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分担
字数 1439 2025-11-14 01:54:54
诉讼费用分担
第一步:基本概念
诉讼费用分担是指在民事诉讼结束后,根据案件的裁判结果,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或如何分配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法定费用的制度。这里的“诉讼费用”是狭义概念,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即法院收取的审理案件的费用)和申请费(如申请保全、执行的费用),通常不包括当事人聘请律师的律师费、差旅费等个人支出。
第二步:分担的基本原则——“败诉方负担”
我国诉讼费用分担的核心原则是“败诉方负担”原则。其法律依据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 内涵:案件审理终结后,法院判决一方当事人(败诉方)败诉,意味着其主张或抗辩没有得到法律支持,是引发诉讼的主要责任方。因此,由败诉方承担国家为解决其引起的纠纷而耗费的司法资源成本(表现为诉讼费用),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 例外:“胜诉方自愿承担”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即即使胜诉,也可以自愿放弃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用的权利。
第三步:基本原则的细化与例外情形
“败诉方负担”原则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细化,并非绝对。
-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这意味着法院会行使自由裁量权,按责任比例或胜诉比例等因素进行分配。
- 调解与和解:当事人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诉的,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由法院决定。这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 原告撤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减半负担。这主要是考虑到原告的行为导致了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终结,需要承担部分成本。
- 不正当诉讼行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条等规定,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导致二审或再审改判,且该当事人为败诉方的,其因此增加的诉讼费用(如上诉案件受理费)由该当事人负担。这旨在惩戒拖延诉讼、滥用诉权的行为。
第四步:特殊费用(如律师费)的分担
如前所述,律师费通常不属于法定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但在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中,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时,胜诉方可以请求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例如:
- 知识产权案件: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侵权纠纷中,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将权利人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 合同纠纷: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等维权费用的承担方式,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等案件: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此类权利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步:法院的决定程序与救济
诉讼费用的具体分担方案,由人民法院在案件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中予以明确。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用分担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单独就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向作出决定的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如果该费用决定是包含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中的,当事人可以对整个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上诉法院或再审法院会一并审查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