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刑事讯问 xxx
字数 1969 2025-11-14 03: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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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问和审查的一种侦查行为。它是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一种法定证据种类)的重要手段,也是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和辩解的机会。
第一步:刑事讯问的根本目的与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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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目的:刑事讯问并非为了获取“认罪”口供,其根本目的在于双重性。
- 查明事实: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核实已收集的其他证据,查清案件的来龙去脉,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过程、结果等具体情节。
- 保障权利:它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个面对侦查机关、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自我辩护的正式机会。其辩解内容同样是需要被记录和查证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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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质:讯问是一种严肃的刑事诉讼行为,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它体现了国家侦查权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直接交锋,因此法律为其设定了严格的程序规范,以防止权力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第二步:刑事讯问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是贯穿讯问全过程、必须遵守的底线规则。
- 合法性原则:讯问必须由侦查人员(通常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且不得少于两人。严禁由不具有侦查权的人员(如辅警、保安)单独或主导讯问。
-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也有权保持沉默(尽管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沉默权”,但禁止以强迫手段获取口供)。
- 严禁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原则:这是最重要的原则。法律严格禁止使用肉刑、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的非法方法。以此类方法获取的口供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如实记录原则: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确认无误后,犯罪嫌疑人应当签名、捺指印,侦查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
第三步:刑事讯问的具体程序规则
这是原则在操作层面的具体体现,确保了讯问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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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的时间与地点:
- 传唤、拘传: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必须出示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 拘留、逮捕后:对于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送交看守所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此后的讯问,除特殊情形外,都应在看守所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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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义务(非常重要):在第一次讯问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人员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以下权利:
- 有权委托辩护人。
- 如果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 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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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殊群体的保护:
- 未成年人:讯问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或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应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如妇联、共青团工作人员等)到场。
- 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四步:非法讯问的后果与证据排除
这是保障前述原则和规则得以落实的关键机制。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果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该供述必须被排除,不能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 举证责任:在法庭审理中,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审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进行调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讯问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如当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如果不能证明其合法性,该供述将被排除。
第五步:讯问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为了更精确地理解“讯问”,需要区分几个易混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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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 vs. 询问:
- 对象不同:讯问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的对象是证人、被害人。
- 强制性不同:讯问具有更强的强制性,犯罪嫌疑人负有配合的义务;而对证人的询问,其强制性相对较弱。
- 程序严格性不同:法律对讯问的程序规定更为严格(如权利告知、录音录像等),而对询问的规定相对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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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 vs. 盘问:
- 性质不同:讯问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行为;盘问通常是行政执法(如治安管理)或日常安保工作中的一种查问方式,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
- 法律依据不同:讯问依据《刑事诉讼法》;盘问可能依据《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通过以上五个步骤的分解,您可以从概念到实践,全面理解“刑事讯问”这一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其核心在于,法律在赋予侦查机关查明犯罪必要手段的同时,设置了严密的程序枷锁,以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