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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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时效在冲突法中的定位
时效问题,指权利因时间的经过而取得或丧失的法律制度。在国内法中,它分为取得时效(占有他人财产达一定时间而取得所有权)和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在国际私法中,当一项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不同法域时,核心问题是:时效问题应被识别为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这直接决定其法律适用。 -
核心争议: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
传统上,特别是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受“法院地法优先”思想影响,将诉讼时效识别为程序问题。其逻辑是,时效制度关乎法院地自身的司法管理效率和程序秩序,因此必须无条件适用法院地的时效规则。这意味着,即使案件的准据法(根据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的实体法)是外国法,但判断请求权是否因时间届满而消灭,仍由法院地法决定。大陆法系国家则普遍将时效识别为实体问题,认为其直接关系到权利义务的存在与否,是权利本身的组成部分,因此应服从案件的准据法。 -
现代发展趋势:实体化识别与“借用法规”
传统“程序论”的弊端明显:它可能导致根据准据法尚未失效的权利,在诉讼地被法院地法认定为已过时效,从而扭曲了准据法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不公正结果。为克服此弊端,现代国际私法呈现出将时效识别为实体问题的强烈趋势。这一转变体现在两个方面:- 成文法规定: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明确规定,时效问题由案件的准据法支配。例如,1980年欧共体《关于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罗马公约》及其后续条例均有类似规定。
- “借用法规”理论: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普通法系法院为追求个案公正,发展出“借用法规”理论。即,当外国准据法规定的时效期间比法院地法更短时,法院可以“借用”该外国时效规则,以避免权利人通过选择法院来规避对其不利的短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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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规则
基于实体化的识别,时效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变得清晰:- 一般规则:时效问题,应适用该争议法律关系自身的准据法。例如,一个涉外合同纠纷的时效期间,由该合同的准据法确定;一个涉外侵权责任的时效期间,由该侵权责任的准据法确定。
- 区分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对于取得时效,因其涉及物权的取得,通常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对于诉讼时效,则遵循上述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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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复杂情形与中国的规定
实践中可能遇到复杂情况,如时际冲突(时效期间在诉讼过程中经过修订)或不同法域对时效中断、中止事由的规定不同,这些细节问题通常也由准据法来调整。以中国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七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这明确采纳了将时效识别为实体问题的现代立场,使其法律适用与基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