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抵销
字数 1035 2025-11-13 22:46:17

诉讼抵销

第一步:基本概念界定
诉讼抵销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以自己对原告享有的债权,主张与原告提出的债权相互冲抵,以达到全部或部分消灭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行为。其本质是将本可独立提起的反诉请求以抵销抗辩形式纳入本案审理,属于"防御性权利"的行使。

第二步:构成要件解析

  1. 债权相互性:双方互负到期债权,且债权种类相同(如均为金钱之债)或虽种类不同但双方同意抵销;
  2. 主动债权适格:被告用于抵销的债权(主动债权)需确实存在、数额明确,且不属于依法不得抵销的债权(如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3. 程序时效性:须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主张;
  4. 管辖关联性:主动债权原则上应属于本案法院管辖范围,或虽不属于但对方未提出管辖权异议。

第三步:与反诉的区分要点

对比维度 诉讼抵销 反诉
性质 防御性抗辩 独立的进攻性请求
程序要求 可口头提出,无需缴纳案件受理费 需提交反诉状,按规定缴纳诉讼费
债权关联性 需与本诉债权具有相互性 可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存在法律上的牵连
判决效力 仅在本案中产生抵销效果 可取得具有执行力的独立判决

第四步:法律效果分析

  1. 债务消灭:经法院审查成立的抵销,可在抵销数额范围内消灭本诉债权;
  2. 禁止重复起诉:已被主张抵销的债权,不得就剩余部分另行起诉;
  3. 执行障碍化解:若本诉原告胜诉但未抵销部分,被告可凭生效判决中确认的抵销债权申请执行抵销;
  4. 破产程序特殊规则: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抵销需符合《企业破产法》第40条限制。

第五步:特殊情形处理

  •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主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仍可主张抵销,但以被动债权时效未届满为限(《民法典》第568条);
  • 附条件/期限的债权:条件成就前或期限届至前不得主张抵销,但双方同意除外;
  • 违约金债权抵销:需先就违约金数额进行实质性审理,确认后方可抵销;
  • 涉外案件抵销:可能涉及准据法冲突,需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抵销规则。

第六步:实务操作要点

  1. 证据准备:主张抵销方需就主动债权的成立、数额、到期等承担举证责任;
  2. 主张方式:应在答辩状或庭审中明确表示抵销意思,并说明抵销依据和计算方式;
  3. 法院审查:法院需对主动债权进行实质审理,不能仅因双方无争议而直接认可;
  4. 判决表述:判决主文应明确抵销后的净额,而非简单驳回部分诉讼请求。
诉讼抵销 第一步:基本概念界定 诉讼抵销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以自己对原告享有的债权,主张与原告提出的债权相互冲抵,以达到全部或部分消灭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行为。其本质是将本可独立提起的反诉请求以抵销抗辩形式纳入本案审理,属于"防御性权利"的行使。 第二步:构成要件解析 债权相互性 :双方互负到期债权,且债权种类相同(如均为金钱之债)或虽种类不同但双方同意抵销; 主动债权适格 :被告用于抵销的债权(主动债权)需确实存在、数额明确,且不属于依法不得抵销的债权(如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程序时效性 :须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主张; 管辖关联性 :主动债权原则上应属于本案法院管辖范围,或虽不属于但对方未提出管辖权异议。 第三步:与反诉的区分要点 | 对比维度 | 诉讼抵销 | 反诉 | |---------|---------|------| | 性质 | 防御性抗辩 | 独立的进攻性请求 | | 程序要求 | 可口头提出,无需缴纳案件受理费 | 需提交反诉状,按规定缴纳诉讼费 | | 债权关联性 | 需与本诉债权具有相互性 | 可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存在法律上的牵连 | | 判决效力 | 仅在本案中产生抵销效果 | 可取得具有执行力的独立判决 | 第四步:法律效果分析 债务消灭 :经法院审查成立的抵销,可在抵销数额范围内消灭本诉债权; 禁止重复起诉 :已被主张抵销的债权,不得就剩余部分另行起诉; 执行障碍化解 :若本诉原告胜诉但未抵销部分,被告可凭生效判决中确认的抵销债权申请执行抵销; 破产程序特殊规则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抵销需符合《企业破产法》第40条限制。 第五步:特殊情形处理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主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仍可主张抵销,但以被动债权时效未届满为限(《民法典》第568条); 附条件/期限的债权 :条件成就前或期限届至前不得主张抵销,但双方同意除外; 违约金债权抵销 :需先就违约金数额进行实质性审理,确认后方可抵销; 涉外案件抵销 :可能涉及准据法冲突,需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抵销规则。 第六步:实务操作要点 证据准备 :主张抵销方需就主动债权的成立、数额、到期等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方式 :应在答辩状或庭审中明确表示抵销意思,并说明抵销依据和计算方式; 法院审查 :法院需对主动债权进行实质审理,不能仅因双方无争议而直接认可; 判决表述 :判决主文应明确抵销后的净额,而非简单驳回部分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