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撤回申请
字数 918 2025-11-13 21:58:54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撤回申请
第一步:概念界定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撤回申请,指仲裁申请人在仲裁程序启动后、裁决作出前,主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已提交仲裁申请的行为。撤回后,仲裁程序终止。需注意区分"撤回申请"与"按撤回申请处理"(后者指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等情形下,仲裁庭依规则视为其放弃申请)。
第二步:撤回申请的类型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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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撤回
- 时间条件:需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仲裁裁决作出前提出。
- 形式要求:一般需提交书面撤回申请书,口头撤回需记入笔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 例外限制:若被申请人已提出反请求,撤回申请需经被申请人同意,否则反请求程序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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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撤回申请处理(拟制撤回)
- 适用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
- 法律效果:与主动撤回相同,但可能导致申请人未来再次申请仲裁时面临时效审查风险。
第三步:撤回申请的法律后果
- 程序终止:仲裁委员会裁定准许撤回后,案件审理立即终止,仲裁庭不再实体审理争议。
- 时效影响:
- 撤回申请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不重新计算,仍从原争议发生之日起算。
- 若时效期间在撤回后届满,申请人可能因超时效丧失再次申请仲裁的权利。
- 再申请权利:
- 原则上允许就同一争议再次申请仲裁,但需注意时效限制;
- 若仲裁庭曾就部分争议作出生效裁决(如部分裁决),撤回后仅能就未裁决部分重新申请。
第四步:特殊情形处理
- 双方共同撤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后共同撤回申请的,仲裁庭应审查和解协议合法性。若协议无效或可撤销,仲裁庭可不予准许撤回。
- 撤回后新证据的出现:若撤回后发现足以影响裁决结果的新证据,可重新申请仲裁,但需证明新证据属"原审无法取得"且对案件有决定性影响。
第五步:实操要点
- 撤回申请书的要素:需明确案号、当事人信息、撤回理由(如和解、放弃权利等),并由申请人签章。
- 仲裁庭审查义务:仲裁庭需审查撤回是否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如涉及群体性工资拖欠)。
- 文书送达:准予撤回的裁定书需送达双方,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总结:撤回申请是当事人对仲裁权利的处分行为,但需严格遵循程序规则,避免因不当撤回导致实体权利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