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追认
字数 821 2025-11-14 03:08:02
仲裁裁决的追认
1. 基本概念
仲裁裁决的追认是指当事人或相关机构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对存在程序瑕疵或内容不完整的仲裁裁决予以事后认可,使其产生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追认的本质是弥补裁决的缺陷,避免因形式问题导致裁决被撤销或无效。
2. 追认的适用情形
- 程序瑕疵的补正:如仲裁庭未严格遵循仲裁规则(例如送达疏漏、超期裁决),但当事人未及时提出异议并继续参与程序,视为默示追认。
- 内容缺失的补充:裁决书遗漏事项(如费用分担),当事人协商一致后书面确认,可视为对裁决的追认。
- 部分裁决的追认:当事人对裁决中部分条款的接受,可能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例如仅追认金钱支付部分,但排除责任认定部分)。
3. 追认的法律效果
- 瑕疵治愈:追认后,原裁决的瑕疵不再成为撤销或拒绝执行的理由。
- 权利放弃:当事人一旦追认,即丧失就追认部分提出异议的权利(如不能再以程序瑕疵申请撤销裁决)。
- 执行依据强化:经追认的裁决可直接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无需重新仲裁。
4. 追认的限制条件
- 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追认不能掩盖违反公共秩序或法律禁止性规定的瑕疵(如仲裁协议无效)。
- 明示要求:对重大瑕疵(如仲裁员徇私舞弊)的追认需当事人书面明示,默示追认不适用。
- 期限限制:追认需在法定异议期限(如收到裁决书后3个月内)内完成,逾期无效。
5. 实践中的操作要点
- 书面协议:建议当事人通过补充协议明确追认范围,避免争议。
- 法院审查:即使当事人追认,法院仍可依职权审查裁决是否损害公共利益。
- 国际仲裁差异:部分国家(如瑞士)允许对可撤销裁决的追认,但中国《仲裁法》未明文规定,需结合司法实践个案认定。
6. 典型案例参考
- 某国际贸易仲裁案:仲裁庭超期10天作出裁决,双方收货后均未异议且主动履行,法院认定默示追认成立,驳回撤销申请。
- 能源合同纠纷案:裁决书未明确违约金计算方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追认具体数额,后一方反悔,法院依据追认协议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