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承担
字数 969 2025-11-13 21:32:36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承担
第一步:概念与特征
诉讼承担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期间,因特定事由(如当事人死亡、法人合并等)的发生,由新的主体承接原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的一种制度。
- 特征:
- 诉讼系属的连续性: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由承担人直接承受,诉讼程序不中断。
- 事由法定性:仅因法律明确规定的事由(如当事人死亡、法人分立等)触发。
- 主体替代性:承担人取代原当事人成为新的诉讼主体,而非追加当事人。
第二步:适用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诉讼承担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 自然人死亡:
- 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由继承人承担诉讼(身份关系案件除外)。
- 继承人表示参加诉讼的,法院可裁定中止诉讼等待其确认。
- 法人或组织变更:
- 法人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诉讼;
- 法人分立的,由分立后的法人共同承担(另有约定除外)。
- 诉讼中民事权利转移:
- 如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申请承担诉讼,但对方当事人不同意或法院认为不宜承担的除外。
第三步:程序规则
- 启动方式:
- 法院依职权审查后直接通知承担人参加诉讼;
- 当事人或承担人主动申请,经法院审查准许。
- 效力范围:
- 承担人承受原当事人的全部诉讼权利义务(包括已完成的诉讼行为);
- 原当事人已进行的诉讼程序对承担人继续有效,但承担人可申请重新质证或辩论。
- 裁定形式:法院以裁定书形式决定是否准许诉讼承担,当事人不服可申请复议(但不得上诉)。
第四步:与其他制度的区别
- 区别于当事人变更:
- 当事人变更是因原当事人不符合条件(如被告错误)而更换,诉讼程序可能重新开始;
- 诉讼承担是原当事人适格,仅因实体权利义务转移而更换主体,程序连续。
- 区别于诉讼承担与诉讼承担:
- 诉讼承担是法定承接,而诉讼承担(如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更换)需另行选举或指定。
第五步:实务要点
- 审查重点:法院需审查承担事由是否真实、承担人是否适格(如继承人身份证明、权利转移合同等)。
- 例外情形:
- 人身专属权案件(如离婚纠纷)不适用诉讼承担;
- 对方当事人提出合理异议(如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时,法院可不予准许承担。
- 效果延伸:承担人需承受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与执行力,但可对原当事人已承认的事实提出异议。
通过以上步骤,诉讼承担制度既保障了诉讼经济性,又维护了实体权利义务的连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