非追加当事人。

第二步:适用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诉讼承担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 自然人死亡
    • 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由继承人承担诉讼(身份关系案件除外)。
    • 继承人表示参加诉讼的,法院可裁定中止诉讼等待其确认。
  2. 法人或组织变更
    • 法人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诉讼;
    • 法人分立的,由分立后的法人共同承担(另有约定除外)。
  3. 诉讼中民事权利转移
    • 如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申请承担诉讼,但对方当事人不同意或法院认为不宜承担的除外。

第三步:程序规则

  1. 启动方式
    • 法院依职权审查后直接通知承担人参加诉讼;
    • 当事人或承担人主动申请,经法院审查准许。
  2. 效力范围
    • 承担人承受原当事人的全部诉讼权利义务(包括已完成的诉讼行为);
    • 原当事人已进行的诉讼程序对承担人继续有效,但承担人可申请重新质证或辩论。
  3. 裁定形式:法院以裁定书形式决定是否准许诉讼承担,当事人不服可申请复议(但不得上诉)。

第四步:与其他制度的区别

  1. 区别于当事人变更
    • 当事人变更是因原当事人不符合条件(如被告错误)而更换,诉讼程序可能重新开始;
    • 诉讼承担是原当事人适格,仅因实体权利义务转移而更换主体,程序连续。
  2. 区别于诉讼承担与诉讼承担
    • 诉讼承担是法定承接,而诉讼承担(如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更换)需另行选举或指定。

第五步:实务要点

  1. 审查重点:法院需审查承担事由是否真实、承担人是否适格(如继承人身份证明、权利转移合同等)。
  2. 例外情形
    • 人身专属权案件(如离婚纠纷)不适用诉讼承担;
    • 对方当事人提出合理异议(如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时,法院可不予准许承担。
  3. 效果延伸:承担人需承受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与执行力,但可对原当事人已承认的事实提出异议。

通过以上步骤,诉讼承担制度既保障了诉讼经济性,又维护了实体权利义务的连贯性。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承担 第一步:概念与特征 诉讼承担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期间,因特定事由(如当事人死亡、法人合并等)的发生,由新的主体承接原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的一种制度。 特征 : 诉讼系属的连续性 :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由承担人直接承受,诉讼程序不中断。 事由法定性 :仅因法律明确规定的事由(如当事人死亡、法人分立等)触发。 主体替代性 :承担人取代原当事人成为新的诉讼主体,而非追加当事人。 第二步:适用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诉讼承担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自然人死亡 : 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由继承人承担诉讼(身份关系案件除外)。 继承人表示参加诉讼的,法院可裁定中止诉讼等待其确认。 法人或组织变更 : 法人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诉讼; 法人分立的,由分立后的法人共同承担(另有约定除外)。 诉讼中民事权利转移 : 如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申请承担诉讼,但对方当事人不同意或法院认为不宜承担的除外。 第三步:程序规则 启动方式 : 法院依职权审查后直接通知承担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或承担人主动申请,经法院审查准许。 效力范围 : 承担人承受原当事人的全部诉讼权利义务(包括已完成的诉讼行为); 原当事人已进行的诉讼程序对承担人继续有效,但承担人可申请重新质证或辩论。 裁定形式 :法院以 裁定书 形式决定是否准许诉讼承担,当事人不服可申请复议(但不得上诉)。 第四步:与其他制度的区别 区别于当事人变更 : 当事人变更是因原当事人不符合条件(如被告错误)而更换,诉讼程序可能重新开始; 诉讼承担是原当事人适格,仅因实体权利义务转移而更换主体,程序连续。 区别于诉讼承担与诉讼承担 : 诉讼承担是法定承接,而 诉讼承担 (如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更换)需另行选举或指定。 第五步:实务要点 审查重点 :法院需审查承担事由是否真实、承担人是否适格(如继承人身份证明、权利转移合同等)。 例外情形 : 人身专属权案件(如离婚纠纷)不适用诉讼承担; 对方当事人提出合理异议(如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时,法院可不予准许承担。 效果延伸 :承担人需承受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与执行力,但可对原当事人已承认的事实提出异议。 通过以上步骤,诉讼承担制度既保障了诉讼经济性,又维护了实体权利义务的连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