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规则
字数 1323 2025-11-14 03:18:31
刑事证据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是规范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和运用的法律准则体系。其核心目标是确保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防止冤假错案,并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下面将循序渐进地讲解其核心内容。
第一步:证据规则的基础——证据的“三性”
任何证据材料要成为定案的根据,都必须具备三个基本属性:
- 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主观臆测或虚构的。例如,一把真实的作案刀具是客观的,而某人的猜测则不具客观性。
- 关联性: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例如,在盗窃案中,被告人的经济状况若与案件无关,则不具有关联性。
- 合法性:证据的来源、形式和收集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是证据规则的核心关注点,旨在约束公权力,保障人权。非法取得的证据可能被排除。
第二步:核心规则之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这是最具强制性的规则,旨在杜绝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 什么是非法证据:主要指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
- 法律后果:对于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言词证据,应当绝对排除,即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对于程序违法的物证、书证,实行裁量排除,即允许办案机关进行补正或合理解释,若无法补正或解释,则予以排除。
第三步:核心规则之二——证据裁判原则
该原则要求案件的裁判必须建立在经过法庭调查、质证的有效证据基础之上。
- 核心要求:
- 认定事实必须有证据:不能凭猜测、臆断定罪。
- 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所有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并由控辩双方进行辨认、质询和辩论。
- 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法官的心证(内心确信)应来源于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
第四步:核心规则之三——疑罪从无原则
这是证据规则在事实认定不明时的最终体现,是保障人权的基石。
- 含义:在刑事诉讼中,当控方提出的证据无法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 具体应用: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二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五步:证据规则的综合运用——证明标准
证据规则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
- 我国的有罪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具体包含三层含义:
-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排除合理怀疑”是证明标准的最高层次要求,指基于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他的,不存在符合常理和情理的其它可能性。
总结:刑事证据规则是一个环环相扣的体系。它从证据的“三性”出发,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净化证据来源,依托证据裁判原则规范证据的审查过程,最终在疑罪从无原则的指引下,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终极尺度,共同构筑了防范冤狱、实现司法公正的坚固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