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豁免
字数 645 2025-11-14 02:26:17
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豁免
第一步:概念界定
国家主权豁免(Sovereign Immunity)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不受其他国家法院的司法管辖和执行的原则。其核心是“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即各国法律地位平等,一国不得对另一国行使裁判权。
第二步:理论演变
- 绝对豁免主义:早期认为国家所有行为(包括商业活动)均享有豁免,强调国家尊严不可侵犯。
- 限制豁免主义:20世纪后,因国家参与商业活动增多,逐渐将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如外交、军事)和“商业行为”,仅对前者给予豁免。
第三步:法律依据
- 习惯国际法:长期国家实践形成普遍规则。
- 成文法:如1976年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1978年英国《国家豁免法》、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第四步:豁免的例外情形
- 商业交易例外:国家与私人签订的商业合同不豁免。
- 雇佣合同例外:涉及非外交人员的劳动争议。
- 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害例外:如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
- 知识产权与仲裁例外:国家明示同意仲裁或涉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步:执行豁免的特殊性
即使一国败诉,其财产(如使馆账户、军事财产)通常免于强制执行,除非用于商业目的且与诉讼直接相关。
第六步:实践争议
- 国有企业是否豁免:需判断其行为是否代表国家意志。
- 侵犯人权例外:部分国家(如美国《酷刑受害者保护法》)尝试突破豁免,但未成普遍规则。
第七步:与中国相关的实践
中国长期主张绝对豁免,但近年案例(如“刚果(金)案”)显示逐步接受限制豁免,与国际趋势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